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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日前聯合印發《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強化光伏扶貧用地保障及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的監管。國土部在10月10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表示,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用地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農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2015年,國土資源部等六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曾經明確,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對促進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光伏扶貧工作力度不斷加大,光伏發電產業持續發展,對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國土部等三部門聯合印發了此次《意見》。
《意見》明確,對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中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確定下達的全國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建設規模范圍內的光伏發電項目的用地,予以政策支持,光伏方陣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的,在不破壞農業生產條件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同時要求,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開展光伏復合項目建設的,省級能源、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提出建設要求、認定標準、監管措施,避免對農業生產造成影響。其中對于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布設光伏方陣的情形,應當從嚴提出要求。
《意見》明確提出,光伏發電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農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嚴禁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的區域發展光伏發電項目。
在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監管方面,除文件規定的情形外,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中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的,應當按違法用地查處。布設后未能并網的光伏方陣,以及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項目退出時未恢復原狀的,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清理或責令整改。項目違反規定的,投資主體納入能源領域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國土部表示,將根據行業管理需要,適時對各類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開展專項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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