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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說|被前妻要挾的蘇享茂,真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嗎?
盡管我很不希望聽到這個悲劇性消息,但最終還是被證實了。據多家媒體向警方確認,自述遭前妻騙婚、勒索的WePhone開發者蘇享茂,于9月7日凌晨跳樓身亡。經家屬報案,目前警方正在調查。
蘇享茂據死者蘇享茂生前在網絡發布的遺書,前妻翟某某以“他有漏稅行為和WePhone有網絡電話功能是灰色運營”兩點來要挾自己,索要1000萬元精神損失費和房產賠償。前妻要挾蘇享茂的兩項罪名,真的會被判刑,以至于可怕到能逼人自殺嗎?
答案當然是:不!其實,這兩項根本不成其為把柄,即使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也完全可以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化解。
首先,逃稅行為并不必然構成犯罪。
《刑法》第201條有“逃稅罪”,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而與主觀故意的逃稅不同,漏稅則是出于過失,錯用稅率、漏報項目等,屬一般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即可。即使是逃稅,只要蘇享茂及時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就不會受到刑事處罰。因為上述法條同時規定,經稅務機關通知后補繳,已受行政處罰,則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蘇享茂并未采取欺騙、隱瞞手段,而只是由于經營虧損或資金周轉困難而無力繳納(蘇享茂在遺書中稱因前妻索要1000萬元而資金鏈斷裂),也不構成逃稅罪。如果他是通過合法手段規避稅款,屬合法避稅,更是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其次,WePhone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存疑。
《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規制的是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經營活動,在過去很長一段時期里,非法經營罪曾受“口袋罪”之譏。但是近10余年來,非法經營罪的入罪標準越來越嚴格。所謂“違反國家規定”,被嚴格限定為違反國家法律(全國人大制定)和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并不包括違反國家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常見的非法經營行為有非法經營煙草、外匯、證券、期貨、保險、出版等。蘇享茂開發的WePhone,是一款VOIP(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即網絡電話)手機應用,也就是通過網絡流量傳輸語音來實現通話。只耗費流量,不產生通話費用。其實,這類手機應用還有不少。這當然觸動了某些運營商的利益。
早在1998年,福州發生了“中國IP電話第一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裁定書指出,IP電話屬向社會放開經營“計算機信息服務業務”,而不屬電信專營的長途通信和國際通信業務。2016年國務院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并未明確將IP電話納入電信業務范圍,但工信部將網絡端到網絡端的IP電話納入增值電信業務,需要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方可運營。但這是否屬于“國家規定”,尚存爭議。QQ語音、微信等免費通話應用取得了該許可證,顯然WePhone并未取得。
以往此類情況,多是予以行政處罰,追究刑事責任并不多見。檢索最高法院主辦的中國裁判文書網,在3萬多個非法經營罪案例中,經營網絡電話被起訴的僅查到兩例。
在2014年9月福建漳州市龍文區法院審理的傅某等3人非法經營罪一案中,被告人之所以被判非法經營罪成立,更大的原因在于,他將網絡電話轉售同案犯用于電信詐騙,并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日常維護。
而2017年7月浙江金華市婺城區法院審理的李某某非法經營罪一案,公訴機關指控李某某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采取租用電信國際、國內線路,私自轉接設備,擅自經營國際、國內及港澳臺地區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涉案金額近300萬元人民幣和100多萬美元,且被用于電信詐騙。但是,法院僅認可了其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而未對非法經營定罪。法院的理由是,“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李某某的經營范圍不在構罪標準內,不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由此可見,不論是逃稅罪,還是非法經營罪,蘇享茂入罪的幾率都很低。可惜的是,蘇享茂沒有一位靠譜的律師朋友幫他做法律分析,使他失去了活下去的希望,最終讓這場離婚鬧劇變成了一場悲劇。
還是想說,法治社會意味著公民權利、國家權力都受到約束,公民不會不明不白就入罪了。法律更不會成為敲詐勒索工具。企業家,尤其是創業者要相信法律,遇到麻煩,主動咨詢律師,不要“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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