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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為反收購紛紛修改章程,“股東訴訟”直擊自治亂象
新華社7月2日消息,為防止所謂“野蠻人”入侵,上市公司紛紛修改公司章程,相關條款涉嫌與法律相關強制性規定相悖。
作為證監會直接管理的證券金融類公益組織,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近日首次嘗試以股東身份提起訴訟,并希望以此作為示范,直擊上市公司“自治亂象”。
投服中心首嘗“股東訴訟”,海利生物涉嫌違法成被告
近日,投服中心以上海海利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相關條款限制股東董事提名權,涉嫌違反《公司法》有關規定為由,向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獲受理。
這是繼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證券支持訴訟后,投服中心首次嘗試以“股東身份”起訴。
今年4月17日,投服中心以普通股股東身份依法持股行權,向海利生物發出《股東質詢建議函》,就其《公司章程》對單獨或合計持股3%以上股東的董事提名權增加“持股90日以上”條件提出質詢,認為這一條款不合理地限制了股東對董事的提名權,違反了我國《公司法》及相關規定,建議取消此限制類條款。
4月24日海利生物回復稱,《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并未禁止公司對這一條款做出自行規定,且《公司章程》對股東董事提名權增加持股時間限制是公司增加的自治性條款,目的是鼓勵長期持股投資的股東參與公司重大事項的討論和管理,同時避免短期投機的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影響公司組織機構穩定及正常經營。
對于海利生物的表態,投服中心認為回復理由并不成立,遂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改正。
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投服中心以股東身份向公司發出《股東質詢建議函》是依法行使股東質詢權、建議權的體現。海利生物拒絕修改公司章程相關條款,致使有關股東的董事提名權受到損害,是一起較為惡劣且具有負面示范效應的事件。投服中心提起股東訴訟,是希望通過司法判決促使海利生物停止侵權行為,以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上市公司紛紛為“野蠻人”設限, 是否涉嫌違規?
近年來特別是“寶萬事件”以來,上市公司為防止所謂“野蠻人”入侵,紛紛修改公司章程。據相關機構統計,僅今年初至6月初,已有600余家上市公司先后在公司章程中引入反收購條款。
上述條款修改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針對收購人設置收購障礙,增加收購成本和難度;二是強化對公司董事和高管利益的保障。
在信息披露層面,針對《證券法》中規定的投資者持股達到公司總股本5%時,及之后每次增減5%時都應履行信息披露和報告通知義務的規定,部分公司通過修改章程將5%法定披露義務標準調整至3%甚至更低。
在公司治理層面,部分公司對《公司法》規定的決議通過形式、程序、效力,股東表決權、提案權等行使,董事選舉、任期等規定進行修改。如將特別決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修改成“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對股東行使權利附加持股期限或延長持股期限,延長董事任期、減少或取消董事選舉程序等。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岳屾山等多位法律專家表示,我國《證券法》《公司法》均未明確限制收購行為,反收購并非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法定權利。公司章程不得賦予控股股東特別權利,也不應違反“同股同權”等強制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也表示,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條款,但公司自治和公司章程條款設置均應以不違法違規為前提。違反法律相關強制性規定的公司章程修改不但無效,公司還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自治亂象”引起監管層重視,海利生物案或成“示范”
事實上,起訴海利生物并不是投服中心首次針對上市公司隨意修改章程行為公開發聲。
今年2月,投服中心曾對國光電器、黑牛食品、隆平高科、中技控股等4家上市公司發送《股東建議函》,要求其糾正公司章程中針對市場化收購舉動增加股東責任、限制股東權利的一系列條款。
隱藏在公司章程條款變更中的“自治亂象”,也引起了監管層的重視。中國寶安、世聯行、龍宇燃油等多家上市公司都曾因修改公司章程抵御惡意收購而受到交易所問詢。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根據《證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權條款的約定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利用反收購條款限制股東的合法權利。
在這一背景下,投服中心首次“股東訴訟”引發各方高度關注。
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訴海利生物一案如得到法院支持,將具有較強的示范意義,既有利于增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股東權利意識,又有利于消除上市公司章程中的自治條款亂象,體現法律保護合法正當收購行為、實現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讓廣大中小投資者分享公司并購重組所帶來的發展“紅利”。
(原題《上市公司紛紛修改章程 “股東訴訟”直擊“自治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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