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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運鈔車劫案押運公司經理與一分隊長被判失職,獲罪免罰
澎湃新聞記者 邵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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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大石橋市運鈔車司機李緒義搶劫運鈔車一案11月9日一審宣判,法院判決書顯示,營口中院以搶劫罪判處李緒義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5萬元。
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檢索發現,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書中,2017年6月20日,運鈔車劫案中的保安押運公司經理張某和分隊長宋某分別被判犯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免予刑事處罰。
判決書顯示,大石橋市法院審理查明,張某擔任保安押運公司經理期間,在明知新招錄人員李緒義沒有取得保安員證的情況下,簽字同意其上崗,任分公司押運車輛替班司機。此外張某未按規定建立GPS定位系統專人值守工作制度,2016年9月7日未啟用公司的GPS定位系統對運鈔車定位跟蹤,7號押運車司機李緒義利用存在的安全隱患,實施了搶走押運車內人民幣600萬元的犯罪行為。
法院查明,宋某在擔任公司分隊長期間,在2016年9月7日與7號押運車的押運人員執行調款押運任務的途中,對李緒義私自改變行車路線的行為,即沒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也沒按規定向所屬公司匯報,沒有履行其作為分隊長的職責,導致李緒義實施了搶劫運鈔車的犯罪行為。
大石橋市法院認為,張某、宋某二人由于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該公司押運車司機李緒義利用該公司的安全隱患,實施搶劫運鈔車的犯罪案件,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二人的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鑒于二人的行為系過失犯罪,李緒義犯罪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已經挽回,二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免予刑事處罰。
校對:徐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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