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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非法處置醫廢污染環境入刑首案12人獲刑:賣感染性廢物
“處置醫療廢物的資質要求很高,我做廢品這行7年了,沒有看到哪個同行有這個資質。我對醫療廢物的了解就是知道輸液器、注射器是絕不能收的,必須要有資質的處置公司才能處置的。”在接受訊問時,被告人胡炳濤如此供述。
胡炳濤是湖南首例非法處置醫療廢物污染環境入刑案12名被告人中的一名。
2016年12月,湖南警方曾宣布,經過歷時半年多的偵查,這起公安部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督辦案件正式告破。一條跨湖南、河北、湖北三省非法買賣、運輸、處置醫療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犯罪的鏈條被摧毀。
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湖南高院召開“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狀況”新聞發布會,通報多起典型案例。澎湃新聞從發布會上獲悉,上述案件已由湖南汩羅法院作出判決,12名被告人獲刑。
無任何資質,非法販賣處置醫療廢物140噸
據法院判決書認定,自2015年至2016年4月7日期間,被告人仇勝雙與霍增光在未取得任何相關資質的情況下,在仇勝雙位于汨羅市古培鎮某村的住房后院從事輸液袋及一次性注射器等廢物的破碎加工工作。
仇勝雙在經營中提供場地,收貨及銷貨,霍增光提供了部分資金,并負責收貨款。在作坊中,有專人將混合在輸液袋中的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輸液器、棉簽等感染性廢物挑揀出來,然后將輸液袋進行破碎。為了謀取利益,被告人仇勝雙要求工人將一次性注射器也進行破碎,少量摻雜在輸液袋破碎料中。仇勝雙和霍增光從被告人王正科、戴愛秀、葛水云、霍七輝、黃英武、仇許兵等人處購買了混有棉簽、一次性輸液器、一次性注射器等感染性廢物的輸液袋進行破碎,破碎后的輸液袋賣給了被告人高學東,共計140余噸。
2016年4月7日,汨羅市環境保護局接到群眾舉報,前往現場進行查處,現場扣押混有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輸液器、棉簽等的輸液袋及已經分揀出來的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輸液器等共計26.698噸。同時扣押了露天堆放的輸液袋破碎料25.546噸。
汨羅市公安局隨即成立由汨羅治安大隊牽頭的專案組,全力偵破案件。湖南省公安廳官方微信號曾通報稱,該案系湖南省非法處置醫療廢物污染環境入刑第一案,被公安部列為2016年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第二批督辦案件。警方共出動300人次警力,奔赴湖南郴州、湖北宜昌、廣東佛山、河北廊坊、江蘇宿遷等地,行程5000余公里,抓獲十多名犯罪嫌疑人。
以污染環境入刑,暴露醫療垃圾監督管理缺位
判決書顯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環境管理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的文件明確指出:對用于人體并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用品及一次性醫療器械,包括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和一次性輸液器,不論是否剪除針頭,均應按照醫療廢物實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據汨羅市環保局的認定意見,被告人仇勝雙非法收集處置的使用過的一次性使用注射器、一次性使用輸液器、裝有廢棄血液的輸液袋和貼了感染科字樣標簽的輸液袋、醫用針頭等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屬于《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感染性廢物類,確認為醫療廢物,危險特性為感染性。醫療廢物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確認的危險廢物。仇勝雙加工廠內所有醫療廢棄物均屬于危險廢物。
汨羅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仇勝雙、霍增光等12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十個月的有期徒刑到拘役三個月不等。宣判后,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
湖南高院通報認為,本案各被告人在沒有取得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處置危險廢物140多噸,嚴重污染環境,給公眾健康帶來極大隱患,法院依據本案的犯罪事實分別對各被告人判處相應實刑,并處罰金,充分體現了刑罰的威嚴和震懾作用。該案的查處暴露了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垃圾管理、處置方面的漏洞以及環保行政部門在醫療廢物收集、處置等多個環節的監督管理缺位,司法介入對于有效完善醫療廢物處置的監督和管理有重要的引領作用,實現了司法裁判的社會治理功能。
【普法小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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