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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屬下雨天摔傷,醫院因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被判擔責五成
澎湃新聞記者 邱海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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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安法院日前審理一起責任糾紛案,認定傷者張某在人員流動相對頻繁的醫院走廊口滑倒,是醫院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自身未盡安全注意義務結合而導致,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醫院向張某支付10.7萬元賠償款。
去年9月13日,受臺風影響,海安市狂風大雨,張某到某衛生院住院處為母親送飯。步行進入住院部南入口時,他腳下一滑摔倒,不能站起,后被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右尺橈骨遠端骨折,各項損失合計21萬余元。
據了解,衛生院住院部一樓走廊南端為南入口,直接通往室外,走廊地面鋪瓷磚,防滑地毯當天被卷成圓柱狀放在走廊入口,“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也被收起,放在門洞內;張某進入走廊時沒有攜帶雨具,速度正常。
張某認為衛生院作為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衛生院方則認為其作為非營利性法人,不同于其他營利機構,只要做到一般的注意義務即可免責。雙方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訴至法院。
海安法院審理認為,《民法典》規定“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群眾性活動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衛生院作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對管理范圍內人身及財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事發當天,受臺風影響風雨大作,衛生院未及時放置防滑地毯、警示提示牌,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張某未能舉證證明其通過穿雨鞋等采取了自身安全保護措施,亦有過錯。張某滑倒摔傷應是醫院安全保障義務及其自身安全注意義務均未盡到的原因,雙方各承擔一半責任。
責任編輯:張軍
圖片編輯:樂浴峰
校對:張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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