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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訴韋德案之前——一部墮胎爭議的社會史
如果說,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因為確立女性的生育選擇權,成為美國現代社會最具影響力的里程碑式判決;那么2022年6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公布的多布斯訴杰克遜女性健康組織案(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判決,以及判決對憲法保護生育選擇權的否定,都將凸顯羅訴韋德案在美國憲法史中獨一無二的地位。
實際上,5月判決草稿的全文泄露已經預示了這一結果。1973年以來的一系列最高法院判決,包括再次肯定選擇權的東南部賓夕法尼亞州計劃生育聯盟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ennsylvania v. Casey),都不能阻止今日的美國最高法院決意推翻羅訴韋德案。或許當下的最高法院認為,推翻羅訴韋德案將不會嚴重影響最高法院的權威,將不會徹底摧毀最高法院在任何嚴肅問題上的法律權威性。(凱西案的判決就強調,如果推翻了羅訴韋德案,將會引發此類后果)。木已成舟,羅訴韋德案已被推翻,墮胎爭議再次回到美國公共舞臺的中心以及國際社會的視野當中。
“羅訴韋德案”的主人公 Norma McCorvey
不曾休止的墮胎爭議
2010年夏天,我花了幾個月時間在拉德克里夫高級研究中心的施萊辛格圖書館(Arthur & Elizabeth Schlesinger Library)查閱資料。這所研究型圖書館專門收藏美國女性史的檔案和論著,對相關議題的學者而言,無疑是一座巨大的寶山。我彼時對墮胎相關的國會立法和羅訴韋德案的司法史有所涉獵,但仍未接觸過社會組織的原始檔案——不似今日數據庫搜索的便捷直達。所以當我找到全美廢除墮胎法聯盟(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Repeal of Abortion Laws,NARAL)的組織檔案便十分激動。創辦于1969年,聯盟是美國第一個致力于廢除各州墮胎法的全國性組織,在1973年羅訴韋德案之后,更名為全國墮胎權利行動聯盟(National Abortion Rights Action League)。
在瀏覽聯盟地方與總部的大量簡報、通信、小冊子、提案、法律文書、郵政卡片之后,我一方面震驚于這些改革者為廢除過時法律發起的多樣斗爭,另一方面也在檔案中迷失,沒有找到恰當的研究視角和問題意識,僅僅分析組織架構、梳理社會政治活動顯然不夠。最終這批材料被束之高閣,很是可惜。現在想來,當時也不免存在一種“后世之見”:通過司法訴訟爭取憲法權利更值得研究,因為羅訴韋德案一勞永逸地達成了改革者的目標。或許當羅訴韋德案被推翻后,學者們會重視1973年以后支持生命權(pro-life)的社會運動是如何日積月累地瓦解羅訴韋德案的根基,也會重新觀察20世紀六七十年代墮胎合法化運動的多樣策略與方法,以汲取經驗教訓,更會把羅訴韋德案和多布斯案置于美國社會的變遷之中重新審視。
換而言之,要深入理解美國當代的墮胎爭議和羅訴韋德案,不但要把視野投向羅訴韋德案之前美國墮胎合法化的社會運動史,也要了解在美國歷史上,墮胎是如何變成一種犯罪行為,又是如何成為一種女性控制身體的權利。這既是一部墮胎的社會史,也是一部美國女性爭取平等權利的歷史。這些多樣的歷史很難被簡化為一種單一進程,一種輝格式的從束縛到自由,從不道德到道德的演進,而是充滿了復雜與矛盾、曲折與反復、前進與倒退、成功與失敗。也許只有將墮胎爭議和羅訴韋德案置于美國歷史長時段的脈絡中理解,才能避免羅訴韋德案被推翻后,需要重新書寫墮胎爭議史的危機。
在中文學界和網絡媒體中,已經涌現了大量從司法史,憲政史視角分析羅訴韋德案的研究,也有許多關注墮胎爭議和羅訴韋德案前后的美國政治和社會問題。不過,我們對美國歷史上的墮胎問題仍不熟悉。實際上,自20世紀六七十年代墮胎合法化運動時起,有關墮胎的歷史研究就層出不窮。提倡墮胎合法化的改革者們,力圖揭示從殖民地時期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墮胎是如何從一種普遍接受的行為變為一種罪行。可能受墮胎爭議影響,今日人們會一廂情愿地認為歷史上的墮胎問題與女性權利或胎兒的生命權息息相關。但實際上,在很長一段時間里,墮胎主要涉及的是生育和家庭,道德和醫學,以及各州政府。
