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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視角下的行政審批存廢
一、導言
在國家行政體制改革的熱潮中,行政審批呈越改越少之勢,也出現了要徹底廢除行政審批的主張。還有學者提出,尋租腐敗多因行政審批過多過濫造成。我們到底需不需要行政審批,成了理論界與實務工作部門有爭論的問題。
筆者認為,需要仔細研究行政審批的積極作用、消極作用,其產生、發展、可能的正面功能、負面危害等,均可由行政管制的一般性和復雜性演繹而來。借鑒一般意義上的行政管制等方面的研究結果,結合行政審批導致尋租腐敗的相關研究,可避免我們以管中窺豹的方式看待行政審批改革,可給改革設計者提供更多的啟發和思考。“全面從嚴治黨、反腐”是十九大報告提出的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保證,行政審批導致的腐敗尋租不容小覷。
西方的經典管制理論認為市場會失靈(失敗),引入行政管制可以糾正市場失靈(失?。?,使扭曲的資源配置重新達到帕累托最優。然而,行政管制在許多方面是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一個討價還價過程。政府、公務人員、經濟中的賽局參與者、公民,這四方是在一個制度化的環境中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各有其利益的。西方國家往往把行政審批作為制度的補充措施,認為行政審批是解決市場外部性的必要手段,一旦可以將外部性內部化,就應當放棄行政審批,而管制不當的最大惡果就是尋租腐敗交易。也就是說,原本以公共利益為導向的管制,卻滑向管制捕獲。
美國經濟學家詹姆斯·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1919—2013)將政府行為納入經濟學的研究框架,分析個人在政治市場中的決策。他認為,政府失敗的根本原因在于政治市場存在缺陷,政府管制自然也不例外。
二、管制理論
行政審批的理論源泉是西方的管制理論。就管制主體來看,可分為政府管制和非政府管制兩大類。本文不涉及非政府管制,以下只討論政府管制。政府管制也可以稱為公共管制、行政管制,本意是糾正市場失靈,然而政府自身也會失靈。尋租理論剛好驗證了美國經濟學家道格拉斯·諾思(Douglass C.North,1920—2015)對政府失靈或失敗的描?。赫谥铝τ诩m正市場失敗的同時,也經常會引發自身失敗,即政府失敗,尤為重要的是,政府失敗的后果非常有可能比市場失敗更為嚴重。
從一般意義上來說,管制是普遍存在的。自有人類社會組織以來就有管制,最早的管制可以追溯到原始部落時期。當前對政府管制的研究源于現代政府理論。無論是政治哲學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所稱的“利維坦”、哲學家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所稱的“共同體”,還是經濟學家亞當·斯密(Adam Smith,1723—1790)所稱的“社會人”,都是建立在“發達國家政府”的基礎概念之上的,承認了大“公”的存在,以及個體為了尋求政治保護和經濟利益而對個人權利的部分放棄。換句話說,公共利益的存在是不可否認的,微觀經濟學里假設的純“個人利益”和“自由選擇”不能完全成立。
在現代社會,人們被迫放棄他們在自然狀態下擁有的絕對選擇權,接受了共同體的保護和法則,所能做的就是追求這些法則的公平、公正和執行效率??v觀世界近三百年來的發展歷程,政府在職能方面有一個明顯但相對緩慢的擴張和改進過程。發生在19世紀英、德等國殘酷的資本原始積累,遭到社會主義者的強烈譴責,也促使這些國家的政府進行反思,在規范市場、勞動保護、保障婦女兒童權益,以及教育、公共衛生、社會治安等方面進行改進,各國政府開始大規模介入宏觀經濟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務供給。
