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駕駛租賃車涉水,法院:租車公司不擔責,用戶賠償維修費
在租車平臺租賃轎車,駕駛時不慎發動機進水,車主將租車用戶和租車平臺訴至法院要求索賠。日前,海淀法院一審判決租車用戶高先生向王先生賠償修車費、停運損失費、安檢監測費及復印費等共計6.9萬余元。
出租寶馬被水泡,造成損失沒人管
車主王先生訴稱,去年7月26日,他通過愛車匯公司的APP租車平臺將自己的寶馬車出租給高先生。一天后,高先生駕車時強行通過積水路面,車輛熄火氣缸進水,后車輛被拖到4S店維修,共花費修車費5.5萬余元。
由于愛車匯公司及高先生均不同意賠償,原告只得墊付修理費將車提出。車輛修理造成停駛54天,愛車匯公司APP寫明日停運費257元,因此兩被告應給付原告停運補助費1.3萬余元。在租車過程中,原告沒有任何過錯,但車輛受損后二被告均不予賠償,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賠償原告修車費、停運損失等費用共計6.9萬余元。
法庭上,愛車匯公司辯稱,公司作為居間方不存在過錯,不能承擔賠償責任,應由實際租賃人高先生賠償。停運補償只在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才由公司承擔,但本案中并未發生保險事故。而高先生則認為,修車損失、停駛損失應由愛車匯公司承擔。
租車公司不擔責,用戶賠償出租人
海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從王先生出租車輛、高先生租賃車輛的流程來看,是王先生、高先生之間形成汽車租賃合同關系,而王先生與愛車匯公司、高先生與愛車匯公司之間形成的是中介合同關系。
就本案而言,高先生在租賃駕駛王先生的車輛時,在沒有確認安全的情況下強行通過積水路面,車輛熄火氣缸進水。按照合同法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考慮到并無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用于出租的車輛必須上涉水險,而保險公司認為“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屬于保險責任免除范圍,拒絕保險理賠,故高先生應承擔賠償王先生修車費等費用。王先生要求愛車匯公司就此承擔共同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未予支持。
就停運損失而言,也系因高先生行為導致氣缸進水,并因此維修而耽誤車輛運營,高先生應承擔其違約行為造成的相應停運損失賠償責任。愛車匯公司的停運補償條款寫明,停運補償指車輛租賃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后,必要的維修期間內可能產生的預期收益損失。而由于本案并非保險事故,故對王先生要求愛車匯公司就此承擔共同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也未予支持。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