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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規定:邀請涉毒藝人參加演出最高罰20萬
12月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東省禁毒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明星吸毒新聞屢屢爆出,產生了不好的社會影響,《條例》對社會普遍關注、反映強烈的藝人涉毒、“毒駕”等熱點問題,明確了禁止性規定和管控措施。
根據《條例》規定,廣播影視、文藝表演團體以及相關單位,邀請因吸毒行為被公安機關查處未滿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癮的人員作為主創人員參與制作廣播電視節目、參與文藝演出,或者播出其作為主創人員參與制作的電影、電視劇、廣播電視節目的,由文化綜合執法機構依法責令改正,并對邀請方、播出方處十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的罰款。
播出上述人員代言的商業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言人屬于上述人員仍然播出商業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明顯偏低的,處十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罰款。
駕駛人員也將被加強管理。交通運輸企業發現駕駛人員有吸毒行為,未責令其停止駕駛并報告的,情節嚴重的將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加強了對毒品和制毒物品的管制。《條例》針對不法分子從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中提取制毒原料、管控缺乏有效手段的實際,對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銷售渠道規定了具體的管理措施。針對我省化工醫藥類企業數量較多,不少制毒分子采取租賃、騙購等手段利用化工醫藥企業生產廠房、反應釜等壓力容器從事制毒活動的現狀,規定企業或者個人將生產經營場所、反應釜等設施設備出租或者轉讓給他人,用于化工、醫藥產品生產、儲存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相關信息。
(原題為《山東規定:邀請涉毒藝人參加演出最高罰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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