本文討論行政審批的存廢問題,所以將從存廢兩個方面分別論述。
(一)以公共利益為核心的管制理論
在相當長的時期里,基于公共利益的管制理論始終以正統身份居于政府管制經濟學的核心地位,其假設前提是,管制機構代表公共利益。政府管制是從公共利益出發針對個人或集團而制定規則,目的是為避免經濟主體侵犯消費者利益,如控制市場進入,對價格進行壟斷,對消費者和勞工濫用權力,基于“霸王條款”提供服務,等。正因為如此,政府應該代表公眾對市場作出一定的理性計算。該管制思想符合“帕累托最優”原則,不僅在經濟上取得成效,而且推動了整個社會的向善。
該理論把政府管制視為政府對社會公正及效率需求作出的仁慈的、無代價的、有效的回應,是從公共利益出發而制定的管制:哪里有市場失靈,哪里就有政府相應的干預。不可否認,政府在處理市場失靈方面確實具備一定的優勢。然而,按照此種邏輯,為應對不可避免的市場失靈,旨在服務于公共利益的政府管制將變得無處不在。這招致了理論界的激烈批評。人們并不會想當然地認為政府是以公共利益為導向,而且政府宣稱為避免市場失靈而采取的很多管制政策最終卻犧牲了消費者的利益,這大大削弱了該理論的吸引力,管制捕獲理論應運而生。
(二)以個人或集團利益為核心的管制捕獲理論
與著眼于公共利益的管制理論相對的,是以美國經濟學家喬治·施蒂格勒(George Joseph Stigler,1911—1991)的理論為代表的管制捕獲理論(regulatory capture theory)。施蒂格勒認為,國家可以提供給被管制者如下優惠:一是政府直接的貨幣補貼,比如減免、退稅、稅金返還;二是政府通過控制許可證的數量限制或者禁止后來的競爭者;三是政府管制與本產業有替代或互補關系的行業和部門;四是政府管制價格,如實行固定價格。
該理論認為,“捕獲”政府管制也就是促使政府進行管制,推動管制的要么是被管制對象自身(深受市場失敗的影響),要么是其他有可能從管制中獲益的人(比如因依法納稅而相較于逃稅企業市場競爭力更低的企業)。換言之,政府管制與其說是為社會公益的目的,毋寧說是為幫助一個人或某一群人獲得好處的結果。這是管制俘獲理論的前提假設。由此看來,政府管制遂成為公權侵犯私權的利器,比如稅務人員利用強制征稅的權力與企業形成征納共謀的腐敗交易。如果政府管制源于受管制者的需要,這將在本質上顛覆政府管制的目的,政府管制著眼于公共利益的說法將不被承認,政府管制存在的必要性也將遭到否定。
眾所周知,國家擁有資源的配置權力,當這種通過政府配置得來的資源能夠給部分企業帶來收益的時候,后者就會趨之若鶩。誠然,政府管制在某些時候可能會給部分企業帶來一些收益,但這并非政府管制的初衷,充其量不過是管制的利益機制效應而已。以芝加哥學派為首的管制捕獲理論反對政府管制,這一理論至少是為政府制定和實施管制政策提出了警告。
公共利益管制理論和管制捕獲理論是管制理論譜系的兩極,現實中很難找到只著眼于公共利益的管制或只著眼于個人或集團壟斷利益的管制,二者的界限往往很難劃清。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有關管制的兩個理論都存在缺陷。一種更易被接受的觀點是:只要存在自然壟斷,自由的市場競爭被扭曲,就需要有政府管制以保護消費者利益。應當引起注意的是,當前為實現公共利益目的管制在實踐當中總是不可避免地滑向管制捕獲一極,不能不說是遺憾。
三、我國行政審批現狀
行政審批是政府管制的一種具體形式。在我國,行政審批帶來諸多弊端顯而易見的,比如審批過多過濫、職責交叉,造成行政效率低下、“權力最大化、責任最小化”的實踐效果,等,這里不再贅述。不可否認的是,諸多隱藏在表象之下的弊端實實在在影響著發展,比如:
首先,一些審批部門只重審批、不重監管,甚至各相關部門間爭奪審批權,但當審批造成不當后果時又互相推諉責任。我國現階段對審批尚缺乏嚴格監管和責任義務劃分,一旦出現違規違紀審批、越權審批、當批不批甚至違法審批等情況,竟很難對責任部門和責任人進行追究。這就使得很多部門熱衷于審批。
