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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租客打掃陽臺時墜亡,房東未告知隱性缺陷判賠12萬元
小吳大學畢業后從吳先生處租賃了一間房屋,不料在清理陽臺時從陽臺墜落身亡。近日,北京市豐臺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吳先生作為房主,沒有就房屋附屬設施的隱性缺陷向小吳告知,法院判決吳先生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小吳家屬12萬余元。
2016年8月,小吳大學畢業后進入北京一家證券公司工作,她從吳先生處租賃了一間房屋,吳先生把鑰匙留給了小吳。當天下午,小吳從該房屋東側陽臺外的護欄缺口處墜落,經搶救無效身亡。
警察經調查認為,小吳符合高墜致創傷性休克而死亡,不屬于刑事案件。房主吳先生在事發當天公安機關詢問時曾表示,房子東側陽臺的護欄底部有一個洞,那里以前是裝空調留的洞,他在整個護欄底部都鋪上了舊衣柜的復合木板,那個洞上面也蓋著木板。護欄底部有洞的事他沒有告知小吳,因為他忘了這件事了。
因認為吳先生提供的房屋存在安全隱患而并未第一時間說明,沒有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小吳身亡,小吳的父母將吳先生起訴至豐臺法院,索賠123萬余元。
吳先生認為,他出租的房屋符合安全標準,小吳爬上護欄導致意外發生,自身沒有盡到安全謹慎義務。小吳作為成年人,應該有足夠的安全意識,只要她不去實施違反常規的行為,意外不會發生。
豐臺法院認為,小吳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對自身安全負謹慎的注意義務,其不慎從涉案房屋陽臺外的護欄缺口處墜落導致創傷性休克死亡,自身負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吳先生在將房屋出租小吳時應就房屋附屬設施的隱性缺陷向她進行充分的告知,但吳先生并沒有告知該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小吳對護欄承重能力產生錯誤判斷,導致事故的發生。
豐臺法院一審判決酌定吳先生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2萬余元。后該案上訴到二中院,二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為《租客打掃陽臺時墜亡 房東賠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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