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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銀案犯罪手段殘忍國內外罕見,公訴人當庭建議判被告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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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至19日,由白銀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高承勇故意殺人、強奸、搶劫、侮辱尸體案在白銀市白銀區法院第一法庭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市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王護民、公訴處副處長李向文和干警賈桐擔任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本文圖均為 微信公眾號: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圖據悉,該案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影響重大的命案之一,其犯罪手段之殘忍、情節之惡劣為國內外所罕見。
白銀市檢察院對此案的公訴工作高度重視,庭前多次召開案件分析會,從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出庭公訴等方面做了充分準備,并就開庭有關事項向甘肅省檢察院作了多次專題匯報,甘肅省檢察院公訴部門對“三綱一書”制作等工作進行了細致的指導。庭審中,公訴人依照起訴書對被告人高承勇的犯罪事實進行了指控,對案件事實進行了全面、細致地訊問,并通過多媒體對各類證據作了形象、有力地展示,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逐一進行了有效指控,取得了較好的庭審效果。通過當庭指控、舉證、質證,被告人高承勇表示認罪、悔罪,并鞠躬向被害人家屬道歉。公訴機關指控,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間,被告人高承勇以謀取錢財、強奸婦女、滿足變態心理為目的,在甘肅省白銀市、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采取尾隨女性、入室作案等方式,實施故意殺人、強奸、搶劫及侮辱尸體犯罪,共致使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甘肅省白銀市白銀區10起、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昆都區1起)。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承勇用事先準備的彈簧刀、繩子、布兜等工具,殺害11名無辜女性,并以暴力手段強奸婦女、劫取財物、侮辱及故意毀壞尸體,造成嚴重后果,依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搶劫罪、侮辱尸體罪數罪并罰,考慮其犯罪情節、手段,以及造成的嚴重后果,公訴人當庭建議判處被告人高承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庭審歷時兩天,被告人高承勇對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辯護人對部分證據提出辯護意見,公訴人隨即進行了有力答辯。此案未當庭宣判。(原題為《白銀市檢察院出庭公訴高承勇故意殺人、強奸、搶劫、侮辱尸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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