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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伯與胞妹結婚并立遺囑贈房,后又賣房法院判補償胞妹30萬
生前售房行為與遺囑相悖,該怎么處理?
李老伯獨居在上海浦東新區一間70多平方米的房屋內,因身患疾病,其胞妹專程從合肥趕來照顧其生活起居長達三年,其間兩人感情日益深厚,登記結婚。
為感謝妹妹,李老伯特立遺囑表示自己過世后現住房屋由妹妹繼承。8個月之后,李老伯又委托兒子以212萬元出售該房屋,之后李老伯之妹被迫遷出房屋,買家入住。李老伯之妹不服,訴至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日前,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記者從法院獲悉,法院駁回了李老伯之妹的訴請,同時判決李老伯子女補償其妹30萬元。
房產:先立遺囑留給胞妹,后簽合同出售
李老伯與老伴育有一雙兒女,李軍和李娟,兒女長大后雙雙加入外籍,長期定居國外。2012年4月,李老伯老伴去世,兒女自愿放棄了母親在房屋中的一半遺產。故80多歲的李老伯獨自繼承并居住在房屋內。
正當需要之時,李老伯的同胞妹妹專程從老家合肥趕來照顧李老伯的生活起居,兩人感情日益深厚,于2012年10月29日登記結婚。
2014年7月18日,李老伯又寫下《自書遺囑》:“茲有退休職工李×,家有一套74.4平米的住房,二室一廳一廚一衛,地址位于浦東新區×路×弄×號×室。我的兩個子女長期移居在美國和加拿大工作,我因生于1933年,現年83歲,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故而從2011年由我親妹李×,從合肥千里迢迢來滬照顧我的生活起居。為了感恩我妹妹,等我死后,我全部房產由我妹妹繼承,為了安定團結,立此遺囑為憑證。”
2015年3月,即立下《自書遺囑》的8個月之后,李老伯在上海市浦東公證處辦理公證,委托李軍辦理該房屋的更名和出售手續。4月,賣家李老伯(李軍代)和買家黃先生簽訂合同,約定將李老伯的房屋以212萬元的價格出售給黃先生。李老伯之妹被迫遷出,黃先生裝修并入住該房屋。6月14日,李老伯離世。
李老伯之妹不服,將李老伯兒女訴至浦東法院。法院依法追加買家黃先生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法院:房屋出售有效,視李老伯撤銷原先遺囑
房屋按照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進行處理,成為本案焦點。
庭審中,李軍對李老伯所立遺囑的真實性存有異議。經司法鑒定,遺囑確為李老伯本人所寫,且有兩名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簽名,故法院認為,該遺囑是李老伯意思的真實表示,李軍、李娟認為該遺囑無效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對于李老伯之妹要求繼承該房屋的訴請,法院也不予支持。法院認為,2015年3月10日,李老伯委托李軍辦理房屋的更名和出售手續,且已簽訂合同并實際交房,可見李老伯處理該房屋的行為與其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視為李老伯撤銷了原先遺囑。故駁回李老伯之妹要求繼承該房屋的訴請。
本案承辦法官錢燕進一步解釋說,李老伯與其妹屬近親結婚,在另案中被判婚姻無效,其妹并不是李老伯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她對李老伯盡了一定的扶養義務,故李軍、李娟應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對李老伯之妹適當補償。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李老伯之妹要求根據遺囑繼承房屋的訴請。同時,李軍、李娟補償李老伯之妹30萬元。
(本文當事人皆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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