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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超越代碼:賽博空間中的“生產/控制”機制
互聯網已深度介入人類生活,并為人們搭建了一套平行于線下的行動秩序。在普羅大眾看來,互聯網似乎變動不居,甚至制造“失控”的隱憂:傳統物理空間的管控手段幾乎在互聯網環境中悉數作廢。互聯網是否如流行觀念所言是一片管制真空的“無主之地”?人們的線上行為又是憑借何種生產機制得以維系?面對賽博空間的不確定性,權利主體又該如何開發出一套新的機制在無序中重建有序?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胡凌近日,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胡凌老師受邀在北京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347室發表題為“超越代碼:賽博空間中的生產/控制機制”的演講,重點從“賬戶”、“數據”和“評分”三個角度探索互聯網的權力關系。本次講座由北京大學國家傳播戰略研究院副院長、北京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副教授王維佳主持,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系學院副教授歐樹軍、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教授李晟擔任評議嘉賓。
“控制”與“生產”:互聯網治理的L-B-Z理論
從法律角度來看,互聯網治理包含兩套清晰的治理邏輯:其一是由政府管控網絡空間的政治邏輯,其目的在于實現控制和秩序,而另一套則是商業邏輯,以追求持續穩定的價值生產為目標。兩種邏輯在現實運作中會緊密交織在一起。胡凌老師首先援引了勞倫斯·萊斯格(Lawrence Lessig)、尤查·本克勒(Yochai Benkler)和喬納森·齊特林(Jonathan Zittrain)所提出的經典治理理論。
早在1999年出版的《代碼》(Code)中,哈佛大學教授勞倫斯·萊斯格就提出了一個至今仍然難以被超越的論斷:“代碼即法律”。在線下空間,法律、社會規范、市場等多重社會要素都會影響主體行為,但自從互聯網的出現,人們行動的指揮棒逐漸從社會因素轉移到網絡的架構設計中。萊斯格側重從“控制”的角度體現“超越代碼的無奈”:因為代碼會將所有的步驟和規則提前設定好,用戶只有遵從代碼的安排亦步亦趨,最終永遠無法超越這些規則。
第二位學者,尤查·本克勒在其著作《網絡的財富》(The Wealth of Networks)則轉向了“生產”,追溯網絡價值的產生過程。互聯網充當了一個便于交流的數字平臺,允許用戶根據自己的勞動技能、生產工具等向其他人相互分享或提供服務。在本克勒看來,“同儕生產”(Peer Production)機制推動了網絡經濟的向前發展。而且不同于傳統社會組織,模塊化、易于拆分外包的工作性質也加速了互聯網的繁榮。人們不再需要通過傳統的企業從事生產工作,僅憑一個虛擬平臺就可以形成“無組織的組織”,創造出大規模產值。
第三個視角源于哈佛大學教授喬納森·齊特林所撰寫的《互聯網的未來》(The Future of The Internet)。該書于2008年首次出版,時值移動互聯網方興未艾、正逐漸取代傳統的PC互聯網。齊特林用“創生性”(Generativity)闡釋互聯網所具備的強大創造力。這種創造力既來自于互聯網基礎的“端對端”設計架構,也受益于以Windows為代表的開放操作系統。齊特林的觀點兼顧了“控制”與“生產”的雙重邏輯,從網絡空間的生產結構和工具維度呈現了互聯網的運作機理。
上述三類理論至今仍是互聯網治理的主流范式,但也存在著亟待完善的空間。首先,在網絡空間中實際起作用的社會控制機制尚未被明確揭示出來;其次,就“生產”而言,三位學者從生產資料和生產工具的角度分別解釋了數字經濟的興起,肯定用戶的創造性和自主性對網絡平臺的貢獻,尤查·本科勒還專門寫了一本《企鵝與怪獸》論證人的合作天性如何為互聯網發展提供動力。但賽博空間絕非僅靠天性就可以搭成的,而三位學者均沒有回答一個最為現實的問題:如何構建一個穩定性機制以應對潛在的失控或沖突?
