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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復婚后再次起訴離婚,法院認定已分割財產屬婚前財產
澎湃新聞記者 邱海鴻 通訊員 尹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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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復婚,此前分割的財產能否恢復到夫妻共有的狀態,在再次離婚時進行分割?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6月1日從南通市啟東法院獲悉,一起離婚糾紛中,該院駁回男方再次分割第一次離婚時已分割財產的訴求,該男子上訴后,二審法院近日維持原判。
據介紹,王先生與李女士2014年4月結婚,婚后未生育。2019年5月兩人協議離婚,婚后購買的一輛別克轎車歸女方所有。同月兩人復婚,領取了結婚證,此后王先生因工傷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次年1月李女士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予準許。去年6月,王先生提起離婚訴訟,并提出之前雙方復婚,2019年5月的離婚協議已不發生法律效力,別克轎車屬共同財產,請求判決歸自己所有。
啟東法院審理認為,王先生起訴離婚,李女士同意,依《民法典》規定,應予準許。轎車登記在李女士名下,2019年5月協議離婚時明確歸李女士所有,屬其個人財產,駁回王先生要求轎車歸其所有的請求。王先生上訴后,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表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復婚后,原離婚協議的效力應具體分析。涉及子女撫養方面的條款因復婚的出現,導致協議目的不復存在,自然失效。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不因復婚而失效,因為離婚是之前婚姻關系的終止,復婚并不是之前婚姻關系的延續,相當于新的婚姻,與一般結婚沒有實質區別,效力自復婚日起算。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已屬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間另行達成協議,否則復婚后依然屬于個人婚前財產,復婚后再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責任編輯:謝春雷
校對:欒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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