并不成功的第一波限制墮胎運動
從北美殖民地時期到19世紀初,人們對墮胎的態度與今日大不一樣,墮胎或者說胎動前的墮胎,是生活中稀松平常的事情。社會文化接受懷孕初期的墮胎,法律更沒有禁止此類行為。在現代專業化醫學尚未興起的時代,婦女們往往在家中自行處理,或請來助產士、經驗豐富的人幫忙。而最廣泛的墮胎方法,便是飲用一種混合蘆薈、薄荷油和沙地柏汁液的藥劑,從而刺激身體引發流產,也有一些手術方法,但較為少見。
北美社會一直沿襲了英國的普通法傳統。在普通法當中,胎動前的墮胎是完全合法的。胎動是一個非常模糊且主觀的概念,通常在懷孕后四到五個月后出現,最晚可到第25周,只有孕婦自己能感受到,他人無法查明。而胎動是懷孕的惟一證據,即便婦女出現了停經現象,也不一定會聯想到懷孕。當時的人甚至認為,月經堵塞會影響女性的身體健康,需要采取措施恢復月經。既然胎動才是胎兒獲得生命的重要節點,那么在女性感受到胎動之前,采取任何措施都不算違反道德。雖然在1803年,英國議會通過《埃倫伯勒爵士法案》(Lord Ellenborough’s Act),把胎動后的墮胎視為重罪,胎動前的墮胎則被視為犯罪行為,但并未被美國人接受。美國法院往往裁定胎動前的墮胎合法,這一原則見于各州的司法判例,例如1812年馬薩諸塞州訴以賽亞·班斯案(Commonwealth v. Isaiah Bangs)。
這種狀態持續了一段時間后,美國社會掀起了第一波州立法限制墮胎的浪潮。從19世紀的20年代到40年代,有十個州通過法律,讓墮胎成為一種法定罪行(statutory offense)。歷史學家們指出,這些州法令主要目的,是保護孕婦不受有毒墮胎藥或危險墮胎手術的傷害,懲罰對象則是提供藥品或做手術的人。康涅狄格州成為美國第一個墮胎違法的州,1821年該州頒布一項法令,嚴禁下毒謀害他人,其中包含了禁止使用有毒藥物墮胎的條款。然而,這一浪潮并沒有能夠消除墮胎現象,也沒能遏制社會的墮胎需求。
如果說,整個19世紀之中,美國中產階級白人女性的生育率顯著下降,或許是因為廣泛流傳的避孕和墮胎方法。那么19世紀40年代至70年代墮胎黑市和墮胎廣告的繁榮,則無疑證明了墮胎在美國社會普遍存在。許多報刊“明目張膽”地刊登墮胎藥品的廣告——“來自葡萄牙或法國的女士藥丸,雖然溫和、安全且有利健康,但決不能在懷孕時服用,因為會導致流產。”紐約市的雷斯泰爾夫人(Madame Restell)把自己包裝為女醫生和產科專家,提供墮胎服務,銷售墮胎藥粉。這一產業給她帶來了“名望”和財富,不但在波士頓和費城開設分部,還有著充足的廣告預算,令人咋舌。這種現象引來新聞媒體的批判,1871年《紐約時報》把紐約市的墮胎行當稱之為“時代的罪惡”。
1873年美國國會通過的科姆斯托克法(Comstock Law),擴大了聯邦政府的道德權力。科姆斯托克是當時知名的道德衛士和改革家,在其推動下通過的聯邦立法,把避孕和墮胎相關的文本、信息、物品視為淫威內容,禁止傳播。科姆斯托克成為郵政部專員,主動打擊社會罪惡,在他逮捕的諸多“罪惡之人”中,有不少是銷售墮胎藥品或提供墮胎服務的人。不過學者們指出,道德與宗教并非當時墮胎被禁止的主要原因。實際上,甚至有醫學雜志譴責宗教刊物為了廣告收入而刊登墮胎藥廣告。與19世紀美國聲勢最為浩大的道德改革——禁酒運動相比,反墮胎運動鮮有新教的教會領導者參與。1860年至1880年間出現的第二波立法限制墮胎浪潮,主要來自醫學界和世俗社會的焦慮。
格外成功的第二波反墮胎運動
公共政策史和醫學史的研究表明,1847年成立的美國醫學會(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是第二波反墮胎運動的主要力量。美國醫學會是第一個全國性醫學組織。為了加強醫生的專業地位,把執業醫師和普通治療者(lay healer)、江湖庸醫、助產士分開,醫學會發起改革,要求長時間的醫學訓練和州頒布的從業資格證,并通過決議,譴責墮胎行為(包括胎動前的墮胎)。霍拉肖·斯托勒(Horatio Storer)醫生是反墮胎運動的關鍵人物。他撰寫普及讀物《為什么不呢?每個女人都需要的一本書》,試圖教育女性墮胎帶來的危害。在他的影響下,美國醫學會游說各州,推動禁止墮胎法令的通過。不過,醫學界并不是要徹底消除墮胎,事實上也不可能做到。醫生要求在禁止墮胎的法令中增加“治療性墮胎”(therapeutic abortion)的條款,或增加為拯救女性生命可以墮胎的例外情況,也就是說,執業醫生有權決定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墮胎。不過,醫學界的態度并非完全一致。上層領導者往往當眾反對墮胎,而私下里,普通醫生非常同情女性的墮胎需求。
