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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將實行分類監管,資本不足或被采取限制措施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迎來資本監管辦法。
7月8日,銀保監會發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意在加強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下稱AIC)資本監管,促進其穩健運行。
當下,5家國有大行成立的AIC是當下市場化轉債股的主力。此次《辦法》則明確,其適用于AIC及其附屬機構組成的集團,附屬機構是指由AIC直接或間接持股的、按照規定應當納入并表資本監管范圍的機構。
根據《辦法》,AIC應當確保持有的資本能夠抵御所面臨的風險,包括集團風險、個體風險和系統性風險,并持續滿足《辦法》規定的資本充足性監管要求和監管指標以及杠桿率監管要求,同時還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計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資本充足率。
AIC的總資本包括核心一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同時還應按照規定計算各級資本和扣減項。AIC的風險加權資產包括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加權資產、操作風險加權資產和資產管理業務風險加權資產。
就各級資本充足率而言,AIC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特定情況下,AIC應當在最低資本要求之上計提逆周期資本。逆周期資本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的0-2.5%,由核心一級資本來滿足。逆周期資本要求由銀保監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在風險加權資產方面,《辦法》設定了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等加權資產的計量規則,及表內資產風險權重、合格股權投資風險緩釋工具等要求。
就表內資產信用風險權重表來看,在備受關注的股權投資方面,市場化債轉股形成的股權投資權重為250%,非以債轉股為目的形成的對工商企業的股權投資權重為400%,與銀保監會此前明確的市場化債轉股風險權重保持了一致。
2017年8月7日,原銀監會在《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試行)》中指出,債轉股實施機構主出資人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并表管理與監管指引》等規定的要求,將實施機構納入并表管理。這也意味著參與債轉股需要的高額資本扣減,對銀行的積極性將有所影響。
2018年8月,銀保監會印發的《關于市場化債轉股股權風險權重的通知》明確商業銀行因市場化債轉股持有上市公司股權的風險權重為250%,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權的風險權重為400%。因此,商業銀行對市場化債轉股股權投資的風險權重較一般股權投資已有降低,有助于激勵商業銀行及其所屬實施機構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業務。
在并表資本監管上,《辦法》要求,AIC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以控制為基礎,兼顧風險相關性,將符合相關條件的被投資機構納入并表計算范圍。相關條件例如,AIC或其附屬機構直接擁有,或與附屬機構共同擁有50%以上表決權的被投資機構;AIC擁有50%(含)以下的表決權,但有通過與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擁有該機構50%以上的表決權,或有權任免該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等情況的被投資機構。按照《辦法》相關要求,AIC對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權投資應在各級資本中對應扣除。
《辦法》還指出,AIC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框架和穩健的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明確風險治理結構,審慎評估各類風險、資本充足水平和資本質量,制定資本規劃和資本管理計劃,確保資本能夠充分抵御其所面臨的風險,滿足業務發展的需要。
在監督管理上,根據資本充足狀況,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分為三類:
(一)第一類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均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各級資本要求。
(二)第二類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均不低于最低資本要求和逆周期資本要求,但任意一項未達到附加資本要求。
(三)第三類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任意一項未達到最低資本要求和逆周期資本要求。
根據不同類別的AIC,為防止其資本充足水平快速下降,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提出相關監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加強對資本充足水平下降原因的分析及預測、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充足性管理計劃、提高風險控制能力、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補充計劃和限期達標計劃、增加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資本充足的監督檢查頻率等。
對于第三類AIC,銀保監會還可以區別情形依法采取限制AIC分配紅利和其它收入、限制向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任何形式的激勵、限制進行股權投資或回購資本工具、限制進行股權投資或回購資本工具、限制重要資本性支出等。
其實,在差異化監管方面,銀保監會已先后發布多個監管規則,允許AIC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債轉股投資計劃及發行金融債券等方式,依法合規向社會投資者募集資金用于市場化債轉股項目。
在信披方面,《辦法》規定,AIC應當通過公開渠道,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披露資本充足性相關信息,確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訪問性和公開性。信息披露頻率分為臨時、半年及年度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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