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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城證券原總裁助理黃欽來違規炒股被罰沒1454萬元
證監會9月1日披露了3宗案件,其中原長城證券原總裁助理兼金融研究所所長黃欽來被罰沒1454萬元。
證監會的通報稱,黃欽來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8月20日就職于長城證券,2012年1月13日被任命為總裁助理兼金融研究所所長。在任職期間內,黃欽來利用“袁某睿”“蘭某”及“李某”證券賬戶買賣股票,共計交易金額約10,893.1萬元,盈利約363.5萬元。 黃欽來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9條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沒收黃欽來違法所得約363.5萬元,并處以約1090.7萬元罰款。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據北京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黃欽來,男,1972年2月出生,住址為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
黃欽來提出,在計算違法所得時,應剔除基金、可轉債的收益以及傭金、印花稅等交易稅費,且新股申購未中簽資金流轉不應記入違法所得。應按照實際購買成本計算收益,不應按照當事人入職前一日的持股收盤價作為成本計算收益,請求對違法所得進行核實,并請求從輕、減輕處罰。
對此,北京證監局認為:在計算違法所得時已考慮相關因素,經核實,違法所得計算無誤,而且不具備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此外,證監會還披露了1宗內幕交易案,1宗私募基金違法違規案。
內幕交易案中,吳某群系宜賓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宜紙)第一大股東、第二大股東股權轉讓協議被解除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胡楊杰與吳某群存在通訊聯絡,后立即使用“唐某鳳”賬戶賣出“ST宜紙”,用時10分鐘即將其持有的82,700股“ST宜紙”全部賣出,避損金額約29.3萬元。胡楊杰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沒收胡楊杰違法所得約29.3萬元,并處以約29.3萬元罰款。
私募基金違法違規案中,深圳前海新富資本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新富資本)未在產品存續期間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向不特定對象推介私募基金;在銷售相關產品過程中未對所有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對相關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級。新富資本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第8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和第17條規定,依據《暫行辦法》第38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新富資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李先林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對其他兩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顏昌仕、任蕾樺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萬元罰款。
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黃欽來)
〔2017〕6號
當事人:黃欽來,男,1972年2月出生,住址為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黃欽來違法買賣股票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應當事人要求,我局舉行聽證會,聽取了其陳述、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黃欽來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8月20日,黃欽來就職于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月13日被任命為總裁助理兼金融研究所所長。黃欽來在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利用“袁某睿”“蘭某”及“李某”證券賬戶買賣股票,共計交易金額108,931,070.21元,盈利3,635,962.07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勞動合同書、詢問筆錄、涉案賬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資金流水、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黃欽來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和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在計算違法所得時,應剔除基金、可轉債的收益以及傭金、印花稅等交易稅費,且新股申購未中簽資金流轉不應記入違法所得。應按照實際購買成本計算收益,不應按照當事人入職前一日的持股收盤價作為成本計算收益,請求我局對違法所得進行核實。第二,綜合考慮當事人主觀動機、認錯態度和家庭情況等因素,請求我局從輕、減輕處罰。
我局認為:第一,在計算違法所得時已考慮相關因素,經核實,違法所得計算無誤。第二,當事人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我局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相關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沒收黃欽來違法所得3,635,962.07元,并處以10,907,886.21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北京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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