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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楊國安:明清兩湖地區鄉村社會的秩序

澎湃新聞記者 饒佳榮 采訪
2017-07-21 17:54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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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社會,尤其是鄉村社會,歷來是學界研究的一個熱點。當然,鄉村社會很復雜,像戶籍管理、賦役征收、社會控制等,既是繁難糾結之所在,也是歷史學者關注和討論較多的問題。武漢大學歷史學院楊國安教授的近著《明清兩湖地區鄉村社會史論》(商務印書館2016年12月版)就試圖從國家權力與民間社會互動的視野出發,自上而下探討官府對鄉村社會控制與治理的同時,自下而上揭示鄉村社會的自我管理與民間秩序的自我構建。

楊國安教授在做田野考察(本文圖片均由楊國安提供)。

澎湃新聞:您當初為什么研究鄉村社會?

楊國安:我是從農村出來的,想了解農村,這是最基本的出發點。可以說我一直是在用心去研究鄉村,不管采用什么樣的研究方法,內心始終有一種熱愛鄉村的情懷和情結吧。另外,就是與我的學術背景有關,我碩士是在南京農業大學念的,專業是農業史,當時研究的側重點在農業經濟史方面。后來到武漢大學攻讀博士學位,當時社會史正興起,自己的研究方向就自然轉向鄉村社會史研究。當時為了寫博士論文,我花了很多時間思考怎么切入鄉村社會。一開始我是準備從宗族入手的,還到圖書館查閱族譜資料,但當時湖北省圖書館和武大圖書館藏的族譜特別少,而且那時候我們還沒有到田野調查的意識和經費,最多只能利用圖書館收藏的地方志,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就把宗族先放下了。那時關于慈善和社會救濟的研究很流行,諸如育嬰堂、救生局志之類的材料我也查過一些,但感覺以后要做鄉村社會的整體研究,如果以慈善活動為博士論文,后續的研究空間可能就不太大。我當時的設想是,博士論文的選題最好能涉及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多個方面,為以后的鄉村史研究奠定一個較為寬厚的基礎。恰好那時又受中山大學劉志偉老師的有關明清廣東里甲賦役制度研究的那本書的啟發,就選了基層組織這個題目,后來修訂出版(書名為《明清兩湖地區基層組織與鄉村社會研究》)。

回過頭來看,博士論文其實寫的是結構性的東西,而且比較靜態。事后反思:湖南與湖北兩省范圍很大,跟現在很多田野考察和個案研究相比,我選的區域太大了:一方面,省和省之間其實存在較大差異的;另一方面,其他諸如湘鄂贛山區、江漢—洞庭湖平原、還有鄂東南丘陵盆地等,不同的地形地貌之間其實還是有很多差別的。這種區域間的差異性在我寫作博士論文的時候當然是意識到的。如果說全國性的研究有可能是一種“張冠李戴”的大拼盤,我所從事的兩湖地區的研究無非是縮小的拼盤而已。不過這一選題的好處在于為以后的研究留下足夠的擴展空間。事實上,博士論文中的諸多章節,比如戶籍管理、賦役征收、社會控制等,都構成以后研究的系列專題領域。可以說我后面幾本書都是第一本書每一章的延伸,并且通過田野考察,用微觀、個案的實證研究,以“動態”的“過程”的分析方法,從不同層面不斷深化明清以來中國鄉村社會史研究。

澎湃新聞:“都”是怎么來的?“都”的設立對地方社會的意義?

楊國安:“都”是特別復雜的問題。顧炎武《日知錄》里說,“都”起源自西周,是一個國下面的小邑,是城市的意思,跟我們現在說的鄉里組織層面的“都”不是一回事。“都”作為鄉里層級的名稱,是從北宋開始的,源于王安石保甲法,當時規定五戶為一保,五小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最初是為了鎮壓地方叛亂而設立的一個治安系統,后來職責不斷擴大。到了南宋,從治安擴展到行政,“都保”或者“都”逐漸取代了原來的鄉和里;到了元代,南北是不同的制度,北方大體是“村社制”,而南方承襲的是南宋以來的都圖制。

