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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老人輸血時染艾:九個月后去世,醫院和血站被判擔責七成
湖南衡陽七旬老人余良幼生病住院期間被確診感染艾滋病毒,此后身體機能急劇衰退,九個月后離開人世。
余良幼的家屬認為,老人感染艾滋病是醫院輸血造成的。不過,由于未尸檢和鑒定血液標本,老人的確切死因,以及死前感染艾滋病毒的具體原因,成為難解之謎。
事發后,作為原告方的余良幼的子女,作為被告方的南華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以下簡稱南華附一醫院)、衡陽市中心血站以及相關血制品生產銷售企業,開始了兩年多的訴訟博弈。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期作出二審判決:由醫院和血站分別承擔50%、20%的賠償責任,另外30%責任由原告承擔。
【感染】
七旬老太HIV-1抗體陽性,確診前曾輸血8次
2014年,年過七旬的余良幼在南華附一醫院治療。本文圖片均為 陳正 攝身形瘦弱,神態憔悴,穿著深色睡衣的余良幼躺在醫院的病床上,這是2014年8月26日。那天,這位70歲的老人感到頭暈,四肢乏力,但頭腦還清醒。“躺了三個月了。”她伸出三根瘦削的手指,比劃著告訴記者。
當時,余良幼已確診染上一種叫HIV-1的艾滋病毒。
1944年出生的余良幼是湖南衡南縣人。她年輕時當過大隊干部、公社電器廠廠長,后來招工進入供銷社。退休后,她習慣了鄉下的獨居生活——老伴早年去世,子女都在城里工作。
2010年,余良幼患上血小板減少性紫癜,子女送她到南華附一醫院治療——這家創建于1943年的醫院,是衡陽市名氣最大的三甲醫院。從2010年2月到2014年6月,余良幼多次來這里輸血治療。
余良幼患的是以血小板減少為特征的血液疾病。每次住院治療前,醫生都會對她進行抽血檢測。
2014年5月23日的血液檢驗報告顯示,余良幼的HIV抗體呈陰性。6月8日老人出院。6月25日再住院時,老人的血液檢測結果不妙。
當年6月26日南華附一醫院的血液檢測結果顯示,余良幼HIV抗體待復查——報告單里三個向上的箭頭預示問題的嚴重性。
一個月后的7月31日,衡陽市疾控中心《HIV抗體確證檢測報告單》顯示,余良幼體內的HIV-1抗體陽性。這意味著余良幼已經感染了艾滋病病毒——HIV。
2014年7月,余良幼在醫院輸血治療期間,被診斷感染了艾滋病毒。衡陽市疾控中心的檢測報告顯示,余良幼體內的HIV-1抗體陽性。
HIV即“人類免疫缺陷病毒”。這種病毒通過破壞人體的T淋巴細胞,使免疫系統癱瘓,致使各種疾病在體內蔓延。1981年HIV在美國首次發現,至今人類尚未找到有效的根治方法。
“這等于宣判了死刑。”余良幼的兒子李兵(化名)嘆道。他介紹,母親從不吸毒,而性傳播和母嬰傳播這兩條感染艾滋病的途徑也可排除。
李兵懷疑是輸血出了問題。南華附一醫院的輸血記錄單顯示,當年4月10日至6月1日,余良幼共輸血8次。
余良幼確診感染艾滋病之前的三個月內,曾在南華附一醫院輸血8次,血液來源于衡陽市中心血站。余良幼和她的三個子女,從此走上維權之路。
【疑團】
血液標本未鑒定,老人染艾原因成謎
得知母親感染艾滋病后,李兵首先找醫院討說法。據《瀟湘晨報》報道,南華附一醫院醫務部副部長肖立才介紹,事發后醫院進行過自查,認為輸血過程均按照規范的要求操作。至于當時給余良幼輸血的試管、針頭等器具,肖立才表示已無法找到,“這些器械都作為醫療廢物進行了處理。醫院這么多針頭,不可能都保存下來。”
“余良幼每次輸血的編號,我們都提供給了血站,”肖立才說,“根據編碼,血站絕對可以查得出,是誰獻的血。”
余良幼的8次輸血記錄均顯示,血液來源于衡陽市中心血站。
接受《瀟湘晨報》記者采訪時,衡陽市中心血站副站長王湘屏表示,余良幼所用血液系該站提供。血站找出了8份獻血者檔案及血樣報告單,相關血樣標本一直保留,血站未進行單方面復檢或鑒定。
王湘屏同時強調,血站的采血和檢測均嚴格遵照相關標準,按規范的流程實施操作。
2014年12月,在衡陽市衛生局的協調下,余良幼家屬和南華附一醫院、衡陽市中心血站同意通過法律訴訟解決糾紛。
此后,余良幼起訴南華附一醫院,后來又增加了包括衡陽市中心血站在內的三名被告,另兩名被告是血液制品生產商成都蓉生藥業公司、血液制品銷售商湖南瑞格醫藥公司。
衡陽市石鼓區法院2015年1月正式立案。在法院展開調查的過程中,余良幼的病情不斷惡化——老人舌頭長瘡、嘴巴糜爛,無法進食,大小便伴有出血。
感染艾滋病后,本身就患有血液疾病的余良幼,身體機能急劇衰退。2015年5月11日,余良幼停止了呼吸——沒能等到法院開庭的那一天。
此后,該案的原告變更為余良幼的三名子女。“我們不能讓老人家走得不明不白。”李兵說。
對于余良幼感染艾滋病毒的原因,衡陽市衛生局曾找當事各方了解情況。原告方同意走訴訟程序后,衛生行政部門未再深入調查。
“衛生局的人對我們說,醫院的上級南華大學屬于正廳,級別比他們高,他們不好管。”李兵透露。對此說法,曾負責協調處置此事的廖高峰予以否認。廖當年是衡陽市衛生局副調研員兼醫政科科長,他向媒體透露,當時市衛生局試圖協調各方,由第三方對血站標本進行檢測,“后來他們到法院去了。”
