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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顧客偷東西動用“私刑”,東莞一超市3名保安獲刑
東莞某超市的幾名保安因懷疑一名顧客偷東西,遂將其毆打致傷。近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中三名保安分別不等有期徒刑。
40歲出頭的江西男子謝某是東莞市長安鎮沙頭社區某超市的保安。2016年7月23日早上7時許,謝某上班時發現一名60多歲的老漢歐某在超市內拿了豬肉但沒有付款,即將歐老漢帶至辦公室內。在辦公室內,謝某和同事楊某、羅某及農某(另案處理)質問歐老漢是否偷了超市的東西,但歐老漢予以否認。后謝某四人一同對歐老漢實施毆打,其中謝、羅持鋼筋毆打,楊、農則以拳腳毆打,致歐老漢的胸部、腰部等多處受傷。隨后,歐老漢的家人報警,公安機關到場將謝、楊、羅等三人抓獲。經法醫鑒定,歐老漢所受損傷已達輕傷一級。
案發后,謝、羅、楊三人與歐某達成賠償和解協議,歐老漢對三人表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謝、羅、楊三人結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經查,歐老漢在超市挑選了菜和豬肉等物品,在結賬時沒有將豬肉拿出來結賬,謝、楊等人就懷疑其故意不結賬從而偷取該塊豬肉,繼而拘禁毆打,致歐老漢肋骨骨折6處和多個部位受傷。雖然歐老漢沒有拿出豬肉結賬,但沒有證據證明他是故意而為,僅因懷疑就對其拘禁毆打,且致其多處受傷,主觀惡性較大。三人已與傷者達成和解協議,積極賠償并獲其諒解,可從輕處罰;其中謝、楊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適用緩刑。法院視其犯罪情節及認罪態度,遂作出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三年;楊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六個月;羅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法官說法】濫用“私刑”或構成犯罪
主審本案的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長陳茂華法官稱,超市作為一個企業并沒有執法權,如發現顧客有涉嫌盜竊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報警,交給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而不得動用“私刑”。本案中,超市保安僅僅出于懷疑就對顧客毆打致傷,已經觸犯了刑律。建議超市完善內部安保措施,加強對員工的法律教育,依法妥善處理與顧客之間的糾紛。
(原題為《懷疑顧客偷東西將其毆打,超市3名保安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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