明代實行里甲的時候,情況就復雜了。因為之前的很多名稱延續下來了。比如湖北的西北部漢水流域一帶,像鄖陽府的竹山、竹溪等縣,可能受北方影響,保留“社”的稱呼。而在兩湖地區其他大部分地區,則大量存在“都”、“圖”的稱謂。可以說,明清時期在縣之下還存在諸如鄉、都、圖、村、社等眾多具有地域特征的鄉里名稱,各自內涵和功能也各不相同,使得縣以下的行政體系比較模糊,到底是二級還是三級,目前還沒有定論。包括鄉里組織里甲、保甲和縣之間有一個層級,這個層級是實體的還是虛體的,爭議也很大。

有學者就認為“都”是介于鄉和里甲之間的地域單位,形成鄉—都—圖或者鄉—都—里/甲的格局,我們應該怎么看待,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因為兩湖許多地區,“都”也具有“里”的意義,比如湖北通山、湖南湘潭等地,縣下編有“都”,每都下面分作十甲,這里的“都”顯然是和里甲中的“里”是相通的。類似的還包括“鄉”的問題,史料中類似東鄉、西鄉、南鄉、北鄉啊,只是一個表示方位的地理名詞,是表示地望的,并沒有實際行政方面的意義。但也有個別地區存在特例,比如明代湖北東湖縣(就是現在的宜昌市)設有9個鄉,其實就是9個里,這里“鄉”也具有“里”的含義。

在我看來,鄉里組織涉及三個概念,第一個,賦稅征收系統;第二個,行政管理系統;第三個,地理系統。現在有些問題為什么很麻煩呢,因為它們之間往往很模糊,并沒有很明確的對應關系。比如明代的時候,賦役系統和行政系統是合二為一的,里長、甲長既是一個管理的層級,也負責賦役征派。到了清代,里甲則逐步演變為一種具有“賬戶”性質的征稅單位,保甲成為鄉村基層組織。更為重要的是,每個地方的鄉里組織,既來自于國家行政權力的規制,同時也受歷史傳承及地方習俗、區域經濟發展的影響,更與自然環境和聚落形態息息相關。其名稱則因為習俗、語言等差異而五花八門,但很多都是“名異實同”。

通山縣鄉村的廊橋——紅衛橋

澎湃新聞:兩湖鄉村祠堂的分布有什么特點?祠堂的建設形成一套規制了嗎?

楊國安:近年來,我們一直行走在湖北、湖南的各地鄉村,矗立在鄉間的巍峨的祠堂,無疑是宗族文化的重要體現和載體。就相對保存較好的、較為集中的祠堂建筑而言,湖北主要分布在鄂東南的大冶、陽新、通山、通城等地區,這也是明清時期“江西填湖廣”這一大規模移民運動的首選地區。其他地區,包括鄂西北、鄂西南地區,也有部分祠堂的存在,但較為零散。

談到祠堂的修建,我們首先得明白這個宗族移民定居與發展的歷史。一般來說,一個宗族要做大,大概要經過四五代。第一代遷移到某個地方,務農基本上可以糊口,在當地扎根,但要進一步發展,到了第二代就要靠經商,比如到漢口、蘇州等經濟發達的地方做生意,漢水和長江為湖北民眾提供了較為便捷的運輸通道,可以從事木材、山貨、茶葉、布匹等商業貿易。經過一兩代人的財富積累,到第四代的時候,一般會去考科舉謀求功名。以農立家、以商致富、以科舉晉升社會地位,這大概是一個成功的家族必經的道路。當然這是成功的案例,失敗的案例,可能就被歷史湮沒了,看不太清楚。

宗族成長的過程跟當地祠堂的分布顯然有密切的關系。就目前資料來看,雖然有的族譜會把祠堂建設時間追溯得較早,比如說明代、甚至說宋代的都有,但目前有確切記載的應該是清代初期開始的。以鄂東南為例,那里祠堂確實很發達,這跟當地人基本上是江西移民有關系。江西填湖廣嘛,一波一波的涌進來,而且當地是丘陵山地為主,大大小小的盆地很多,比較適合聚族而居,我們現在看到的有記載的祠堂,比如陽新縣白沙鎮梁公鋪的梁氏祠堂就是康熙年間修建的,這個時期大規模建宗祠,可能跟清朝試圖利用宗族控制鄉村的形勢有關。梁氏宗祠后來經過不下五六次的修繕,建國后又被當作倉庫和學校,所以一直保留下來,現在已經是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了。

