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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刊文評于歡案改判:是一堂生動的法治課
廣受關注的于歡故意傷害案,近日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相比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二審雖然同樣定為故意傷害罪,卻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更重要的是,二審判決書中極為詳細的事實還原,以及法庭對各方意見的一一回應,仿佛一場清涼的雨,終于讓沸沸揚揚的輿論,客觀全面地看待于歡的法律責任。
簡單梳理判決書,法庭采納的意見主要有五條:1.原判認定于歡行為不存在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應予以糾正,于歡行為具有防衛性質;2.于歡行為不屬于特殊防衛;3.本案屬于防衛過當;4.于歡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5.于歡當時的表現,依法不構成自首。五條意見,條條擊中要害,不僅抓住了影響法律量刑的重要情節,也與輿論所關注的焦點高度合拍。
同時,法院的判決書也如同一篇公正客觀的報道。當前全國都在推行“誰執法,誰普法”,在具體語境下,這往往就體現在盡量詳盡的案件還原,以及嚴格全面客觀的依法判定。于歡是在人身安全面臨現實威脅的情況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對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圍逼的人,可以認定其行為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被害人捂著肚子說“沒事沒事,來真的了”,說明于歡所受的不法侵害并不緊迫和嚴重,但他卻手持利刃連刺四人,其中一人是背后捅傷;杜志浩并非自行前往醫院,選擇去人民醫院而未去更近的中醫院,是因為前者是當地最好且距離也比較近的醫院,偵查實驗證明從現場分別前往兩個醫院,車程僅僅多約2分鐘……經過反復調查的細節公布,與按照法律條款的判定同樣有力量。
從一審到二審,于歡案留給人們最大的思考可能依然是輿論與法治應該有怎樣的良性互動關系。輿論有力地推動了于歡案的二審改判,讓沉默的聲音被打撈出來,讓更多光照進來;隨著案情信息的不斷展開,我們也更感受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句話的真實分量。在事實不清、信息不足情況下的輿論轟鳴,可能變成噪音而影響“正音”的發出,也可能左右公眾甚至是法學家對案情的判斷。
于歡案無疑是一堂生動的法治課。從一審判決引發的巨大爭議,到二審判決微博直播,再一次提示:公開是最好的穩壓器,也是最好的法治課。通過最大限度的司法公開,可以消弭誤解、打消猜忌;通過恪守公正的司法糾偏,可以支持正義、駁斥謬誤,讓司法公信力回到正軌。其實,對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司法正義乃至整個國家的公平正義,正是由我們關注的個案連綴支撐起來的。認定于歡行為屬于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既是嚴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
判決書中有一句說得好:于歡及其母親蘇銀霞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但于歡的防衛行為超出法律所容許的限度,依法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法律人也是人,研判每一個案件都需要慮之于情,但同時又是剛性法律的執行者,做出任何一個決定都要依之于法。只有如此,發生在于歡和被他刺死刺傷的人身上的悲劇,才會超越個案的爭議,深具啟發后來者的法治意義。
(原題為《于歡案是一堂生動法治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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