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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學平:律師真的只是收人錢財替人消災嗎?
社會上經常聽到這樣的聲音:“你們律師不就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嘛?只要給夠了錢,黑的都能被你們說成白的。”坦率說,不少律師在面對這樣的說辭時顯得不知所措。似乎有償收費、忠于當事人利益對于律師是一種原罪,會讓律師變成一個黑白不分、跟正義背道而馳的職業。但事實情況,真的如此嗎?
幾年前在某地開庭,一位公訴人在答辯時就發出了類似的質疑:“律師不過是誰出錢就替誰說話,如果被害人請到你,你又會怎么說?”至今猶記得,我當場是這樣反駁的:“公訴人是在挑戰國家律師制度么?我作為被告人聘請的辯護律師,根據法律規定必須要為被告人做無罪或罪輕辯護。不論是誰出錢請的我,只要辯護沒有偏離證據、事實和法律的框架,就不應該受到指責。國家財政為你支付工資,當事人家屬為我支付律師費,這兩者本質上沒有不同。”由于時間關系,我當庭并未過多展開,但類似的問題確需每個執業律師認真思考作答。
其實,律師忠實于自己的當事人,不僅不是什么原罪,恰恰相反是律師制度的倫理基礎。可以設想,如果A付費,卻替B說話,那么律師這個職業還如何生存?抵制律師的立場性,就是抵制當事人的立場性,就是抵制社會的基礎誠信,這是反常識反人性的。至于有人擔心,律師的這種立場傾向性會影響司法公正則純屬杞人憂天。因為司法公正依賴于一個完整的三角構造,不僅有立場對立的當事人,還有居中裁判的法官。如果法官立場不中立,偏袒某一方,那么正義的天平才會真正傾斜。
在人類社會早期,曾經流行過神明裁判,那時的人們不相信自己可以判斷何謂正義。時至今日,在司法領域人們已經很少討論超驗的正義。人間的法庭伸張的只能是人間的正義。這種人間的正義以人的有限理性為標準,以程序正義為依托。因此,這種正義并非自天而降,裁判者并非全知全能。因此,司法裁判者必須對當事各方的立場保持中立,平等兼聽當事各方的觀點。在一個現代意義的訴訟程序中,律師雖不是司法正義的直接生產者,但離開了律師,司法正義必然難產。律師的立場傾向性非但不是司法正義的阻礙,相反有助于司法正義的生產。是故,高水平的法官大多偏愛高水平的律師。
很久以來,部分人潛意識里奉行一種一元主義的正義觀念,即:正義只有一個來源,那就是來自于公檢法;正義只有一個標準,那就是公檢法的處理結論。倘若真的如此,只要公檢法就夠了,國家又何必設立專門的律師辯護制度呢?如果律師總是站在正義的對立面,如果律師總是邪惡的幫兇,那么律師這個職業存在的社會基礎又何在呢?任何一個職業,如果在倫理道德上完全無法立足,都將難以長久生存或發展壯大。從邏輯上稍加分析就可以知道,律師工作絕不是簡單的“收人錢財替人消災”,更不是專門替“壞人鉆空子”,而是國家法治建設必不可少的一環。
如果律師站在自己當事人的立場上講話沒有錯,那么在此過程中收取一定的報酬,性質就改變了嗎?答案是否定的。在改革開放初期,律師曾經是體制內的一員,收入主要靠財政撥款。直到20世紀90年代,律師才開始逐漸自食其力。律師服務走向市場化是一種歷史進步,這種進步不僅是經濟層面的,而且更是法治層面的。在整個司法體系中,公檢法都是公權機關,唯有律師是自食其力的民間法律從業者。如果將來有一天,律師重回體制,重新靠吃皇糧為生,老百姓打官司全部都由政府部門指派免費律師,情形會是怎樣?如何確保這些指派律師會忠實于當事人自己的利益?請律師不用花錢,是否就一定對老百姓有利?
我曾經有一個朋友,經常揶揄律師這個職業。直到有一天,他突然急匆匆的給我打來電話。他告訴我:他的內弟是一家大型化工企業某分公司的高管,因為企業涉嫌污染環境罪已經被批準逮捕。公司總部出于對員工的愛護,第一時間為所有涉事員工統一聘請了律師。他認為他的內弟不負責技術工藝,也不負責生產運營,企業出事不應該怪罪到他內弟頭上。他向我抱怨,因為是公司統一出錢請的律師,所以律師都是直接跟公司負責人匯報,很少跟家屬溝通案情。緊接著,他又十分不安的向我詢問:公司請的律師會不會幫公司做事,把責任都推到他內弟身上,進而讓他內弟幫人頂鍋?
面對這一連串的抱怨和質疑,我告訴他:有無刑事責任取決于他的工作崗位和他的行為跟污染環境的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該律師是公司花錢請的,有事優先跟公司溝通可以理解,但不跟家屬溝通確實不應該。同時,該律師的行為表明他只想對公司負責,所以家屬擔心的事情確實無法排除。我告訴他,有時候,免費的才是最危險的,付費的反而才是可靠的。律師服務有償化、市場化的制度含義在于,通過契約建立信任紐帶,通過市場的力量制約公權。他恍然間似乎有所悟,但我不知道經此一事,他對律師職業的看法是否會有所改變。
這么說,并非要刻意拔高。站在個體角度,律師職業可能只是為了利己謀生,但站在法治全局卻有著不一樣的意義。當然,市場并非萬能。是故,國家還要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確保請不起律師的窮人也有能力尋求司法正義。但法律援助不應當是律師服務業的主流,法援制度更不應當反客為主,成為侵害當事人辯護權的工具。此外,也許更重要的是,作為律師個人,不應當唯經濟利益是圖,而應當守住法律和職業倫理的底線,自覺擔負起該有的社會責任。我每年都會空出幾個名額,給那些確有冤情、經濟貧困而又懂得感恩的當事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務。我始終認為,被他人所需要、為他人提供幫助的那種快樂,是金錢所不能替代的。正是在那些超越經濟利益的案件中,我才更真切地感受到了律師職業的厚重感和價值感。律師群體不僅要用嘴巴,更要用行動贏得公眾對這個職業的信賴和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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