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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老太撿到裝有現金和首飾的包拒不歸還,被判盜竊罪
封面新聞消息,12日,成都市檢察院通報一起盜竊案。在成都青白江的一家火鍋店,7歲的涵涵(化名)吃飯時無意發現了一個包,便告訴了奶奶劉某。見周圍沒人,劉某貪念頓起,讓孫女將包拿過來藏起。失主找來后兩次詢問,劉某均矢口否認。近日,劉某因犯嫌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今年1月,張某相約親戚來到青白江一火鍋店吃飯,在選好位置后,將自己的手包放在桌子下方。張某等人準備開始吃飯時,又覺得太擠了,于是換到一個更寬敞的位置,便陸續將餐盤、菜等移到另一桌。
當天,劉某同樣在該火鍋店用餐,7歲的孫女涵涵在玩耍時,發現張某遺忘在桌子下面的包。便告訴了奶奶劉某,劉某當即讓孫女將包拿過來,發現包里有一個紅包和一個錢包,此時的劉某一心想著貪便宜,沒有告訴同桌的人。
張某回來拿包的時候,發現已不翼而飛,隨即詢問鄰桌的人,劉某當即否認。張某等人找到火鍋店老板,要求查看監控,但監控已壞。張某一直認為最有可能看見自己包的是隔壁桌吃飯的人,在劉某等人開車離開時,攔下其再次詢問,劉某也未說出實情。無奈之下,張某選擇了報警。劉某在回老家的路上,才給自己的兒子說包是自己拿的,查看包內有5700元現金,一些金首飾(價值5236元)。回到老家后的劉某,心里并不踏實,晚上老睡不著覺。幾天后,劉某在家屬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劉某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針對該案,北京安博(成都)律師事務所陳軍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該案中,失主尋包時曾兩次與劉某對質,其均否認了看見包或者拿包,主觀上已經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從法律層面說,該犯罪行為已經實施完成,后面的歸還行為應視為自首。
此外,檢察官提醒說,在本案中,因為失主找老太對質過兩次,老太均否認了,把錢包拿回家幾天。從法律意義上說,已經脫離失主控制,劉某非法占有的行為已經完成,應認定為犯罪既遂。因此,主動歸還這一行為視為自首情節。
(本文原題為《撿到裝有現金和金首飾的包藏起拒不歸還 老太被判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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