呈現在我們面前的往往是,審批的部門和主管審批的人很多,而真正為審批負責的人很少。為完成一項審批,政府公務部門往往要出動多批人馬前往企業檢查,出了問題要集體負責,但集體負責意味著在一定程度上個人不必負責。此外,對審批行為的后續監管乏力,審批通過意味著被審批對象具備了終身的合法性,日后出了問題再不需要有人擔責。更有甚者,審批權被當成“搖錢樹”,審批已經失去了政府為實現公共利益而進行管制的初衷,反而成了一種壟斷的收費渠道,甚至純為收費而審批,審批者根本不管審批事宜是否適當、是否合法、是否真正應該通過審批。
而當被審批過的事宜發生事端,有關部門只是挖掘該事宜是否經過審批,是否符合程序,似乎經過審批且程序合格,審批部門就不用再承擔責任。這種對審批的問責(免責)機制鼓勵了不負責任的審批權被濫用,更進一步導致了各部門對審批權的爭奪,擴大了審批的權限和范圍。這樣一來,公務人員主動尋租的機會就大大增加,還衍生出更多不負責任的審批。
可想而知,針對不負責任的審批,企業的上訪、申訴只會更多不會更少,然而在實際當中,上訪或者申訴很難獲得滿意的結果。為避免處于劣勢,企業往往會主動尋求負責審批人員的庇護,當然這種庇護的獲得是有成本的。這就是我們常說企業主動尋租,無論是公務人員主動設租還是企業主動尋租,最終結果都是相互勾結完成尋租腐敗交易。
其次,審批如此繁瑣,何以引來各部門爭奪?最好的解釋就是權力可以用來交換資源,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權力尋租”。那么,行政審批如何將“權力”與“資源”整合到一起呢?由于我國相關的法律體系還不太完善,公務人員被賦予較大的行政審批權和酌情自由裁量權,加之優惠政策的適用標準模糊,行政審批基本上沒有一定之規,結果就是,“自由裁量”完全可以幫助“權力”和“資源”聯姻。
從現象上說,行政審批權就是一種酌情自由裁量權:在實踐中,行政審批是國家規定的制度,而“批”與“不批”是具體決策或者辦事的公務人員可以酌情裁量決定的,所以審批的結果往往是不確定的;審批的時限也可以人為調整,可以走“綠色通道”,通過現場辦公會審批,也可以走漫長的所謂正規審批程序;審批分類更是界限不清,比如一些涉稅事宜,歸在相關的幾個類別里似乎都可以,但是歸在不同類別,能夠得到的待遇是不同的,這就需要被審批對象好好“動腦筋”力爭使自己的事能夠被劃分到對自己最有利的類別當中。如果企業通過“處關系”在行政審批過程中獲得了自身本不該獲得的可以享受某些政策優惠的身份,那么可想而知,腐敗交易已經在神不知鬼不覺的情況下,悄悄完成了。
所以說,審批權越大,能交換的資源就越多,也就是說審批者尋租腐敗的機會就越大,這是“部門利益單位化、單位利益個人化、個人利益金錢化”的發生機制。越不能倡導公共利益、越扭曲自由競爭、問責機制越差的審批,越會導致更多的審批權力濫用,這也是當前行政審批制度導致“尋租腐敗”的最好詮釋。
可以這樣說,在制度建設不到位,自由裁量彈性過大的情況下,哪里有審批權,哪里就有審批權濫用,哪里就有公務人員尋租腐敗。這是一個完整的尋租腐敗鏈條。
四、體制演變中行政管制滋生尋租腐敗
我國于2001年開始在全國范圍內著力進行了以精簡審批事項和規范審批過程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原有的行政審批制度是體制轉型中行政計劃指導逐漸弱化時政府實行行政規制的權宜性措施,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的過渡性制度安排。相當多審批事項缺乏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審批條件模糊,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和盲目性。這種復雜低效的行政審批已經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的競爭性和效率性要求,所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針對行政審批制度存在的問題,2001年9月,國務院成立行政審批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下簡稱“審改組”),標志著改革工作全面啟動,至2012年的改革舉措如表1所示。
