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癲癇患兒家屬代購列管藥被訴“販毒”:是藥還是“毒品”成焦點
3月18日9時,備受社會關注的癲癇病患兒家屬“鐵馬冰河”代購列管藥物氯巴占涉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案,在鄭州市中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歷經4個小時,法庭未當庭宣判。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曾幫“鐵馬冰河”代收快遞的李芳等四名癲癇患兒母親也曾因涉嫌“走私、運輸、販賣毒品”被訴。2021年11月23日,李芳收到中牟縣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檢方認定其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予起訴。其他三人也因同樣的理由獲不予起訴。 “鐵馬冰河”成為該案唯一被起訴的被告人。
3月18日13時,“鐵馬冰河”的代理律師劉長向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表示,該案的核心,是藥物氯巴占的法律性質究竟是藥物還是毒品,這關鍵要看藥物的用途和流向。證據顯示,“鐵馬冰河”代購氯巴占只是病友互助。被告人認為自己無罪,而公訴人堅持被告人構成犯罪,并提出一年到一年四個月的量刑建議。
法院未當庭宣判
氯巴占系國家管制的二類精神藥品,在國內藥品市場不允許私自買賣。該藥物對癲癇病人有較好的療效。
德版氯巴占
“鐵馬冰河”是胡某某的網名,2021年7月5日,他被中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毒品犯罪,2021年8月11日被批準逮捕。
案件材料顯示,胡某某家中有患有癲癇疾病的未成年人子女,日常服用喜保寧治療。在為女兒購買藥品的過程中,胡某某聯系到境外販賣氯巴占的人員。后胡某某為牟取利益,非法從事氯巴占、喜保寧代購,即低價從境外購買,加價后通過微信群向患有癲癇疾病人的家屬販賣。2021年7月4日,公安民警查獲胡某某走私的氯巴占105000毫克。經鑒定,從胡某某處查獲的藥品檢測出氯巴占成分:根據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100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依賴性折算表》,105000毫克氯巴占折算為海洛因10.5毫克。
3月18日9時,該案在中牟縣法院公開庭審,經歷四個小時的庭審,庭審結束。
庭審中,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鐵馬冰河”的辯護人劉長律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第1057號案例提出,“非法生產、經營國家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鹽酸曲馬多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問題,該案例認為,對非法生產、銷售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行為以制造、購買毒品定罪,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被告人明知所制造、販賣的是精神藥品,并且制造、販賣的目的是將其作為毒品的替代品,而不是作為醫療用途的藥品;精神藥品的去向明確,即流向了毒品市場或者吸食毒品的群體;獲取了遠遠超出正常經營藥品所能獲取的巨額利潤。”
劉長認為,具體到本案,“鐵馬冰河”是將涉案藥品作為醫療用途的藥品,而不是將其作為毒品的替代品,而且,本案案涉的氯巴占比較特殊,分子式與化學性質與海洛因迥異,實踐中也沒有將氯巴占作為毒品替代品的情況。本案案涉的精神藥品的去向是明確的,流向了病患群體,而非毒品市場或者吸食毒品的群體。“鐵馬冰河”未獲取“遠遠超出正常經營藥品所能獲取的巨額利潤”。因此,本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參考案例確定的裁判規則,不符合“毒品”的定性。
劉長認為,本案事實和證據顯示,“鐵馬冰河”的行為本質上是病友自救、互助行為,按照最新的兩高司法解釋之規定,不應當認定為犯罪。此外,本案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如果定罪,違反了人民群眾的樸素感知,也與目前兩高最新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的精神不符。
庭審中,公訴人堅持鐵馬冰河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案,并提出一年到一年四個月的量刑建議。法院未當庭宣判。
百名病友聯名向法院提交請求書
庭審結束后,“鐵馬冰河”家屬向澎湃新聞稱,“鐵馬冰河”的初心是自己孩子治病的同時幫助其他家屬。
“庭審中,他也堅持自己無罪。公訴人指控他有營利,但其實就是病友間互助。他做這個代購,是有加價,但這里面包含快遞費等,還有付款對方未發藥、快遞丟失等損耗。而且,從開始為其他患者家屬代購氯巴占到被抓,只有兩個多月,根本就沒賺什么錢。”“鐵馬冰河”家屬稱。
該案開庭前,在一個癲癇患兒的病友群中,群主“松松爸爸”為“鐵馬冰河”發起了聯名請求書,并提交給了中牟縣法院。聯名書提到,得到藥品的人也接受過“鐵馬冰河”的幫助,他們認為“鐵馬冰河”不是走私販賣毒品的人,也不是違法犯罪分子。有超過百位病友在該聯名書上簽名。
澎湃新聞注意到,庭審時,也有關心此案的患者家屬專門趕到法院。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21年12月27日,就癲癇兒童用藥氯巴占問題,國家衛健委有關部門回復澎湃新聞表示,近期,已關注到媒體相關報道,目前正在組織對患病群體進行摸底,了解藥品用量需求,并協調相關機構和部門按照《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組織進行集中申請和進口,以滿足患者用藥需求。目前,此類藥品尚未在國內批準上市,國內有與氯巴占同類的苯二氮卓類藥品,按照第二類精神藥品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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