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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債”賠付糾紛案開庭:德邦證券向大信會計等追償逾3億
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五洋債”案的賠付執行到位后,需承擔賠償責任的幾家主體,因實際賠償金額對簿公堂。
浙江法院網官網信息顯示,6月23日,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邦證券”)因追償權糾紛,起訴五洋建設實際控制人陳志樟,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稱“大信會計”),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下稱“大公國際”)的案件,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杭州中院”)開庭。
澎湃新聞記者了解到,本次案件中,德邦證券主張向陳志樟追償約1.79億元,向大公國際追償約0.57億元,向大信會計師事務所追償約0.79億元,合計追償約3.15億元。
對于選擇起訴陳志樟、大信會計、大公國際等,德邦證券相關負責人對澎湃新聞記者表示:“此次追償基于德邦證券認為前期賠償金額已大大超出自身應當承擔之份額,故有權依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德邦證券向陳志樟、大信會計、大公國際等追償逾3億元
澎湃新聞記者了解到,6月23日開庭的“五洋債”追償糾紛案,德邦證券要求陳志樟、大信會計、大公國際賠付逾3億元,合計約3.15億元。
具體來看,德邦證券向陳志樟追償約1.79億元,向大公國際追償約0.57億元,向大信會計追償約0.79億元。同時,德邦證券要求大信會計,對陳志樟不能履行部分在50%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此次追償基于德邦證券認為前期賠償金額已大大超出自身應當承擔之份額,故有權依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德邦證券相關負責人說。
該負責人進一步指出,在五洋債欺詐發行案件中,德邦證券與三被告屬于共同侵權人,對于侵權行為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德邦證券賠償的金額,大大超出應當承擔賠償的份額。
2021年9月,“五洋債”案二審判決出爐,判決明確:陳志樟、德邦證券、大信會計就案件總標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公國際對上述債務在10%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錦天城律所對上述債務在5%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洋債”案件系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
從時間線上看,2015年8月,五洋建設發行了公司債“15五洋債”,規模8億元,期限2+1年,第二年末附投資者回售選擇權。2015年9月,五洋建設發行了第二期公司債“15五洋02”,規模5.6億元,期限3+2年,第三年末附投資者回售選擇權。兩期債券主承銷商均為德邦證券。
2017年8月14日,“15五洋債”未能償還回售及付息資金,發生回售違約,“15五洋02”觸發交叉違約。
2018年7月6日,證監會開出首張債券欺詐發行罰單,對五洋建設等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
2018年8月,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消息,給予大公國際嚴重警告處分,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暫停債務融資工具市場相關業務1年。接著,北京證監局作責令大公國際限期1年的整改處分。
2019年1月22日,證監會對大信會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019年11月,證監會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設應收賬款、投資性房地產等問題,德邦證券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1857.44萬元,并處以55萬元罰款。時任相關負責人、項目組成員也被予以處罰。
2019年以來,債券投資者陸續起訴至杭州中院,請求五洋建設償付債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陳志樟作為實際控制人,德邦證券、大信會所等作為承銷商和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2020年12月31日,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的判決結果出爐。在杭州中院對五洋債欺詐發行案的一審判決中,五洋建設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陳志樟、德邦證券、大信會計應對五洋建設應負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公國際應負責任10%范圍內,錦天城律所應負責任5%范圍承擔連帶責任。
不過,一審宣判后,除五洋建設外,德邦證券、大信會計等其余被告,在2021年1月底均選擇提出上訴。
2021年9月,“五洋債”案二審判決出爐,判決明確:陳志樟、德邦證券、大信會計就案件總標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公國際對上述債務在10%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錦天城律所對上述債務在5%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洋債”案件案款已全部執行到位,德邦證券兜底賠償5.76億元
今年3月25日,杭州中院發布的“五洋債”案件案款發放公告顯示,截至2022年3月24日,共計涉及總標的7.03億元的立案執行案件案款已執行到位。
公告顯示,除錦天城律所已履行判決標的外,需在10%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大公國際,僅履行了600余萬元,為644.53萬元。
同時,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陳志樟、大信會計,分別僅履行了15萬元和1億元。
據悉,按市場慣例,券商在證券的欺詐發行中具有先行賠付的義務。今年1月26日,德邦證券向杭州中院出具了兜底承諾。公告顯示,在賠付中,德邦證券總計履行了5.76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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