至2012年,國務院十年中分六批共取消和調整了2497項行政審批項目,占原有總數的69.3%。這一輪行政審批改革的成效有目共睹,國際性反腐敗組織“透明國際”(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發布的全球腐敗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排名顯示,我國的排名正在改進中。盡管這樣的排名未必準確,但依舊印證了我國行政審批改革的成績,如表2所示。全球腐敗指數自1995年開始發布,采用十分制統計計算,但 2012年的統計計算方法采用百分制,報表顯示是39,為了便于比較,把2012年百分制的39換算成以往通用的十分制3.9,特此說明。腐敗指數得分越低,在世界排名越靠后,表示該國家(地區)的腐敗程度越嚴重。數據來源:透明國際(www.transparency.org)。我們知道,管制是一種有效力的“進入壁壘”。作為管制的一種,審批通過了,意味著可以進入,審批未通過,意味著不能進入。既然審批的通過與否由行政機關決定,這就為公務人員提供了行使配置該項資源的權力的機會。企業經營收入取決于從事該行業的競爭對手和平均收入,這兩個變量反映了該行業的總收入。行業收入大體上是成功的政治行動可能產生的報酬的指數,發放執照的數量與受管制行業的均衡收入成比例。對一種行業所提供的服務的需求彈性越小,則管制越能提高來自該行業的收入。
回顧中國行政體制的改革歷程可以發現,放松管制減少了尋租腐敗空間。
新中國成立后,從資源配置到生產領域,我國曾嚴格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由于政府通過管制手段直接控制各種經濟資源的分配,在這種體制下,公務人員、個人或企業很難從尋租中獲得利益,缺乏尋租動機。1978年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從封閉的計劃經濟向開放的市場經濟轉軌,在許多方面政府已開始逐步放松或放棄對大多數行業的管制,市場競爭的局面在逐漸形成。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伴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和改革深化,許多領域的行政管制格局被打破,形成了競爭局面。管制策略,或放松管制的策略的轉移途徑,也表現出不同時期、不同經濟發展狀況、政府介入經濟領域的不同程度等多重影響因素作用下的豐富多樣的演化途徑。
在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相對成熟的地方,經濟已經經歷了從管制向放松管制轉變的階段。眾所周知,行政管制在特定的制度環境下滋生腐敗。改革開放后,隨著管制的放松,市場機制趨于完善,市場競爭提升了經濟的增長活力。由于尋租腐敗是市場化不徹底的產物,所以放松管制可以被認為是治愈尋租腐敗的良藥。但放松管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靈藥,確實存在一些管制不可或缺的情境。
五、行政審批不可或缺
同樣,我們也不能武斷得出只要有管制就會有尋租腐敗的結論。管制機制本身本來可以成為實現公共利益的杠桿,當然也極易淪為個別公務人員、企業侵占公利的工具,管制的積極作用不應被不當管制的消極作用所抹殺。
管制的積極作用與消極作用之間的界限往往相當模糊,有時候二者兼而有之,這個時候需要慎重評判其積極作用和消極作用,權衡二者之間的取舍。如果說放松管制減少了尋租腐敗,那么放松的一定是那種導致政府失靈的管制捕獲,而不是旨在糾正市場失靈、自然壟斷、負外部性、信息不對稱等弘揚公共利益的管制,后者永遠都是必須、必要的。
如上所述,在實際運行當中,很多管制違背了政策制定者矯正市場失靈、幫扶弱勢群體、實現社會正義的初衷,成為某些公務人員和企業侵犯公共利益的合法保護。盡管行政審批有此種種弊端,但是必要、適度的行政審批仍然是必須的。行政審批就如同為了維護共同體和諧有序發展的制度保證。下面我們來看一個簡單的例子——稅務年檢,可讓稅務年檢告訴我們是否需要行政審批。
