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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債交易規范八要點:新投資者需2年交易經驗+10萬資產
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下稱“可轉債”)交易迎進一步規范。
6月17日,滬深交易所表示,為進一步防范可轉債交易風險,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分別起草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下稱“《細則》”),并公開征求意見。
滬深交易所表示,意見的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7月1日。
整體來看,《細則》共4章46條,就可轉債交易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漲跌幅限制、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標準等內容,均作出了具體要求。對可轉債交易的最新規則要求,澎湃新聞記者梳理了五方面要點。
要點一:對新參與投資者增設“2年交易經驗+10萬元資產量”的準入要求,存量投資者可繼續參與不受影響
據了解,個人投資者參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申購、交易,應當同時符合兩方面條件。
一是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于人民幣10萬元。其中,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二是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同時,滬深交易所要求,普通投資者參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申購、交易的,應當以紙面或者電子方式簽署《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風險揭示書》。
值得關注的是,本次規范在準入要求方面,實施了新老劃斷,明確存量投資者可繼續參與不受影響。
滬深交易所表示,通知施行前已開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交易權限,且未銷戶的個人投資者,不適用前款規定。
要點二:首日漲幅比例為57.3%,跌幅比例為43.3%,首個交易日后實行±20%的漲跌幅限制
《細則》顯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交易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其中,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上市后的首個交易日漲幅比例為57.3%、跌幅比例為43.3%。上市首個交易日后,漲跌幅比例為20%。
同時,為防止上市后的首個交易日可轉債價格出現大幅波動,明確上市首日繼續采用盤中臨時停牌和“價格籠子”機制。
要點三: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30%屬異常波動,四方面情形屬嚴重異常波動
《細則》規定了可轉債交易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標準。
其中,出現兩方面情形之一的,屬于交易異常波動:一是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30%。二是證監會或者滬深交易所認定的屬于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出現四方面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異常波動:一是連續10個交易日內3次出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同向異常波動情形。
二是連續10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00%(-50%)。
三是連續30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0%(-70%)。
四是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屬于嚴重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要點四:增加三項異常交易行為類型
《細則》顯示,可能影響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除《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規則》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外,還包括三方面類型:
一是通過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以維持可轉債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處于特定狀態。
二是通過大額申報、集中申報或者以明顯偏離合理價值的價格申報,意圖加劇可轉債價格異常波動或者影響本所正常交易秩序的。
三是大量或者頻繁進行日內回轉交易,影響本所正常交易秩序的。
此外,還包括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規定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要點五:最后一個交易日證券簡稱首位字母為“Z”
《細則》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最后一個交易日證券簡稱首位字母為“Z”。
同時,上市公司股票因交易類強制退市被終止上市,其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被終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要點六:明確交易時間、申報數量和有效申報價格范圍
對可轉債交易的一系列操作,《細則》也作出了相關規定。
其中,交易時間方面,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集合匹配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00為連續匹配時間。
申報數量方面,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元面額或其整數倍。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交易的單筆最大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億元面額。
有效申報價格范圍方面,《細則》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其上市后的首個交易日,集合匹配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30%。
連續匹配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于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于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于該平均數的70%。
同時,除上市首日外,有效申報價格范圍與漲跌幅限制范圍一致。
要點七:兩方面情形可實施盤中臨時停牌,較發行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者超過20%的,臨時停牌30分鐘
《細則》規定,匹配成交出現兩方面情形的,滬深交易所可以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是盤中成交價格較發行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者超過20%的,臨時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鐘。
二是盤中成交價格較發行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者超過30%的,臨時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7。
同時,盤中臨時停牌具體時間以交易所公告為準,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于當日14:57復牌。
要點八:按三方面思路制訂,防止過度投機炒作
對于《細則》的制訂,上交所表示,主要按照三個思路。
一是防止過度投機炒作,促進市場平穩運行。可轉債具有結構復雜、市場波動大等特點,需要在防止過度炒作同時,維護正常交易秩序。為此,《實施細則》將引入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設定相對較寬的漲跌幅限制、調整日內價格申報范圍等相應機制安排。
二是整合現有規則,總體保持一致。當前可轉債交易規則相對零散,相關上位規則不夠統一。本細則制定的過程中,在中國證監會的統籌安排下,統一采用債券交易規則作為上位規則依據,并對重要條款如首日漲跌幅限制、申報價格范圍限制、最小價格變動單位等進行了統一。
三是急用先行,平穩過渡。考慮到可轉債交易機制的調整市場影響面較廣,技術改造環節較多,在充分的評估論證基礎上,優先對防范炒作最有效,同時對市場影響較小的機制進行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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