霍拉肖·斯托勒(Horatio Storer)醫生
禁止墮胎的醫學改革運動,也迎合了19世紀末美國社會對白人中產階級婦女生育率下降的擔憂,以及本土居民對新移民和天主教徒的敵意,所以格外成功。美國國會的研究報告指出,到了1910年,除了肯塔基州法院直接裁定墮胎違法之外,其余各州都頒布了禁止墮胎的法律。兩次反墮胎運動雖然成功把墮胎定為違法行為,但并不能消除或禁止墮胎行為。歷史學家估算,自19世紀30年代以來,美國社會墮胎數量不斷增加,有人甚至估算20世紀50年代,每年非法墮胎(back-alley abortion)的數量近百萬。因為非法墮胎沒有可靠記錄,所以確切數字難以估量。這種社會現實又讓醫生、公共官員和律師們重新反思禁止墮胎的行為。人們發現書本上的法律和真實的社會現象之間存在巨大差異。1959年美國法律協會組織起早了“州墮胎法范本”(Model State Abortion Law),拉開了墮胎合法化改革的序幕。
是什么在推進墮胎合法化改革
20世紀六十年代至1973年羅訴韋德案宣判前的墮胎改革運動,主要受到了以下幾種因素的影響。醫療技術的進步首當其沖。20世紀六十年代,現代醫療技術日臻完善,先進的麻醉技術和消毒方法,讓大多數女性在墮胎手術中無需面對死亡,墮胎導致的死亡率已經低于分娩導致的死亡率。19世紀初反對墮胎的理由不再成立,許多醫學人士在當時也樂于接受醫學需要的墮胎應當合法化。
20世紀六十年代的兩起悲劇事件成為公眾與論支持墮胎的催化劑。其一便是撒利多胺劑(Thalidomide)事件。撒利多胺劑是當時在歐美各國廣泛使用的鎮靜催眠藥。20世紀五十年代末至六十年代初,歐洲發現多起孕婦使用該藥產生嚴重副作用的報告。醫生發現孕婦在懷孕期問服用撒利至胺劑可導致胎兒的嚴重缺陷。亞利桑那州的電視明星謝里·芬克拜 (Sherri Finkbine)是四個孩子的母親,第五次懷孕時她服用了這種藥物。在無意中讀到了相關報告后,她去當地醫院尋求墮胎。結果,本地醫生們不愿意冒著被起訴和聲譽盡毀的風險為她墮胎,因為芬克拜的懷孕并未對其造成危害。最終,她不得不遠赴瑞典墮胎。當時的蓋洛普民意調查顯示,52%的美國人支持她墮胎,只有32%的人反對。另一起事件是1962年至1965年橫掃美國的流行性麻疹(German measles/Rubella),孕婦若感染上麻疹會導致嬰兒的先天缺陷。雖然當時有不少醫生冒著風險為孕婦墮胎,但仍有一萬五千例缺陷胎兒出生。
除此之外,當時的美國社會出現了對人口增長和資源耗盡的擔憂。人們普遍認為,完全禁止墮胎的法律極不合情理。尼克松總統于1970年創立人口增長和美國未來委員會(Commission on Population Growth and the American Future)。委員會在最終提交的報告里,建議政府放寬墮胎法律的限制。
最后一種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美國女性社會地位和性別角色的改變。據學者統計,從1950年到1970 年,參加工作的白人已婚女性增長了兩倍。20世紀70年代,白人婦女的大學入學率增長了57%,黑人婦女的大學入學率增長了112%。到了1970年,美國已有43.3%的適齡婦女加入了勞動大軍。當時美國社會的人口出生率劇降,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大量婦女參加工作而推遲了婚姻與生育。遭受不平等待遇的美國女性逐漸成為社會經濟和政治的重要力量,她們開始尋求自身的平等權利。
20世紀60年代的民權運動,也鼓舞著女性們通過相似途徑改善她們的境況。實際上,發起羅訴韋德案這一司法訴訟斗爭策略,很難說沒有受到全美有色人種促進會司法斗爭的啟發。1966年成立的全國婦女組織(The 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Women)推動了廣泛的婦女平等權利運動,在1967年該組織投票通過了包含墮胎權利的婦女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在當時,不論是女性主義者還是自由主義人士,都意識到限制墮胎的法律對女性的個人生活與社會地位的惡劣影響,大聲呼吁墮胎的合法化。
