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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評景甜被罰:明星代言廣告,應自醒自律自重
今天(28日),市場監管部門公開曝光了演員景甜違法廣告代言案的查處情況,相關案件令人警醒、發人深思。近年來,文娛明星廣告代言時有“翻車”,引起社會各方面高度關注。市場監管部門從嚴查處文娛明星廣告代言違法行為,是維護市場秩序、回應群眾關切的必然要求,也是推進文娛領域綜合治理、廓清社會風氣的應有之義。
文娛明星代言商業廣告,既是一種為商家贏得回報的商業活動,也是一項滿足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的文藝工作。一個優秀的明星代言廣告,能夠有力地提升廣告的傳播效益,也可以成為具有相當藝術價值和審美價值的獨特藝術創作樣態,實現商業價值、藝術價值和社會價值的共贏。一個違法的明星代言廣告,不僅可能因為“明星效應”而放大對企業商譽的傷害,更可能讓社會大眾對“文藝”產生動搖。因此,文娛明星從事廣告代言活動,既要秉承“在商言商”的商業邏輯,更需堅持“成風化人”的文藝操守;而守法,是商業邏輯和文藝操守的共同底線。
為了追求高額的利益回報,對自己代言的商業廣告違法內容不去拒絕或阻止,而是堂而皇之地予以放大和推廣,這樣的錯誤不應出現,更不能出現。廣大文娛明星要切實以案為鑒、以案為戒,在從事廣告代言活動的過程中始終保持對法律的敬畏、對文藝的敬仰,做到自醒、自律、自重。
一是自醒。文娛明星要對自身作為公眾人物的社會影響力保持清醒認識,對明星廣告代言可能產生的正、反兩方面社會效應有清楚的判斷,審慎接手商業廣告代言。
二是自律。文娛明星要在廣告代言的每個環節,始終堅持自我約束,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行業規律和市場準則,依法依規進行廣告代言,堅決抵制存在違法內容的廣告代言。
三是自重。文娛明星應當對商業廣告代言秉持謹慎、嚴肅的態度,珍惜和維護自己的良好形象,對自己的選擇和行為高度負責。要把拍攝廣告作品當做文藝創作的一部分,借廣告之媒介,延伸自己的藝術創作,以正向的價值觀、健康的消費觀、精良的藝術形象來提升廣告的精神內涵與藝術價值。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文聯十一大、中國作協十大開幕式上的重要講話中指出,“要把個人的道德修養、社會形象與作品的社會效果統一起來,堅守藝術理想,追求德藝雙馨,努力以高尚的操守和文質兼美的作品,為歷史存正氣、為世人弘美德、為自身留清名”。文娛明星要牢記自己文藝工作者的身份和使命,深刻把握商業廣告代言活動的文藝屬性,在廣告代言中遵守法律、堅守道義、謹慎選擇、嚴肅對待、認真創作,為推動構建良好健康的商業消費環境、創造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獨特藝術形象,作出應有的貢獻。
(作者為北京電影學院黨委副書記、副院長,電影界職業道德建設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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