鄂東南祠堂之所以能大量被保存下來,有幾個原因,一個就是當年建立鄂東南革命根據地,很多祠堂是紅軍的機關、醫院所在地,后來作為革命遺址被保留下來,比如陽新縣的龍港鎮,靠近江西,是當時湘鄂贛革命根據地的核心地區,號稱“小莫斯科”。另一個更為重要的原因就是,很多祠堂被老百姓長期當作學校在使用,因為在鄉村,除了私人住宅之外,祠堂幾乎是唯一的公共建筑,而且祠堂也基本是村落中規模最大、建筑最好的房子。

就我的田野考察來看,鄂東南的祠堂建設存在一個三級的結構:總祠—支祠—家祠。一般在一個小的流域或者盆地,也就是一個家族的聚居區,首先是在始遷祖,也有叫做開基祖的村子建一個總祠,供整個宗族過來進行祭祖活動。也有不在村子里面,而是選擇在宗族聚居區的中間位置建立總祠的,環境比較好,空間也大,這樣大家來往和交通都比較方便。然后是支祠,也可以稱為村祠,因為一般一個村子有一個支祠,我在查閱家譜的時候,發現族譜中將這類祠堂記載為宗屋,或者祖堂。在和當地老百姓交談的時候,他們則稱之為公屋的。支祠一般都處于村落的正中心的位置,前面是一個水塘,講究風水的。水塘和支祠之間是廣場,供聚會之用。支祠一般是三進的房子,支祠的后面是靠山及祖墳。村祠在鄂東南最為普遍,也構成當地社會交往和社會秩序的中心。家祠相對較少,因為它一般是有身份的大的家庭才做的。

陽新縣龍港鎮河東村蕭氏支祠

做祠堂的契機有兩個,一個是要有關鍵人物出來,比如當過大官,梁氏祠堂之所以能在清初修建起來,就是因為在康熙年間梁氏家族中出現了一個叫梁勇的人,當時他當過總兵,他有威望,能協調各方的力量;另外,就是依靠人多的優勢來修建祠堂。明清時候的湖北相對江南來說,是一個均貧的社會,沒有很大的貧富差距,當家族人口繁衍到一定規模的時候,當地就以做會(祠會、祭會)的方式來聚攏資源,從事宗族的建設活動,當然這里面還是需要一些熱心公益活動的下層士紳來倡導才行。總之,在官僚和搢紳較少,甚至連富豪也較少的鄂東南鄉村社會中,大部分宗族組織的社會運行大體是依靠“會”的力量來推動的。

澎湃新聞:里甲制和保甲制有何區別?明清時期鄉村社會為什么會發生從里甲制到保甲制的變遷?

楊國安:學術界一般認為,明代實行的是里甲制度,清代是保甲制度,其實明代中后期很多地方已經開始推行保甲制度了,不過這個時候保甲主要還是作為治安手段在局部地區推行,與之配套的還有鄉約制度的推行。從明到清,為何出現里甲向保甲的轉變?這背后主要涉及賦役制度的變革,即里甲性質的演變。明代里甲是一個融合了賦役征派和行政管理等多重功能的鄉里基層組織,而且明初朱元璋設定的里甲是一個相對封閉的系統,以人戶為編排單位的,即10戶為一甲,110戶為一里,然后通過賦役黃冊與魚鱗圖冊相互對應,賦役黃冊以人戶為主,魚鱗圖冊以土地為主,征派賦稅徭役最開始是以人戶為主,土地為輔,即人丁事產作為賦役征派的標準。而維系里甲體系的基石就在于擁有一定土地的自耕農,加上明初嚴格控制人口的流動,所以這套體系大體運作正常。

