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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好人法”落地,冷漠不再有托辭
在中國法制史上,無論是數十年磨一劍的《民法總則》,還是順應民心的“好人法”條款,都將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特別是后者,“無條件”免除救助者的民事責任,為見義勇為者解除后顧之憂,體現了立法者的時代擔當。
對于民事侵權行為,傳統法律一般主張“過錯責任”,而這也造成了現實中“救人未果反被追責”的諸多尷尬,畢竟客觀的“過錯”就擺在那里。在慣性推動下,之前的民法總則草案免責條款中,仍添加了“除有重大過失外”的限定條件。
然而,與“無條件”免責立法的社會效果相比,取消“重大過失”的成本幾可忽略不計。如果沒有無條件的免責立法為善行者“背書”,誰又能斷言,在見義勇為的緊急關口,自己不會出現“重大過失”?
如果大家都明哲保身、望而卻步,善行潛在成本過大,那么當年面對兩歲女童被車碾壓,18名路人見死不救的“小悅悅事件”等,將如同傳染病一般蔓延,擊穿社會的道德底線。
在美國、加拿大、意大利、法國、西班牙等國家,不少立法中有著“撒瑪利亞人條款”,即,在緊急狀態下,施救者因其無償的救助行為,給被救助者造成某種損害時應免除法律責任。
雖然中西方文化背景不盡相同,但是一樣需要以現代法律機制激勵善行、弘揚社會道德。這次中國在“好人法”上邁出堅實的一步,運用法律的力量,為見義勇為者卸除“包袱”。
事實上,“好人法”條款為善行立法,并非《民法總則》的“破冰”創舉。此前,在《侵權責任法》立法中,就已經明確:“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如今,“好人法”終于落地生根,國家立法在持續“升級”中,傳遞出弘揚正氣、挽回善心的強烈訊號,回蕩著時代的法治強音,也激勵更多人見義勇為、多做善行,讓冷漠不再有托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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