稅務年檢要求企業提供與之相關的所有證件。如果一個企業別有用心,那么即使天天檢查也不能阻止其做壞事,但是對以持續經營為目的的企業,年檢確實可以起到給企業把關的作用。收了對方貨款就跑的企業并不多見,畢竟年檢的作假成本很高,絕大多數企業還是會以長期經營取得信譽、擴大生產從而獲得更多利潤為目的。
假設年檢靠企業自愿,沒有稅務機關強制。我們可分別從市場調整和集體調整的角度分析比較企業參與年檢的可能性和企業年檢成本。
(一)市場調整
年檢保護了通過年檢的企業,同時也減少了轄區內其他企業和個人被未通過年檢、沒有資質信用的企業欺騙的可能性。如果在一個轄區內只有一個企業未接受年檢,那么毫無疑問,這個企業在轄區內的所有合作伙伴都是已通過年檢的企業。
首先來看一個不連續的例子。假定通過年檢的企業在當年都會珍惜年檢的高昂成本并且守法經營。如果有企業沒接受年檢,那么這個未接受年檢的企業會由于轄區內接受年檢企業數量的增多而受益,也就是說其被騙的幾率會隨之下降。圖1的縱軸表示成本,這要么是年檢成本,要么是經過適當計算得出的與被騙的損失相當的預計成本;橫軸表示轄區內已通過年檢的企業數量占全部企業數量的百分比。假定轄區是封閉的。
對企業來說,年檢的成本表示為OB,預期被未通過年檢的企業欺騙的成本由曲線I表示,該曲線可稱為“外部經濟性曲線”。
圖1 市場調整下的均衡。假定所有企業的決定都可以同時做出,在這個簡單的系統內就不存在穩定均衡的位置。起初,如圖1所描述,當轄區內所有企業都通過年檢時,沒有企業會被騙,成本為零。而一旦決定做出之后,所有企業都會因其他企業均通過年檢而受益,某個企業自己不年檢也不會存在經營風險,為降低經營成本,不年檢可能會更劃算,該企業會出于理性考慮而不參加年檢。某企業是否自愿參加年檢的決策取決于其被騙的成本與參加年檢的成本孰高孰低。
圖1中,E是均衡位置。在這個位置上,已通過年檢的企業和未通過年檢的企業的百分比處于大致相等的情形。那些預期被騙的企業要付出的成本等于年檢成本。E點表示當每個企業獨自行動時的群體均衡位置。盡管企業的行動是彼此獨立的,但它們確實考慮到了自身行為中的外部經濟性。某個企業在曲線I上的位置不取決于它自己的行為,而取決于轄區中所有其他企業的行為。E點成為其做出自己決定的基礎。當然,我們不能確定哪些企業會被未通過年檢的企業欺騙,哪些企業則不會。
(二)集體調整
假定該模型使用的條件沒有改變,在私人調整時達到的群體均衡位置可以與在集體調整時達到的群體均衡位置相比。同以前一樣,假定該轄區內的所有企業目的一致。集體行動將如何影響單個企業所面臨的兩個成本函數呢?
如圖2所示,模型中的企業繳納同樣的年檢費用,也可以這樣說,每個企業的年檢成本一致。由此可得出一個成本函數T。T在圖2中從O延伸到B’。只有轄區內每個企業都接受年檢時,企業的年檢成本才會等同于企業安全經營的實際成本支出。
圖2 集體調整下的均衡。在集體調整的情況下,轄區內已通過年檢的企業數量占總企業數量的百分比,會以某種隨機的方式決定后面企業要去接受年檢的百分比。這樣,無論集體決定如何,任何后來的企業都有一定機會與已經接受年檢的企業進行交易。在得出集體組織的外部經濟性曲線時,必須考慮這個事實。對每個參與年檢的企業來講,都有可能計算出相應的被騙預期成本。當個體參與集體決策過程時,這些成本將變得與企業自身相關。由于不論在哪種百分比的水平上,某個后來的企業與接受年檢的企業進行交易的概率均為正值,假定該模型的基本參數保持不變,集體的外部經濟性曲線如圖2中的I’所示,將位于圖1整個范圍中的相似曲線I之下。
利用圖2中的兩個成本函數I’和T,描述集體組織中的群體均衡就變得可能了。這個位置并不是由兩個曲線的交叉點表示。而且在集體調整模型中,總成本曲線與在市場調整模型中不同,企業可以通過某種政治投票的方法為這個“群體”選擇位置。對于單個企業來說,最佳位置由總成本曲線I’+T的低點(即E’)表示,這個低點得自這兩個要素的縱向和。集體均衡在市場調整達到的均衡位置的右下方。也就是說,集體調整產生了比獨立調整或市場調整更高的年檢程度、更低的個人成本,而集體調整是通過強制的年檢來實現的。