但到了明代中后期,建立在小農經濟基礎之上的、相對封閉的里甲系統出現了松弛,其中最主要的表現就是明中葉大量流民的出現,以湖北的荊襄流民為例,明成化年間嘯聚此地的流民人數達到200萬之多。這些流民離開原來的戶籍,人和地分離,本來賦役征派以人為主,結果人跑了,稅收就落不到實處了。于是各地就慢慢將征稅對象轉向以土地為主了,畢竟土地是跑不了的。這也就是為何明代中后期,特別是萬歷時期,國家要進行大規模的土地丈量,其實背后主要就是為了解決地方上人地分離造成的納稅的不均衡問題。像湖北在明代就有移民和土著、主戶和客戶之間的矛盾,核心問題就是賦役不均。因為大量移民和流民沒有進入里甲系統,屬于客戶,盡管在湖廣大量新開墾土地,但不用交稅。擁有戶籍的土著和主戶就不干了,希望將賦稅平攤到所有的土地上去。而從國家層面來講,由于人口的逃離,納稅的土地數量也大幅度減少,于是土地丈量就成為從上到下的一種首選。其實在萬歷大規模推行土地丈量之前,部分州縣已經開始進行丈量了。并且在萬歷之后,直至清朝初年,土地丈量依然在部分地區進行,為什么呢?因為地方上有這種需求。以湖北潛江為例,從萬歷到康熙年間,歷任知縣先后進行了多次丈量,就是因為當地處于湖區,不斷有新淤出來的土地,同時也有因為水患不斷造成崩塌消失的耕地,于是土地就需要不斷清丈,否則賦稅就會出現嚴重的不公平。

光緒潛江縣實證底冊之一頁

回到里甲與保甲的相互關系的演變這個話題上來。從明代后期到清代前期,很多地方,保甲和里甲是并存的,只是功能各有側重,保甲是維護治安,里甲是負責賦役。我前面說過,明代后期,其實政府的征稅對象已經開始由人戶轉向土地了,而且經過土地丈量之后,特別是一條鞭法之后,里甲的編排對象也由人戶逐漸轉到田糧,于是里甲的編排系統在明末清初就出現了一個重要的變化,即不是按人戶來編,而是按田糧來編。比如清初湖北的京山、潛江、黃陂,湖南的麻陽、瀏陽等縣,都是按照稅糧編里。以京山縣為例,它就是以50石為一甲,500石為一里,于是里甲就演變為納稅單位了,不再具有鄉里行政組織的功能。同時,賦役白銀化,繼而定額化,也就是說每個縣要交多少稅有一個固定的額度,攤丁入地之后,更是跟人戶完全沒關系了,里甲按照稅糧和田地來編,意味著多少里甲就交多少稅糧。而保甲作為一種治安系統,是以連坐的方式,將人戶進行編排,它的功能也在不斷擴展,由監督和治安,延展到催征賦稅,于是清代就實現了鄉里組織由里甲向保甲的轉變。但是鄉村社會麻煩的地方在于,很多名字和實際是脫離的,鄉、里、甲、都、圖等名稱可能由于習俗和慣性都還保留著,而且與明代相對整齊劃一的里甲系統不同,清代的鄉里名稱出現更加明顯的地域化的傾向,像兩湖某些地方還出現“爪”、“境”、“段”、“鋪”、“團”、“塊”、“總”、“會”等名稱,因地制宜,各隨自便,非常混亂。但是在這些眼花繚亂的名稱背后,基本還是那幾個系統在運作。

澎湃新聞:明清地方經濟形態對鄉村社會秩序有何影響?

楊國安:在鄉村社會考察的時候,我們很容易就會發現,不同的地理環境,不僅影響到經濟形態,甚至直接會體現在鄉里名稱的稱呼上。比如一般都是以縣城為中心,按照方位分成東西南北四鄉,當然前面也說過了,這些名稱主要是一種地理意義上的稱呼。但有的地方只分成南鄉、北鄉,比如通山,因為有一條河穿過該縣中部。再比如清代的武昌縣(現在的鄂州),就分內鄉、外鄉,內鄉其實是指山區,開發較早,外鄉是指湖區,開發較晚。這些地名也許不具有行政層級上的意義,但對當地人可能有它的特殊含義,甚至是劃分不同群體的一種符號。

