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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內老人被魚刺卡喉感染身亡,養老院被判存在過失擔責15%
九旬老人在養老院誤將帶魚當豆干吃,被魚刺卡住喉嚨,繼發肺部感染身亡,家屬訴至法院,向養老院索賠40余萬元。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7月5日從宿遷市中院獲悉,一審法院判決養老院存在過錯,須承擔15%的責任,賠償約6萬元,養老院上訴,該院日前二審維持原判。
2020年4月,家人將年逾九十王某送至鎮養老院,入住登記表填寫的護理等級為“自理”。去年4月,養老院在午飯中提供了帶魚,王某誤認作豆干吃了,下午說喉嚨痛,養老院護理醫生檢查后沒發現問題,隨后,養老院打電話給王某子女,女兒第二天帶老人到口腔診所,檢查也沒發現異常,掛水消炎后回養老院。
幾天后,王某仍稱喉嚨痛,吞咽困難。養老院再次打電話給子女,子女將王某送到醫院,拍片顯示舌根卡了魚刺,伴膿腫可能。轉到大醫院手術后,因王某年齡大、基礎疾病多,繼發肺部感染導致呼吸衰竭,于事發半個月后搶救無效死亡。
因要求養老院支付王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被拒絕,王某的子女將養老院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40余萬元。養老院辯稱已盡合理注意義務,在王某表示不適后及時通知其子女,王某死亡是其子女延誤治療。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養老院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結合王某自身存在多種基礎疾病、子女延誤治療等,確定養老院承擔15%的責任,賠償約6萬元。
對養老院是否存在過錯,二審法院認為,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養老機構應為老人提供飲食等生活照料服務,飲食服務應結合老人生理特點、身體狀況等制定食譜,提供適宜食用的食物。本案中,養老院作為專門的養老服務機構,應知為老人提供生活服務的標準、特殊要求和可能的風險并盡量避免,提供便于咀嚼、吞咽的食物,如提供不便于老人吞咽的食物,應對食物進行特殊處理并向老人告知,提請注意。王某雖系“自理”老人,但畢竟已90多歲,視力退化、牙齒脫落,辨識能力、咀嚼能力弱,但養老院未充分考慮其年齡和身體狀況,提供未剔除魚刺的帶魚,也未告知食物為帶魚并提醒注意,導致王某(當成豆干)吞咽后被魚刺卡住喉,引發感染致最終死亡。因此,養老院在提供飲食的過程中存在過失,該過失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中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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