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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一派出所4名辦案人員收2.5萬元將嫌犯釋放,均被判刑
南寧晚報8月29日消息,吳某在高速路服務區用干擾器偷錢被抓,某派出所4名辦案人員收受其2.5萬元錢后放人,并將吳某偷竊的1萬元改成數目不詳,將吳某錄入刑嫌人員信息,未錄入違法人員信息。事后,民警、協警4人瓜分了這2.5萬元。昨日,南寧市邕寧區法院一審判謝某等4人犯徇私枉法罪分獲有期徒刑7個月、6個月及緩刑等。
嫌疑人交錢后竟被釋放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月1日下午2時許,某派出所當天的值班領導、指導員謝某指派民警李某,協警雷某、廖某出警處理高速公路某服務區吳某盜竊一案。李某等人到現場后,得知吳某(另案處理)利用解碼器盜竊一輛商務車內的挎包,被保安當場抓獲,包內有現金1萬多元、少量外幣等。民警于是將吳某帶回派出所繼續調查。
在調查期間,吳某如實供述了其盜竊的犯罪事實,同時表示愿意拿錢來贖人。李某便將這一情況向謝某匯報,得到謝某的同意后,授意廖某、雷某具體辦理。廖某和雷某多次許可吳某通過手機聯系其朋友黃某幫忙籌錢、送錢。同時,廖某在謝某的默許下,對吳某的供述筆錄進行修改,刪除其供認盜竊財物價值1萬多元的內容,并由吳某重新簽字確認。
當晚9時許,吳某的朋友黃某將2.5萬元送到派出所給李某,李某拿到錢后于當晚將吳某釋放,一直未對吳某盜竊案依法提請立案、偵查。事后,謝某、李某、廖某、雷某4人將2.5萬元進行私分。案發后,4人分別退出違法所得8000元、7000元、1500元、3500元。
辦案人員刪改嫌疑人筆錄
謝某供述,案發當天,他讓李某等人做好筆錄等相關取證工作及向分局預審或刑偵領導匯報。下午4時許,李某匯報說,經跟分局溝通,吳某不夠拘留條件,并說吳某愿意交2萬元贖人。他同意讓吳某交錢后放人。
李某供述,他給吳某做筆錄后,向謝某匯報案情并問“沒有被害人的筆錄,案件怎么處理?”謝某說,那就讓吳某找人拿保證金來,然后就把他放了。
據廖某供述,他和李某給吳某做筆錄時,吳某提出能不能拿錢來贖人。于是他打電話向謝某匯報,謝某具體怎么說記不清楚了,但大意是讓吳某拿2萬元錢過來再放人。他把謝某的意思跟李某說后,李某到外面打電話,回來后便讓吳某打電話聯系朋友拿錢來贖人。
后來謝某叫他打開之前吳某的筆錄,刪掉盜竊財物里面有1萬多元的內容,更改成不清楚盜竊了什么財物。筆錄改完后,雷某拿給吳某簽字。兩三天后,李某叫他到派出所,在車庫里給了他1500元。
雷某供述,在確定收錢放吳某后,他和廖某把吳某錄入刑嫌人員信息,沒有錄入違法人員信息。放走吳某后一兩天,李某拿了一沓錢給他。
4人均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刑
法院認為,謝某、李某、廖某、雷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4人的行為已觸犯了法律。法院一審判決謝某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李某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廖某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雷某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追繳4人違法所得25000元,上繳國庫。(本文原題為《面對盜竊嫌疑人提出愿意拿錢贖人,他們動搖了 民警協警4人收錢放人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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