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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檢:率先將一般案件的不批捕不起訴決定權下放給檢察官
2017年以來,北京市檢察院結合全面貫徹中央、高檢院關于深化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最新精神,進一步完善司法責任制的一系列配套文件,強化改革的體系化、精細化和適應性,切實推進改革落地落實。
【進一步完善檢察官權責體系】
完善檢察官權責體系,是推進司法責任制落地生根的關鍵,北京市檢察院在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過程中不斷完善權責體系及配套機制,確保司法責任制落實到位。
將一般案件決定權充分下放,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
隨著檢察官獨立辦理一般案件的能力得到鍛煉提高,將一般案件的決定權完全下放檢察官已經具備了條件,也更加符合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方向。北京市檢察院制定《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司法責任制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在全國率先將一般案件的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權下放給檢察官,并同步修訂檢察官權限清單,更加突出檢察官的辦案主體地位,激發了檢察官的主動性和責任心。
進一步明確檢察官職責要求,提升辦案質效
針對實踐中部分檢察官片面理解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存在就案辦案、機械執法的問題,《意見》進一步強調檢察官在履行好監督、審查、追訴等辦案職責的同時,還應充分履行履職清單中規定的“三事”“三效”等崗位職責,并將履行情況納入業績評價。針對改革中出現的檢察官與助理職責區分不夠清晰問題,研究制定《檢察官在司法辦案和檢察監督中需親自辦理事項規定(試行)》(即“親歷清單”),明確了將“拍板定案”“組織指揮管理辦案組織”等5項檢察官專屬的決定管理事項,檢察輔助人員不得替代辦理;明確了“全面審查卷宗、證據”“進行重要的訊問、詢問”等9項應當由檢察官親自辦理、檢察輔助人員可以協助辦理的具體辦案事項;同時明確,檢察官怠于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親歷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司法責任。
加強完善檢察監督管理體系,確保檢察權依法規范行使
《意見》在放權的同時,同步加強監督、創新監督方式,實現管理監督從微觀的一般個案審批、文書簽發向宏觀的全院、全員、全過程的案件質量效率監管和把握轉變。完善檢察長審查機制,明確檢察長應當審查的情形、可以審查的重點案件等5種不同處理方式及其責任承擔。完善不捕、不訴復議案件辦理機制,明確這兩類復議案件由部門負責人或主管檢察長辦理。完善案件公開辦理機制,對存在較大爭議、有較大社會影響、可能存在影響司法公正因素的擬不批捕、不起訴案件及其申訴案件,積極推進公開審查。完善案件定期公布和評查核查機制,加快建立全市統一平臺,定期公開檢察官依授權決定不捕、不訴案件情況;進一步完善檢察管理監督平臺,統籌各監督管理主體加強個案評查、重點評查和專項評查工作;按照高檢院要求積極建立司法責任核查機制。加強宏觀業務指導,充分發揮檢察官聯席會議、專家咨詢平臺作用,推進大數據信息化與檢察辦案深度融合,促進執法司法標準統一。
【嚴格落實領導干部辦案要求】
檢察官必須在一線辦案是中央和高檢院的明確要求。北京市檢察院及時出臺《北京市檢察機關檢察官領導干部辦案工作規定(試行)》,解決“檢察辦案”如何定義和評價這一理論與實踐問題。
明確辦案的分類和形態
圍繞檢察職能范圍、檢察工作規律及司法責任制改革精神要求,將檢察辦案概括為“三種分類六種形態”:第一種分類著眼于檢察基本職能的再認識,分為司法案件和監督案件,傳統的追訴是案件,審查和監督同樣是案件。第二種分類著眼于責任制,分為直接辦理案件和審批決定案件,直接辦理算案件,審批決定需要承擔責任,同樣也是案件。第三種分類著眼于檢察官與案件的關系,分為親歷案件和指導案件,有的辦案是直接親歷、親力親為,有的辦案可以指導督辦,只要給出明確的意見,對案件最后處理發揮了實際作用,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就是辦理案件。
明確領導干部直接辦案的范圍和要求
檢察官領導干部辦案,以辦理分管范圍內的案件為原則,檢察長指定為補充,并應當帶頭辦理重大、疑難、復雜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對于檢察長審批決定案件,明確屬于“法定職責必須為”,無論數量多少。對于直接辦案則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市院檢察長在內的三級院檢察官領導干部均要直接辦案,而且直接辦案的數量比例要達到中央政法委《關于嚴格執行法官、檢察官遴選標準和程序的通知》規定的比例。
完善配套制度機制
考慮到檢察官工作中出現的一些特殊情況,建立了辦案核減制度,明確因承擔重要專項工作、辦理重大專案、脫產學習培訓等原因,經過嚴格程序可以核減年度直接辦案任務,這一程序不僅適用于領導干部,也適用于普通檢察官。同時,要求各院檢察管理監督部具體負責測算核定本院檢察官領導干部的辦案量,建立領導干部辦案情況的定期通報制度、接受監督制度、分級考核制度等配套制度,確保領導干部辦案要求落地生根。
【完善辦案咨詢、考評等配套制度機制】
為促進檢察官多辦案、辦好案,形成檢察人員進退流轉有序進行的良好局面,北京市檢察院及時完善檢察官辦案咨詢、考評獎勵、員額退出等配套制度機制。
完善配套咨詢機制,為辦案提供決策參考
針對實踐中檢察官聯席會議職能定位不準確、不規范的突出問題,制定《北京市檢察機關檢察官聯席會議工作辦法(試行)》,按照“是咨詢程序而非審批程序,是選擇性程序而非必經程序”的基本定位,規范全市檢察官聯席會議制度,將檢察官聯席會議打造成辦理疑難復雜案件及重要業務事項的思想庫、智囊團、會診室,輔助檢察官正確決策的同時,也通過常態化的業務研究和交流、專業檢察官聯席會議培養鍛煉專業人才。同時,為了提高聯席會議質量,同步建立統計分析、定期通報制度及激勵機制,將檢察官參加聯席會議情況納入檢察官司法檔案,并作為評選專家型人才的重要參考。
完善績效考核機制,調動檢察人員工作積極性
制定《北京市檢察機關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業績考評辦法(試行)》,從業務工作、司法作風、司法技能、職業操守等4個方面對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的工作績效進行全面評價,并明確規定了員額退出制度,探索搭建良性的進退流轉機制,確保檢察官隊伍成為“一池活水”。制定《北京市檢察機關績效考核及獎金分配辦法(試行)》,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有效發揮績效獎金的正向激勵作用,確保讓多辦案、辦好案的人成為改革的優先受益者。
完善司法檔案管理機制,全面記錄檢察人員履職情況
制定《北京市檢察機關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司法檔案管理辦法(試行)》,實行“一人一檔”,強化對個人履職情況的動態管理和全面記錄,作為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的業績考評、職級晉升、獎懲以及上級檢察院遴選的重要依據。
(原題為《重磅|北京市檢察院堅持問題導向,完善配套機制,深入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落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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