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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冨谷至:中國古代的正義觀
何為正義?正義是可能的嗎?從亞里士多德到羅爾斯,均對此聚訟不休。9月22日,京都大學教授冨谷至做客華東師范大學,講演《殺人而義——中國古代的正義》,分享了他對中國古代正義觀的最新思考。鑒于“正義”概念源自西方,為順應語境,減少歧義,冨谷至采用英語報告,由華東師范大學歷史系李磊副教授翻譯。
講座現場
“義”該如何翻譯?
冨谷至在閱讀中國古代典籍時發現,“正”和“義”在儒家經典中不是以固定詞組出現的,而“義”作為儒家“五常”仁、義、禮、智、信之一,出現頻率非常高,我們受現代漢語的影響,很可能就會把“義”理解為“正義”。他特別查證了中英辭典,英語中的“justice”既可以翻譯為“正義”,也可以翻譯為“公正”。那么,中國古代“義”的內涵等同于“正義”或“公正”嗎?冨谷至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他首先解讀了自己講演題目中的“殺人而義”。《周禮》記載:“凡殺人而義者,不同國,令勿仇,仇之則死。”《尚書·康誥》也記:“用其義刑義殺,勿庸以次汝封。”所謂“殺人而義”,意思是“義”存在于一人對另一人的殺戮行為中,由此衍生出“義戰”這個概念,孟子曰:“春秋無義戰。彼善于此,則有之矣。征者,上伐下也,敵國不相征也。”“義戰”一詞傳到了日本,三省堂《大辭林》解釋是“為正義而發動的戰爭”,漢學名宿理雅各在英譯《孟子》中也把“義戰”理解成正義之戰。冨谷至總結道,在日語和英語翻譯里,都把“義”理解成公正(justice)、公平(fair)或正當(right),那就意味著,以上提到的“義”是指正義之戰,是為了“義”而殺人或進行戰爭的正當性。
西方學者在翻譯中國古代典籍時,常常就是這樣理解“義”的。在《論語》一書中“義”出現的頻率頗高,而且被孔子視為非常重要的倫理和道德品質,西方著名的《論語》譯本出自伯頓·沃森之手,他堅持將《論語》中的這些“義”都翻譯為“正當的”,說明這種對中國古代典籍的解釋已經較為普遍了。冨谷至表示他不認同這種翻譯和解釋。
作為duty的“義”
冨谷至從“非其鬼而祭之,諂也;見義不為,無勇也”這一句話的分析入手,他認為如果把“見義不為”的“義”也理解為“正義”或“正當”就犯了斷章取義的錯誤,這句話是要和前一句聯系起來理解的。前半句的意思的“不是你當祭的鬼而祭他,這是你存心諂媚”,因為這是浪費時間做一些不需要你做的事,所以“見義不為”指的是某人應該做卻沒去做某件事,至于這件事是不是正確的,孔子并未多言。換言之,行動原因是“應該”而非“正當”。
孔子曾言“不義而富且貴,于我如浮云”,這里的“不義”也是沒有做該做之事的含義,義與不義結合,并非意味著富貴“正當—不正當”或“公平—不公平”,事實上儒家并不否認名利富貴,只是認為人應該先做好自己該做的事,如果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而富貴,在孔子看來這就像浮云一樣。同樣,華茲生把《論語》中的“其使民也義”譯作“他以正當方式招募百姓”,冨谷至認為其實應該譯為“他以合適方式招募百姓”。《爾雅·釋名》:“義,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義”譯成日語則是よるしく或むべなり,意為責任。因此,“殺人而義”不是指殺戮以遵循正義,而是踐行應做之事從而殺人,正當與否,未在考慮當中。
《史記·刺客列傳》記載智伯的家臣豫讓刺殺趙襄子失敗,奇怪的是趙襄子因“彼義人也”放過了刺客,為什么豫讓被認為是“義人”呢?《漢語大詞典》對“義人”解釋是“言行符合正義或道德標準的人”,豫讓為幫智伯報仇是為了正義嗎?冨谷至認為恐怕未必,豫讓替智伯報仇,只是為了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已,和我們一般理解的“正義”概念無涉。
更進一步,冨谷至發現秦漢時期形成不少“某義”詞語,如忠義、孝義、仁義,他認為這些詞語依次表示“保持忠誠”、“恪守孝道”、“踐行仁德”,在“某義”這個辭例中,通常“某”表示美德,“義”表示履行這種美德的責任。至此,冨谷至給出了自己的看法:“義”的合適英譯應是duty或obligation,不能用現代的正義觀來理解古代的“義”。
中外“正義”觀之歧異
澄清“義”的基本含義后,冨谷至轉向討論“正義”的問題。前已說明,“正義”這個詞在中國古代并不常見。五經中也沒有把“正”和“義”作為固定詞組,他指出“正義”的一個出處是《荀子·正名》中說:“正利而為謂之事,正義而為謂之行。所以知之在人者謂之知;知有所合謂之智。”他引用清人俞越《諸子評議》的解說,“正”是“當”的意思,“正義”、“正利”并稱,應理解為:出于利且不失其正,謂之事業;依照恰當標準去做,謂之德行。另一個例子是《荀子·儒效》:“不學問,無正義,以富利為隆,是俗人者也。”難道這是表示不學習的人就缺乏正義感嗎?顯然不是,這句話體現了儒家的義利之辨,正可以呼應孔子的“不義而富且貴,于我如浮云”。“不學問,無正義”意思就是:如果不學習,我就不知道自己該踐行何事。可見,“正義”的內涵也與一個人需要履行的義務和責任有關。
冨谷至總結道,日語中“正義”近義詞是“公平(fair)”或“平等(equal)”,英譯為“justice”或“right”,現代漢語情況也類似,用“正義”這個詞可以對應英語中的“justice”。但是在西方語境中,“正義”觀念可追溯到亞里士多德提出的“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意為各得其所,宜得所有。西方思想家們為了“正義”辯論了上千年,焦點就在于如何進行社會分配才是公正的。
冨谷至認為中國情況迥然不同,他指出在中國古代經典中,“正義”兩個字符能否組成固定詞組仍值得懷疑,更常見的詞是忠義、孝義、仁義等,但這些品質都是主觀上的,不能與他人共享,因而中國的“正義”與西方客觀的“分配正義”全然不同,甚至可能與之相對,因為具有個人色彩的“正義”反而會對公正、公平造成挑戰。在古代中國,以“正義”理由履行責任,可能會導致出于正當理由的殺戮與戰爭,但這不代表“正義”的出發點是justice,是客觀的。
講座最后,冨谷至說:“古代中國的正義等于duty,這就是我的結論。”
講座結束后,聽眾們就“正義”觀念的個體性和客觀性提出了很多問題。有的聽眾認為商周時期的“義”也有著群體活動的內涵,為何后來變成個人所有的呢?冨谷至答,這可能是因為隨著西周以來社會和思想的變化,“儀”、“禮”等逐漸承擔“義”的群體功能,于是“義”慢慢演變成“個人責任”的含義。
另一位聽眾則關心“義”在秦漢以降的流變,比如“義軍”一詞,不就有justice的意味嗎?冨谷至表示這種現象確實也存在,古代中國的duty型正義有時能達成justice型正義的效果,但中國式“正義”觀是針對個人行為的而不是客觀集體的,更多具有不能分享的性質,這也是他本人研究中西法制觀念異同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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