由此,我們看到稅務部門強制年檢對企業來說是必須、必要的,由于人們在經濟上的相互依賴,管制使得許多經濟行為具有可預測性、可靠性和穩定性。然而,管制的選擇應以盡量不扭曲經濟為宜,即盡量不干預有效的市場決策,將管制的“過度負擔”減小到最低。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也可看到,行政審批并非可以一概否定,毫無疑問,我們的制度有效供給之中,需要適當的行政審批。
六、結論
近幾年來,學界對廢除行政審批制度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似乎行政審批的功能只是擾亂正常的市場,破壞經濟的和諧有序發展。此外,隨著行政審批數目的減少,尋租腐敗的公務人員的數量也確呈減少之勢。即便如此,仍然不能簡單武斷地認為行政審批應該徹底退出歷史舞臺。
其實,行政審批就是一劑疫苗,沒有它疾病會泛濫,如果嚴格按照要求生產、保存、使用,則有利而無害。但原本為了阻止人類得病的疫苗事實上也確實會發生損害人體健康甚至奪人性命的事故。是利用疫苗防疫的理念出了問題嗎?不是的,人類永遠都需要疫苗防疫。當經濟出現了蕭條、通貨膨脹、樓市過熱等情況,當三聚氰胺奶粉、地溝油、毒疫苗橫行的時候,政府都會重新強調審批或者變相審批的重要性。血的教訓再一次告訴人們,審批仍是有必要性的。
當前精簡審批的呼聲反映了正確的改革取向,但如不形成全面的理性認識框架,會使得行政審批改革陷入走極端境地。沒有行政審批,毫無疑問市場也會得病,只有使用得當,才能解決市場自身不能解決的市場失靈問題。
以公共利益為核心的管制理論認為,政府應該代表公眾對市場作出一定的理性計算,該管制思想符合“帕累托最優”原則,促進整個社會完善。然而,當管制機構實際代表的是某一個人或某一群人利益的時候,管制就變成了公權侵犯私權的利器,比如前文所指的公務人員與企業共謀尋租腐敗交易。由行政審批的一般性和復雜性可知,當前行政審批存在的“真問題”是:初衷以公共利益為導向的行政審批可能淪為個別人為私利侵占公利的手段,公共部門與企業可能形成尋租腐敗共謀關系。
所以說,就行政審批而言,改革的任務不是要徹底予以廢除,而是確保行政審批符合公共利益;只有當行政審批背離了實現公共利益的初衷,轉而成為利益集團侵奪公共利益的合法庇護,那么這樣的行政審批才應該被精簡或者說廢除。
如果說,當前的行政審批制度在某些領域發揮了消極的作用,助長了公務人員的尋租腐敗,那么應該盡快加以修正和彌補相關的制度,決不能任其發展隨著時間的推移徹底動搖企業對行政審批制度的信心。施蒂格勒在論證政府管制導致尋租的同時,也不得不承認政府在一國經濟運行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過政府的資源配置功能而不是單純靠市場去干預經濟,往往會使經濟運行的效率更高。施蒂格勒并沒有全盤否定管制,他提出了管制變革的方向:不該由政府管制的領域,政府就該盡快退出,讓企業在市場競爭中配置資源;在政府管制能夠糾正市場失靈的領域,政府亦該遵循效率的原則,與時俱進、因地制宜,改革管制方式,實現最佳管制。
由于市場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根本否定政府管制是不合理也不現實的,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合理設定行政審批的限定、程序和制約機制。政策制定者應著眼于促進公共利益的目的,因地制宜設定行政審批制度,管制與自由競爭并用,盡量給企業更多的選擇,以良好的高標準法制化營商環境(企業的“負面清單”和政府部門的“正面清單與責任清單”是很好的制度建設原則)保障和諧健康的經濟秩序,力求使尋租腐敗無所遁形。
(本文原刊于《河北經貿大學學報》2017年第4期,原題:“公共利益視角下關于行政審批存廢的認知框架”。略去注釋和參考文獻,由作者對正文進行適量改寫。經授權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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