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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通報兩起重金屬污染案件,臺州一企業兩年三次非法排放
6月8日,環保部通報兩起典型案件,均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浙江省臺州市浩宇電鍍有限公司兩年內三次非法排放有毒物質;湖北荊州市周炎鋒(個人鍍鋅加工)違法排放含重金屬廢水。
二年內兩次以上排放毒物應被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據通報介紹,2017年3月3日,臺州市椒江環保分局執法人員會同臺州市環境監測中心人員對臺州市浩宇電鍍有限公司開展一季度一次的監督性執法檢查,檢查過程中對該公司排放的廢水進行采樣。經檢測分析顯示,該公司廢水標排口總鎳指標超出《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表2排放濃度限值。椒江環保分局對該電鍍廠廢水超標排放行為進行立案處罰,并啟動按日計罰程序。
執法人員在辦案時發現,該企業在2015年8月5日因所排廢水銅指標超標被椒江環保分局立案處罰。2016年9月18日,又因所排廢水銅指標超標被椒江環保分局立案處罰。
經調查,該企業在兩年里,存在三次非法排放重金屬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應被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該企業已經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目前,椒江環保分局已經將案件依法移交公安部門進行調查。
環保部表示,二年內兩次以上非法排放有毒物質被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應被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規定,主要是為了加大對環境污染行為的打擊力度,將處罰不再局限于行政處罰,而是達到一定程度符合本規定,就將其行為界定為刑事犯罪,予以刑事處罰。這充分體現了加強環境保護、加大環境污染行為處罰力度的立法理念。
荊州一個體戶非法排放重金屬廢水涉嫌犯罪
此外,2017年2月28日,荊州市環保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周炎鋒在租賃的廠房內從事化學鍍鋅加工,廠內無任何污染防治設施,鍍鋅產生的廢水通過管道直接排放到外界水環境。據執法人員詢問了解,2016年12月以來,周炎鋒在月堤路荊恒商貿有限公司院內租賃廠房,從事表面處理加工,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過任何處理直接外排西干渠。在詢問過程中,行為人法律意識淡薄,并不清楚該行為的危害性。
監測結果顯示,加工過程中外排廢水中主要污染物總鋅排放濃度為102 mg/L、總鉻排放濃度為26.3 mg/L,分別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67倍、25.3倍。
2017年3月3日,荊州市環保局對周炎鋒個人鍍鋅加工廠進行立案調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周炎鋒從事鍍鋅加工過程中排放含鉻污染物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3倍以上、排放含鋅污染物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10倍以上,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該行為人已經涉嫌環境污染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規定,荊州市環保局將案件依法移交荊州市公安局沙市區分局進行調查。2017年3月31日,荊州市公安局沙市區分局受理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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