回到本話題上來。的確,不同的地形、地貌會形成不同的經濟形態和居住結構,不同的經濟與居住結構會影響他們的生活、生產方式,而這種生活、生產方式對他們的交往也會產生影響,最后造成社會秩序和社會運行是不一樣的。我發現湖區和山區就很不相同。江漢平原湖網密布,基本上就是點狀、線狀的聚落形態,社會生產和社會交往圍繞“垸”展開,這對當地賦稅結構、行政結構就會造成影響。你會發現,當國家權力進入鄉村社會的時候,出于行政成本的考慮,行政編制往往向地域組織考攏,比如湖區的“圍垸”最初可能就是一個水利組織,到了明代中葉、清代的時候,慢慢就變成一個賦稅單元和行政單元了,就是從生產生活共同體轉變為一個納稅治安共同體了,甚至市場圈、通婚圈、信仰圈等也在這個過程中疊加形成了。

在丘陵地區,基本上就是一個盆地的結構,中間是耕作區,村莊是沿著山腳分布在四周的。像湖北大冶、陽新,往往一個流域,就是一個姓控制的地方,比如在鄂贛交界的龍港鎮下面的一個小流域,以月臺為中心,整個流域幾乎都是劉姓家族聚族而居。因為它就是盆地結構,居住形態就圍繞盆地展開,并且以總祠、村祠為中心,形成一個尊卑有序的家族秩序場。當然我們一直懷疑,這行成片的家族聚居區,應該是一個不斷演進的結果,也就是說這里面有一個大姓不斷排擠小姓的過程。在走訪中有當地人曾經告訴我們,在一個村落社會中,那些小姓細戶,很容易受欺負,比如人家會把莊稼毀掉,偷偷摸摸把牲口牽走,總之采取各種或明或暗的手段和方式讓你過得不舒服,最后不得不搬走。所以在這些宗族聚居區,一方面宗族內部之間,以祠堂、族譜、族規等為核心,形成一套較為嚴密的宗族管理系統。另一方面,這些地區不同宗族之間,也往往存在一種宗族性的競爭關系。很可能會為爭奪山林資源、水利灌溉、耕地、水面漁業等發生爭斗和官司。

湖北陽新縣富池鎮玉埦李氏宗祠

與丘陵盆地的強宗大族不同,湖區的宗族之間關系則相對較為柔和,因為他們要共同面對頻繁的洪水,在不斷的興修堤垸、防洪抗旱過程中,不同姓氏之間聯系較為密切。而且因為湖區聚落一般是點狀或者線狀分布于臺、墩以及堤上,比較難以形成同姓之間的成片聚居區,分散的聚落形態,使得同姓宗族之間的聯系相對松散。但也不排除湖區部分地區也存在較大的同姓聚落,也修建有較為宏偉壯觀的祠堂。但總體感覺,由于水利的緣故,以地緣為基礎的圍垸對湖區民眾的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影響更大。

澎湃新聞:明清時期族權、紳權、皇權在兩湖地區的相互關系?

楊國安:如果說以里甲、保甲為代表的鄉里組織是皇權在基層社會的體現和代表,那么我們會發現,在兩湖地區,宗族與保甲在實際運行中是相互交融和互相支持的。舉一個例子吧,就是在湖北武昌縣的張氏宗族的族譜中,收錄了一份合約,其內容是關于張氏和蔡氏、高氏等如何輪充保正這個職役的事情,三個姓氏大概是按照二十年一屆進行輪充。與此同時,當輪到張氏家族當差之時,他們張氏內部又按照三房進行輪充。這種宗族輪充當保甲長的合約在湖南新化、瀏陽等州縣也是存在的,相信只要繼續挖掘史料,事例會更多,這表明,任何基層政權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往往繞不開宗族這一固有的社會組織形態。包括后來兩湖辦理團練過程中,也有族團的大量出現。

