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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觀察|“徐玉玉案”終審:網絡安全與公民如此息息相關
萬眾矚目的徐玉玉案,如今終于塵埃落定。
2017年9月1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徐玉玉案被告人陳文輝等上訴,維持原判。在之前的一審中,陳文輝等7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等刑罰。
從刑事訴訟程序來說,這起電信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已經抵達法律的終點線。在國家司法機關的依法支持下,歷時僅1年左右,涉案的犯罪分子即受到法律嚴懲,正義得到伸張,這個結果值得稱快。
或許,在有的人看來,這些犯罪分子對徐玉玉實施詐騙,犯罪所得也算不上駭人聽聞,卻被處以無期徒刑等重刑,“量刑過重”。這恰恰說明了,之前社會對于電信詐騙、公民信息安全保護的重視不足。以法論法,法院對多名被告人按詐騙罪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數罪并罰,其中有人最終得到無期徒刑的重刑,這也是在刑法的量刑范圍內;況且,這一刑罰也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匹配。
在詐騙犯罪上,根據兩高《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犯罪分子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即屬刑法266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如果有“導致被害人死亡”情形,應予“酌情從嚴懲處”。
至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根據兩高《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等嚴重后果、“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即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53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與之前類似案件的審理相比,徐玉玉案的處理,打擊力度顯著加大。如果跳出個案的窠臼,則不難看出,從《網絡安全法》出臺,到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司法解釋出臺,一條從立法到司法的從嚴路徑,已然呼之欲出。
網絡世界是現實世界的延伸。在這個新時代,網絡技術提供的便捷,改造了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國家的傳統邊界,既帶來了深度交融的社會紅利,也裹挾著前所未有的危害性,為犯罪活動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其實,淪為受害者的,并非僅是徐玉玉一人,國家網絡的立法、執法力度和司法標準,以及公民的網絡素養都需要全面提升。
法學家西塞羅說,法律是“為了平民的安全,維護國家和人類生活的安寧和幸福而創造的”。徐玉玉案已畫上句號,但網絡安全的法律保護和宣傳不會止步。此案堪稱中國網絡安全的里程碑式案件:網絡安全教育、防電詐騙教育,正式進入校園;打擊電信詐騙、保護公民信息被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
如今,網絡深度嵌入我們的日常生活、工作。國家的網絡安全和公民個人的信息安全,從沒有像現在這樣緊密地聯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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