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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和衍生品文件修改六要點:券商股票期權經紀業務為核準制
證監會對部分證券期貨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了集中修改。
6月24日,證監會表示,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下稱“《期貨和衍生品法》”),起草了《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對8部規章、15部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指出,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7月24日。
整體來看,本次主要集中修改了五方面內容:一是增加《期貨和衍生品法》作為上位法依據,二是取消對期貨經營機構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三是調整證券公司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的準入方式,四是完善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要求,五是對相關文字的表述進行調整。
對于本次專項清理中,證監會集中修改的相關內容,澎湃新聞記者梳理了六方面要點。
要點一:調整券商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的準入方式,由“備案制”修改為“核準制”,已通過備案的證券公司無需重新核準
證監會表示,《期貨和衍生品法》規定,期貨經營機構需經過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才能經營期貨經紀業務。
因此,證監會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參與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指引》等規范性文件中,證券公司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的準入方式,由“備案制”修改為“核準制”。
同時,證監會規定,已通過期貨監管機構備案的證券公司無需重新核準,可直接申請換領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
要點二:增加《期貨和衍生品法》作為上位法依據
證監會表示,《期貨和衍生品法》的出臺,完善了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頂層設計,夯實了制度基礎,為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相關規則的制定提供了上位法依據。
因此,《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等規范性文件,以及《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等規章,均將《期貨和衍生品法》作為上位法。
此外,證監會表示,在行政監管措施、法律責任方面,《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等規章,及《期貨市場客戶開戶管理規定》等規范性文件,也將《期貨和衍生品法》作為實施監管措施、行政處罰的依據。
要點三:取消對期貨經營機構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調整為符合“條件”等表述
證監會表示,《期貨和衍生品法》對期貨經營機構從業人員不再實行從業資格管理,而是增加了關于期貨經營機構從業人員任職要求的原則性規定。
因此,證監會將《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等規章,和《期貨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規定》等規范性文件中,涉及到期貨經營機構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的表述調整為符合“條件”等表述。
要點四:完善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要求
證監會指出,《期貨和衍生品法》第六十四條,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的正面要求和負面條件作出了規定。
因此,《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等規章中,涉及到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表述,證監會進行了相應修改。
具體而言,《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中,對任職條件共有14條規定。本次修改中,證監會改動了其中6條。
首先,第六條修改為:“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期貨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其次,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符合期貨從業人員條件”。
再次,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符合期貨從業人員條件”。
第四,第十五條修改為:“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符合期貨從業人員條件并具備從事期貨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
第五,第十八條中“可以免試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修改為“視為符合期貨從業人員條件”。
最后,第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其中包括,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要點五:對相關文字表述進行調整
證監會表示,對相關規章和相關規范性文件中,與《期貨和衍生品法》相關表述存在不一致的,進行了調整。
例如,相關規范性文件中,將《關于明確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繳納比例有關事項的規定》等規范性文件條文中“投資”、“投資者”分別修改為“交易”和“交易者”。
相關規章中,將《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等規章將條文中“投資”、“投資者”分別修改為“交易”和“交易者”。
要點六:專項清理本著“成熟一批、及時修改一批”的原則
證監會表示,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和衍生品法》立足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的實際情況,全面規范期貨市場,兼顧調整衍生品市場,著眼于充分發揮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服務國民經濟的功能。
證監會稱,高度重視《期貨和衍生品法》配套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完善工作,本著“成熟一批、及時修改一批”的原則,進行系統性的專項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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