而相比事件原因的追查,法院審理更側重于過錯認定和責任劃分。衡陽市中心血站向法院遞交鑒定申請,不過,申請鑒定的,并非血液標本是否感染艾滋病毒,而是“供應給余良幼血液的采血行為有無過錯”。
法院將衡陽市中心血站提供的一本血液出庫明細表、醫院提供的六本病歷復印件,交給湖南省湘雅司法鑒定中心,但未被受理。此后,法院將血站補充的獻血者檔案等書面資料,交至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該中心2016年4月回函稱:“經審查現有所有送檢材料,仍不能滿足鑒定條件。”
此后,石鼓區法院終止了委托鑒定程序。余良幼感染艾滋病毒的具體原因,一時成為謎團。
【判決】
二審法院認定醫院和血站“抗辯舉證不能”
這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2015年和2016年先后在衡陽市石鼓區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向被告索賠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75萬余元。
被告南華附一醫院辯稱,醫院對余良幼的治療過程嚴格遵守醫療規范,無證據表明醫院存在過錯;被告衡陽市中心血站亦稱,原告無證據證明血站存在過錯。另兩家血制品企業均稱,余良幼感染艾滋病毒與其無關。
2016年10月底,衡陽市石鼓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合議庭認為,兩家血制品企業提供的血液制品合格,且余良幼使用該產品是在感染艾滋病毒的四年以前,故這兩家企業與余感染艾滋病無關。南華附一醫院、衡陽市中心血站被認定為承責主體。一審法院核定原告各項損失為548399元。
判決書稱,根據證據及各方陳述,“可以推定患者余良幼在南華附一醫院輸血治療時感染艾滋病。”雖然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醫院和血站存在過錯,“但是由患方承擔因輸血感染艾滋病的后果對患方不公平,且醫院和血站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沒有過錯”。
法院判決南華附一醫院和衡陽市中心血站各承擔40%的賠償責任,剩余20%由原告方承擔。法院認為,原告方未進行尸檢,不能確定死亡原因,對患者可能因自身血液疾病導致死亡承擔部分責任。
一審判決后,余良幼的子女和衡陽市中心血站,均提出上訴。
2017年3月底,衡陽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定一審判決遺漏了余良幼住院183天的事實,將原告方的各項損失核定為705924元。
二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原告關于“余良幼死亡與感染艾滋病存在因果關系”的主張具有合理性,且已盡到初步舉證責任;南華附一醫院和衡陽市中心血站,應該承擔其不存在過錯行為、與余良幼感染艾滋病及死亡沒有因果關系的舉證抗辯責任。
法院認定,南華附一醫院作為專業醫療機構,明知余良幼在該院治療期間感染艾滋病毒,卻不通過申請醫療事故鑒定、醫療過錯鑒定等方式查明感染原因,也未通過尸檢鑒定查明余良幼的死亡與感染艾滋病是否有因果關系,應承擔余良幼艾滋病感染原因不明和死因不明的主要責任,承擔抗辯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侵權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衡陽市中心血站雖然申請了采血過錯及因果關系鑒定,但因送檢材料不能滿足鑒定條件致鑒定未果,亦應承擔抗辯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所謂“抗辯舉證不能”,是指在抗辯過程中,不能向法庭提供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
衡陽市中院比較南華附一醫院和衡陽市中心血站的“過錯、原因力大小及可能性程度”,并考慮雙方盈利性質、賠償能力,認定此案由醫院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血站承擔次要賠償責任。法院還認為,原告方未通過尸檢查明余良幼死因,應承擔死因不明的次要責任和舉證反駁不能的不利后果。
衡陽市中院遂撤銷一審的判決文書,判決南華附一醫院承擔余良幼感染艾滋病和死亡各項損失50%的賠償責任,衡陽市中心血站承擔2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負3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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