“生產性”的控制機制:賬戶-數據-評分(ADS)模型
互聯網用戶看似比傳統治理下的行為主體更具流動性,但企業借助數字經濟持續性獲利的事實提醒我們,賽博空間依然存在一套追求穩定性的生產/控制機制。這套新型機制契合了政治邏輯與商業邏輯的共同關切,政府和企業都希望確保流動性較強的用戶能夠穩定可控地行動,并且還要爭取將更多的用戶固定在本應用服務中,從而長期觀察和規訓。
但稍顯不同的是,互聯網消弭了“生產”與“控制”之間的涇渭分明,將“生產性”注入到賽博空間的控制機制之中,淡化了傳統法律控制的執法方式和界限。互聯網對傳統企業而言是一場“創造性毀滅”,因為網絡使得信息交流和匹配的成本顯著降低,從而在更大范圍內重新調配生產性資源,甚至不惜以突破既有法律邊界為代價。胡凌老師將這種現象稱為互聯網的“非法興起”。“非法興起”并不是簡單意義上的“違法”,而是側重對傳統生產方式的突破。互聯網的興起并沒有讓企業坐享其成地“收割財富”,反而要求企業付出更多的“精耕細作”,保障持續不斷的信息生產。這種“生產性控制”的思路率先脫胎于商業邏輯并隨后延伸至政治邏輯,為公共管理者所借鑒。
胡凌老師分別從“賬戶”(Account)、“數據”(Data)和“評分”(Scoring)三大要素詳細解析了互聯網的新型控制機制。
1.連接點:賬戶
賬戶首先是一個控制體系,允許用戶在協議規定的范圍內享受服務的同時也要對違反協議內容承擔責任,制裁的方式也是通過賬戶來實現,比如封號或降低星級。其次,賬戶也代表著資格和授權使用的鑰匙,如使用數據庫或其它資源。
賬戶經常是“注冊易,銷毀難”:不僅絕大部分網絡平臺拒絕提供注銷服務,而且即便允許用戶注銷賬號,服務商也從未承諾會隨之銷毀用戶此前產生的全部數據。這恰恰說明,潛在的控制機制在有意讓用戶回避賬號的注銷,因為設立賬號的最終目的在于讓用戶轉化為“持久的生產者”,穩定地保持永遠在線的狀態為網絡平臺制造數據、生產價值。近年來,騰訊、新浪等網絡公司陸續允許第三方獲取用戶信息,用戶僅需一個賬戶即可登錄多個服務,也令賬戶成為一個可以延伸的控制機制。
用戶在注冊賬戶的過程中通常會被要求進行“實名認證”。“實名制”的原理是將虛擬空間的匿名用戶綁定在固定不變的現實身份上,使得賬戶永遠不會消失而是永遠在線。這種由認證信息追蹤現實主體的操作,就生產意義而言,可以便于企業預測穩定的生產流程,并根據用戶的狀況推送廣告等,使用戶成為固定化的產銷者;而從安全角度出發,政府也可通過賬戶追溯到行為人。最常見的實名認證就是通過身份證,但這種認證方式不僅操作成本較高,還容易帶來信息泄漏的隱患。因此,實名認證也采用手機號、電子郵箱等替代性證明,但從根本上仍然依附于不可拋棄性的身份憑證。
以“實名制”為代表的認證(Authentication)一般針對的是固定不變的信息,如國家背書的身份證或指紋等生物信息,以基礎身份證明獨一無二性。但企業所需要的用戶身份遠比基礎的公民身份還要復雜,因此也就需要賬戶的另一重功能——“識別”(Identification)來定義用戶更寬泛的社會身份,如職業身份或社會關系。如果認證只是對用戶進門資質的基礎認證,“識別”則意味著后續行為的持續追蹤。平臺會依據用戶的特定偏好、經歷、社會風潮等特質貼上不同的標簽,通過積累行為數據,豐滿用戶畫像,推測個人的行為模式,從而實現商業廣告的定點投放。無論是認證還是識別,都可以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來確定個人身份。國外已有一些新的實踐,比如采取不同身份的互相認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用戶的信息安全。
2.基礎:數據積累
數據僅僅是人們在賽博空間行動的副產品,因此收集“副產品”是為了預測和刺激用戶行為。數據對于用戶的作用是雙向的,一方面有助于用戶了解自身,而一方面通過累積數據推進生產,也是加深控制的有效手段,因為每一次使用都讓企業在后臺掌握了更多信息。這些信息在不同的標簽下進行積累,形成用戶的“數字檔案”。數字檔案記錄了用戶在線上的所有行為,而且由于平臺提供的服務日益增加,后臺可能會匯集更多的用戶信息,用于更精確的推算。
那么,互聯網如何帶動用戶持續性地生產數據?胡凌老師將其歸因于互聯網的內核:連接。互聯網的本質就在于連接人、服務乃至物品。用戶能夠在互聯網平臺上接觸到前所未見的新鮮事物,在連接的過程中,社會身份會逐漸變得復雜。產生了新的身份自然就會帶動新數據的生成。
但在海量數據出現之后,數據到底該由誰所有卻始終懸而未決。2017年3月剛剛通過的《民法總則》雖然提出了“個人信息權”,卻較少討論個人信息的財產屬性。“用戶生產數據,企業實際占有”的不對稱關系已經成為賽博空間內數據所有權的常態。由于孤立的個人數據不具備任何參考價值,隱私的讓渡也就變得無關緊要,用戶反而會理性地貢獻隱私以換取看得見的優惠或折扣。而當大量的數據通過用戶協議匯集到企業手中,“數據池”創造的集體性紅利刺激著企業不斷追蹤用戶,甚至參與非法抓取數據等不正當競爭。
