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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定安一供電所原所長投案退贓6萬余元,被免于刑事處罰
南國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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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路維修、申請用電,他都能給幫忙買材料找工人,讓對方盡快用上電,但是要收一些“人情費”;石料廠涉嫌非法采礦,國土部門要求斷電,他在收了“好處費”后,對石料廠私自接電睜只眼閉只眼。他是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定安供電局雷鳴供電所原所長王某某,受賄63774元。2016年4月,王某某到定安檢察院投案,并主動退贓63774元。近日,定安法院對其免于刑事處罰。
王某某,現年44歲,2014年5月,擔任雷鳴供電所所長。
在庭審中,王某某的辯護人表示,王某某承攬石料廠等工程收受的46774元,不應定為受賄款,因為這是王某某利用自己的施工經驗、專業優勢及節假日時間,去承攬工程,是積極為用電戶提供職外有償服務的行為,是勞務報酬不應定為受賄款。定安法院認為,王某某私自承攬的拉電工程等是其所在單位規定不允許的行為,且工程款中包含有好處費,應被認定為受賄金額。定安法院判決王某某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退贓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原標題為《 私自承攬拉電工程收“好處費”6萬多定安一供電所原所長投案退贓后被免于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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