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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數治|智慧社區中人臉識別技術的治理邊界在何處?
近些年,智慧社區開始進入大眾生活。其中,人臉識別技術尤其被廣泛部署和應用。
人臉信息屬于敏感的生物識別數據,具有唯一、不可更改、不可匿名、易采集等特性,適用于智慧社區中的居民身份識別和人員進出管理,比傳統的身份識別系統具有更高的安全等級與便利性。然而,隨著這項技術對社區居民生活的全方位滲透,人們的擔憂和爭議也越來越多。表面上看,爭議的焦點集中于個人數據安全、隱私保護等方面,但其本質卻是人臉識別技術在智慧社區中的運用和治理邊界。無節制的使用,也意味著無處不在的控制。如何趨利避害,在智慧社區中實現對數字新技術的善用?置身于“技術熱”中的我們,需要對此進行必要的“冷思考”。
人臉識別應用于智慧社區的褒與貶
人臉識別技術在智慧社區中最主要的應用場景是身份認證,通過迅速檢測圖像或視頻里的人臉,與數據庫已存儲的圖像進行分析比對,從而高效率地驗證個人身份。人臉識別門禁系統與門禁卡、指紋、密碼等相比更不容易遺忘或丟失,使用簡單,省時省力,還可以實現無接觸驗證,更加衛生和安全。對社區來說,日常管理也變得更加高效有序。因此,人臉識別系統現正逐漸成為國內“智慧社區”建設的標配之一,部署范圍相當廣泛。
除了身份認證,人臉識別還常常被用于社區訪客登記、安防布控、便民繳費、電梯智能控制、刷臉取件、疫情防控和垃圾分類管理等事務。部分社區還會在日常關懷獨居老人、殘障人士等特殊人群的過程中使用這項技術。社區管理平臺一旦連續幾天沒有接收到這些特殊人群的刷臉出入信息,便會自動預警,提醒社區管理人員及時上門探望。
然而,社區居民對人臉識別系統使用的看法卻是褒貶不一。一部分人覺得人臉識別確實給通行帶來了一定便利,也增加了小區安全性,值得推廣。另一部分則認為人臉信息屬于重要個人隱私,卻被廣泛應用于身份認證、電子支付等領域,一旦不慎泄露,后果不堪設想。還有一些人抱怨社區物業等部門對應用人臉識別的管理模式過于粗放,存在未征求業主意見便直接安裝,強制要求業主進行信息注冊和人臉采集,對業主個人信息的收集范圍、存儲使用方式等無法給出清楚說明等缺陷,很難令人感到放心。但也正因為如此,我們才更需要厘清人臉識別技術在智慧社區中的使用與治理邊界,做到合法使用、有效治理。
框定人臉識別治理邊界的基本要素
上述社區居民的擔心實際反映出了框定人臉識別技術治理邊界的兩大要素,即貫徹生物數據采集的“合法、正當、必要” 原則,以及保障個人“信息自決權”。智慧社區應當在該項技術的日常使用中貫徹這兩方面的約束,做到使用有度、管理有序。
人臉數據兼具隱私權和肖像權屬性,一旦遭到泄露、竊取或濫用,某種程度上就意味著個人失去對自己身體的控制,人身與財產安全可能受到嚴重威脅,甚至形成永久傷害。因此,在人臉數據的采集過程中必須確保目的正當、合法且必要,用戶知情同意,并做到數據采集程度的最小化,才能使這項技術的使用被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反觀上面列舉的智慧社區中人應用臉識別技術的多種情形,是否都屬于“非它不可”呢?顯然不是。
另一方面,人臉信息的敏感性也體現在一經泄露,不僅取證追責難,造成的損失和負面影響也將很難修復。鑒于事后監管難以周全保障居民個人信息安全,相關立法和行政管理部門更需要嚴格限制社區中的人臉識別應用場景,并提供給居民拒絕“被人臉識別”的自主選擇和替代服務選項。同時,還需要為居民配備合法權益受侵害后獲得救濟的途徑,建立包含執法、監管、公眾教育等多維度的防止技術濫用體系。
此外,社區管理方作為人臉識別技術的掌控者,也需要依循法律規定的路徑,在具體使用該項技術的過程中嚴格遵守人臉數據的授權范圍和授權目的,采用必要手段確保數據傳輸和存儲安全,以及為信息廢棄制定適當的處置程序和安全保障措施。
明確人臉識別應用邊界,需要法律框架和社區行動協同
2021年7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提出,社區在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錄入人臉信息時,應當征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同意,對于不同意的業主,小區物業應當提供替代性驗證方式,不得侵害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人格權益和其他合法權益。這初步搭建起了中國規制人臉識別在智慧社區中部署和使用的法律治理框架。
與此同時,社區需要盡快采取一系列治理行動,與法律制度協同,進而形成人臉識別技術在智慧社區建設過程中的“善用善治”邊界。具體或可朝以下三個方向努力:第一,建立健全社區人臉數據常態化管理制度,確保合法收集信息。社區在人臉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全部過程中,都應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化的做法,并提升系統運行的透明度;第二,改進運營管理,提供人性化和個性化服務。社區日常應做好人臉識別設備的運行維護,采用讀取速度更快、識別精度更高的終端設備,提高人臉識別精確度和響應速度。調查排摸社區中各類人群的實際需求,為行動不便的老人和孩子提供特定的驗證通道,便于他們進出;第三,主動溝通協商,全面了解不同居民群體對社區管理的實際需求和想法,在人臉識別之外提供更多樣化的識別方式,而不是簡單地一刀切。
前不久,民政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網信辦等9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深入推進智慧社區建設的意見》,明確到2025年將基本構建起網格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開放共享的智慧社區服務平臺,初步打造成智慧共享、和睦共治的新型數字社區。借此東風,人臉識別技術的在中國社區中的部署勢必會變得更加廣泛,因此,相應的技術治理必須同步跟上,吸取過去“先發展、后治理”的教訓,探索有效平衡人們對技術便利的需求和隱私保護需求的路徑,進而驅動基層社區治理能力不斷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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