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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不服加班安排員工的勞動合同,蘇州一公司被判賠20萬元
澎湃新聞記者 ?王奕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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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一公司員工因不服從公司加班安排被解雇,該員工起訴維權獲法院支持,獲賠20萬元。日前,蘇州吳中區法院披露了該案詳情。
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27日從吳中法院獲悉,韓某于2004年9月入職蘇州某電子公司,擔任模具科鉗工,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2020年10月,該公司以韓某“不配合公司政策,積極度差”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為維護自己權益,韓某將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20余萬元。
該公司稱,韓某在工作期間有持續6個多月不服從公司的加班安排,嚴重影響了公司的業務,同時也拖累了公司的其他員工,故依據公司相關制度,解除與韓某的勞動合同。
韓某并不認同公司的說法,稱自己每個月都會加班,不過加班的時間不固定,但都能完成自己的工作。此外,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并未約定具體加班時數,公司規章制度也沒有對此做出相應的具體規定。
法院審理查明,韓某在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之前的12個月,平均每個月工資6240元,其工資收入由基本工資、工作獎金、加班工資等構成。根據韓某提供的工資表復印件看,確實載明有加班費的金額。
辦案法官魯超介紹,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的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本案中,該公司并沒有舉證證明就加班時長與韓某協商一致,因此公司以韓某不服從加班安排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應當支付賠償金。
最終吳中法院一審判處該公司賠償韓某20余萬元。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期蘇州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目前,該公司已履行賠償義務。
責任編輯:謝春雷
校對: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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