1966年10月29日全國婦女組織成立
這些社會運動也推動了美國史學的變遷。在20世紀70年代以后,社會史、女性史和性別史的興起,讓歷史學家們更深入地從女性視角和性別角色的關系,分析歷史上的墮胎與法律。他/她們的研究,向我們展現了美國社會的墮胎爭議史,也是一部女性與社會和父權制抗爭,爭取控制自身身體,追求平等權利的歷史。
墮胎的爭議與女性的問題
美國歷史上的墮胎爭議,最初并不以女性權利為基礎。但無法忽略的是,墮胎問題自始至終都是女性獨有的問題。女性的身體,雖然承擔了人口延續的社會期待,家庭增長的生育責任,但并不意味著完全屬于公共領域。殖民地時期,墮胎是日常生活中的私事,女性可以無懼文化、宗教和法律的約束,控制自己的生育節奏和家庭規模。除了導致女性身亡的嚴重案件,墮胎很少會公布于眾。胎動也是只有女性自身才能察覺的標準。
在19世紀的反墮胎運動中,人們發現很難取得相關證詞,州政府執行法律時,往往依賴因墮胎致死的婦女的臨終陳述。但那些在墮胎后生存下來的女性,極少愿意提及她們的經歷。1903年,有律師抱怨科羅拉多州的墮胎法令很少被執行,沒什么人因墮胎被起訴,或許缺少可靠證據(婦女們的證詞)是原因之一。但是在20世紀四十年代,美國各州改變了執法方式,從等待墮胎致死的案例,到主動出擊,突襲墮胎診所,逮捕醫生和病人,搜集墮胎工具和醫療檔案。在起訴過程中,相關女性的私人生活和墮胎經歷成為重要證據,被公布于眾。但這并不是墮胎權利成為一種個人自由與隱私權的根源。控制身體的自由一直存在于女性主義的激進傳統之中。
美國女性史先驅格爾達·勒納(Gerda Lerner)曾指出,美國女性主義運動自塞尼卡福爾斯鎮會議后,一直存在著兩種理念。主流派要求女性的法律、財產和公民權利,而激進派要求改變社會性別角色,獲得控制自身身體的權利。在19世紀,主流理念支持女性參政權和財產權,而激進理念則為性改革者、節育提倡者和社會主義者所持有,他們要求更深遠的社會變革。在早年呼吁身體自主權利的女性主義運動中,節育運動尤為重要。以桑格為代表的節育活動家,一方面呼吁社會賦予女性控制家庭規模和生育節奏的自由,另一方面也把節育與墮胎對立起來,認為節育是道德的,而墮胎是不道德的。
格爾達·勒納(Gerda Lerner)
在20世紀,主流女性主義者主要關注平等權利法案、不同階層、種族和性取向的女性政治代表和公民權利,而激進女性主義者則致力于獲得墮胎權利,保護女性不受性暴力和性侵犯,自我賦權并創造女性文化機構。兩種派別并不是截然分割對立,而是相互交疊,時常在具體問題上合作。
在墮胎問題上,禁止墮胎的實際結果造成貧窮女性難以獲得合法安全的墮胎,她們必須支付高昂的旅費前往墮胎合法的國家或個別州,或者求助于邊境或美國國內的墮胎黑市。對于這類現象,主流的女性組織主要發起廢除或修訂墮胎法的立法、司法改革,而激進的女性組織則直接參與。1969年,地下墮胎推薦組織Jane在芝加哥成立。最初,Jane成員為無助女性聯系安全的醫生,并籌措資金為低收入女性提供墮胎費用。后來Jane成員學會了墮胎手術,并開辦了地下診所,在1973年羅訴韋德案宣判以前,每年服務約3000名女性。
激進女性主義運動把墮胎視為一種個人權利,以隱私的名義要求公共權力不要染指女性身體,但這并不是所有女性主義者的目標。有學者甚至認為這種自由主義的理念會對其他的女性主義目標造成負面效果,比如要求政府建立日托中心或女性健康中心的時候,社會正義和個人權利并不完全一致。
不論是墮胎爭議的社會史還是婦女爭取平等權利的歷史,羅訴韋德案之前的歷史變遷呈現出多樣且復雜的面相:墮胎為何從無罪到有罪再到無罪;為何法律禁止墮胎但墮胎數量不減反增;應該保護女性的生命健康還是應該支持女性控制身體的權利;私人行為和個人選擇如何成為公共政策和政治爭論的核心內容;醫學和宗教群體在墮胎問題上扮演了怎樣的矛盾角色;胎兒生命權和女性選擇權應當如何平衡等等。這些問題,都會因為多布斯案判決的宣布、羅訴韋德案被推翻,而被重新審視和反思。1973年以后美國社會性別、生育和自由相關的歷史,絕非一個結局美滿的故事,不同的政治力量和社會群體,仍在親身參與這部歷史的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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