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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律師辯護“全覆蓋”:法治中國大動作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出臺《關于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將在北京、上海、浙江等8個省市試點“律師刑事辯護全覆蓋”;并且明確做了剛性規定,如果二審法院發現一審法院未履行通知辯護職責,導致被告人在審判期間未獲得律師辯護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
在中國的刑事訴訟的基本架構中,律師辯護是與法官審判、檢察官公訴并列的不可或缺的一環。因為,有律師提供專業辯護,庭審結構才能更趨平衡合理,才能更好地維護相對弱勢的被告人合法權益,而這也是防范冤假錯案的重要法治保證。
和很多人從律政劇中產生的想像不同,長期以來,在我國刑事訴訟活動中,律師辯護率只有30%左右。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當事人是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上刑罰、屬聾啞人、盲人等情況下,才可能由法院指定辯護。也就是說,有六成的被告人在事關罪與非罪、人身自由的重要關口,并沒有得到律師幫助。
這種不無尷尬的現狀,與“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法治目標,顯然相去甚遠。律師辯護的“真空地帶”如果繼續,則四中全會以來“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和“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大改革舉措,很難全面推進。
而這次的最高法、司法部推出的《辦法》就是要實現刑事案件的律師辯護全覆蓋,不僅以剛性規定推動全覆蓋,而且不再局限于《刑事訴訟法》劃定的特殊情形,只要是刑事案件,法院均應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即便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也能獲得法律幫助。
目前的試點還僅限審判階段,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還難以享受此項權益。但是,擷取審判階段這個定罪量刑的關鍵節點“試水”,仍屬務實之舉。從長遠看,實現刑事辯護全覆蓋,延至所有訴訟階段,乃是不言而喻的程序法治要求。
讓所有刑事案件當事人接受律師辯護,對辦案機關形成有效約束,提升證據質量水平,避免冤假錯案,這是法治中國的大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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