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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丨競價排名明確廣告屬性,讓商業不再侵蝕公共服務
據新華社報道,31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電商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知情權。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高低等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搜索結果;對競價排名的商品或服務,應顯著標明“廣告”。
作為一種公共服務,網絡搜索確實極大方便了社會公眾,在海量信息與個體需求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梁。然而,僅以給錢多少作為排位標準的競價排名,也存在巨大的缺陷,尤其在帶有商業屬性的鏈條傳導中,這種先天缺陷容易導致巨大的風險。
信息的不對稱,讓消費者很難生就一雙慧眼,看清楚里邊的“彎彎繞”,更不要說規避風險了。近年來,因為競價排名引發的網絡欺騙與敲詐,并不鮮見。時至今日,這一問題終于進入立法層面,明確競價排名的廣告屬性,這顯然是一個進步。
在商業推廣信息紛繁復雜的情況下,對競價排名的商品或服務,顯著標明“廣告”字樣,對不明真相的消費者來說,不僅僅是在盡一種“告知”的責任,也是“止損”之策。對于經營方與搜索平臺而言,此舉并非意味著完全不可以搞商業推廣,而是意在強調,商業廣告就是商業廣告,與承擔公共職能的搜索不是一回事,二者應該有一個清晰的界限,絕不能混為一談。打擦邊球,甚至魚目混珠,只會透支社會信任。
信息真實、標識清楚、明碼標價等等,是現代商業倫理的底線要求,也是服務企業、營銷企業的責任與義務。多年來含含糊糊、游走于公信力與商業利益之間的競價排名,是該有一個清晰的界定了。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應該由法律來界定,形成約束力與威懾力。
去年4月13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涉及網絡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指南》規定,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競價排名服務,屬信息檢索服務。盡管這一規定并未明確回應“競價排名服務是否屬于廣告服務”的問題,但既然是一種收費服務,就應該承擔連帶責任,也會涉及到不正當競爭的問題。這也為眼下的《電子商務法》增加新規,提供了一種思路。
而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以此揆諸競價排名,誰給的錢多、誰給的分成比例大則誰排在前面,顯然存在公正性和客觀性的質疑。如果以此為標準,搜索引擎中的信息檢索不僅會被心存不良的逐利者操縱,也會嚴重誤導消費者,損害社會的公共利益。
惟愿這一次《電子商務法》的新增規定,能為此前的相關爭議畫上一個句號。讓商業歸商業,讓公共服務歸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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