3.手段:行為評分
互聯網中隨處可見各種各樣的評分機制,評分透露出何種行為值得鼓勵,何種行為值得譴責,并和不確定后果相聯系,讓主體行為受到信息機制潛移默化的影響。互聯網平臺還以評分為標準剔除業余的生產者,同時提供補貼吸引更多人加入,企業的商業生產緊密聯系在一起。
評分機制的日臻完善也暴露出了諸多社會問題。以信用評分為例,傳統信貸的資格測評只考慮申請人能否按時還款,而大數據評分則有可能進一步預測申請人的經濟水平,歧視性地分配信貸額度。傳統征信體系內禁止搜集的信息也被互聯網解除了武裝,大量的數據以沒有邊界的方式被收集,用戶卻對數據的具體用途一無所知。
隨著算法的復雜性不斷升級,社會控制的黑箱與透明也越發難以平衡。傳統的“法律之治”要求平等權利保護、制定過程公開、規則透明等。盡管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對于公眾仍是相對陌生的黑箱,適當的披露使人們依然相信法律被公正地行使。而“算法之治”卻在運作過程中無法實現公開透明,完全透明可能會導致刷單或偽造數據,而完全不透明又會令人無所適從,無從預測。一旦“算法之治”普遍推行,首當其沖的就是既存的法律原則。我國目前在多個省份推行的誠信體系建設,本質上就是通過算法對法人、自然人信用信息折合成相應信用分值的評分機制。海量數據看似使國家對個人的識別和控制增強了,但是如果這套評分機制未來無限制地擴展下去,很可能讓社會控制進入“過度理性化”的階段:算法使得社會治理“因人而異”,削弱了傳統法律的公共性,導致規則的個人化。
超越“算法之治”:通過賬戶的治理
網絡空間的控制機制歸根到底是作為社會主體的企業、政府、個人在多大程度上掌握控制權去推進或反抗既有的網絡運行機制。在未來,有可能會出現一個更加中心化的控制機制,比如政府與企業的信用評分相結合,對個人的社會行為形成更加強大的約束力。何種形態的網絡控制機制能夠激發出個人的主體性,以制衡企業、政府的控制重壓?
胡凌老師對于進一步完善網絡控制機制提出了三種思考路徑。首先是轉變控制數據生產的過程和使用方式,比如歐盟倡導的“數據轉移權”,或者設立其他如“被遺忘權”、“刪除權”等權利,允許用戶徹底銷毀使用數據,避免后續數據泄露的風險。但李晟老師在點評過程中對“刪除權”的必要性提出了疑義,尤其是當算法的自我學習能力日漸提高,數據在刪除以前被學習過了。在這種情況下,賦予用戶刪除數據的權利或許也無力牽制企業對用戶的價值剝削。
另外,可以考慮如何控制黑箱,現在有很多學術研究探討人工智能的法律問題,比如用法律的手段介入到黑箱的過程中,讓信息披露和黑箱保持平衡。
第三種途徑則是控制賬戶,這也是胡凌老師對未來互聯網治理提出的一個理想方案。按照胡凌老師的設想,賬戶應該變成一種緩沖裝置,既不屬于企業,也不屬于用戶,而是以共同所有的方式增強較弱的用戶話語權。用戶可以將這種新型賬戶作為向平臺討價還價的中介,更改甚至顛覆個人化的規則,讓網絡控制機制更加公平。一個企業之所以能夠成為法律上的主體,是因為它滿足法律規定的一系列條件:有固定資產,有承擔責任的能力,能參與到法律程序中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利等等。從某種意義上講,盡管尚未經過法律明文規定,但賬戶顯露出了成為“準人格法律主體”的種種跡象。不論是政府治理、企業治理還是合作治理,治理的起點都落腳于對賬戶的管理和控制。
歐樹軍老師在點評中談到,胡凌老師的研究體現了21世紀以來網絡政治研究從“信息的生產”向“控制的生產”的轉向。“代碼即法律”還停留在人們對互聯網“去中心化”、“分權式”、“自由主義”的傳統想象里,身份信息、行為數據的生產都是以技術自身的中立性為前提,而胡凌老師則看到了賽博空間中施加控制的一面,強調技術的使用和社會政治影響是政治性的、非中立的。“控制”和“解放”本是網絡技術的一體兩面,誠如萊斯格在《思想的未來》一書中所言,網絡技術同時包含去規制化與再規制化兩種趨勢,自由是長期伴隨互聯網的主旋律,可網絡的組織化后續才被凸顯出來。
不僅如此,胡凌老師在賽博空間發現的“算法之治”對現有的社會、法律和政治理論均構成了挑戰。“算法之治”讓社會生活高度組織化,造成一個極權主義的世界在一個自由主義的體制下最先變為現實。而在法律范圍內,法人則變成賽博空間的“新貴”,法人權利自然人化,而自然人的所有權被矮化為使用權,法律的權威也被個人化的規則所消解。最后“算法之治”還撼動了西方現代政治理論的根本假設。根據霍布斯在《利維坦》中提到的觀點,現代國家的權力建立在公民的恐懼之上,而恐懼則來源于國家合法地、暴力地懲罰肉體。但如今網絡企業完全有能力憑借非肉體性暴力的手段隨時執行懲罰或監管。當暴力不再作用于肉體,賽博空間的權威來源也就隨之偏離了西方現代政治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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