至于兩湖地區的紳權問題,大概以太平天國為界線,之前兩湖地區基本以庶民士紳為主體,對國家行政體系基本構不成威脅的。因為明清兩湖地區是移民型社會,以垸田開發為標志,屬于新的經濟開發地區,又以糧食種植為主,所以社會財富積累較為薄弱,而且在江漢平原地區,幾年積累的財富,也許一場洪水過來就蕩然無存了。所以兩湖地區基本缺乏大官僚、縉紳和大富商。以生員為主體的這些中下層士紳活動范圍主要是地方水利建設、慈善救助、修橋架路等活動,較少影響到官府的行政運作。到了太平天國時期,隨著兩湖團練的大量創辦,以及湘軍的崛起,以此為契機,兩湖紳權開始擴張,主要體現在大量的軍功士紳的涌現,他們開始干預公事,甚至發展到同官府相抗衡的地步,所以湖北巡撫胡林翼說過,自從寇亂以來,官不能離開士紳而有所為。光緒年間的湖北沔陽知州李輈則直接說,官不過是替紳監印而已。

但總體來說,兩湖鄉村社會中,族權、紳權、政權在實際運作中,基本還是處于一種共同作用、相互交融的局面。比如胡樸安在《中華全國風俗志》中記載的武昌縣的鄉里制度時候,就指出,當地出現糾紛的時候,一般先是房長、族長和德高望重的長者先進行調解,如果沒有效果,再請士紳和里保長進行調解,如果還平息不了,才報告給官府進行處置。所以我們說鄉村的控制體系是多元的,其權力結構也是多元的,呈現為一種相互交織的網狀結構,并不是單一的、線性的、非此即彼的權力結構。

《明清兩湖地區鄉村社會史論》書影

澎湃新聞:明清兩湖地區的鄉村秩序與華南、江南的有何異同?

楊國安:這其實是一個很大的題目。要做大而化之的概括,其實是很危險的事情。就以鄉里組織來說,必須在一個一個小問題上具體論證才行。兩湖地處長江中游,又屬于華中,屬于東西南北的過渡地帶。華北一般被認為是國家腹地,權力在場(或說國家在場)的地域,所以一般認為華北老百姓的徭役非常繁重,因為要經常被國家抓差干活;江南是經濟中心,國家的賦稅和漕糧都仰仗江南的供給,所以江南重賦一直是當地紳民爭論不休的話題。江南同時也是科甲人文繁盛之地,擁有一大批官僚和文人。華南則是邊緣的“化外”之地,國家控制相對較弱,所以地方宗族勢力就較為強大。華中地區感覺國家控制力度與地方自治之間處于一種相對平衡的狀態,當然這只是一種朦朧的感覺而已,就像我第一本書的結語中試圖概括提出兩湖地區具有南北過渡地帶的雜糅性特征,事后想想其實并沒有多少學術含量和實際意義。

我倒是想談一下最近幾年在鄂東南考察家族社會時候產生的一些粗淺的想法。學術界一般認為華北地區的宗族是以墳塋為中心,華南以祠堂為中心。我們知道,就宗族的祭祀活動而言,有一個從墓祭到祠祭的演變過程。華北祠堂比較少,廟宇比較多,所以家族的祭祀活動大多都是在墳地進行的。我在宜城調查的時候發現——那是江漢平原偏北的地方,山區到平原的過渡地帶,我就問當地的百姓,你們有沒有祠堂,他說有,于是把我帶到一個很大的墳前,說這就是他們的祠堂。我很驚訝,這不是墳嗎?后來我大體明白了,墓祭在當地其實承擔了祠祭的功能。由于各種原因,湖北很多地方沒有做祠堂,可能跟移民比較晚、財力有限等有關系。有的地方就以始遷祖的墓為祠堂,祖墳就相當于祠堂。這似乎有點類似北方的墓祭傳統。

鄂東南這個地方就比較完整,既有墓祭,也有祠祭。這就很有意思,是不是北方的墓祭和南方的祠祭在鄂東南處于共生的狀態。北方有的地方沒有家譜,就把譜刻在墓碑上,世系全部寫上去了,陽新這個地方也有這種情況,墓碑上有世系、有墓主人的生平傳記等。所以我曾經帶領一群學生到富池鎮的袁廣村,將家族墓地上的明清墓碑全部抄錄下來,最開始我是想對照一下墓碑和族譜的關系,也就是想從文本形成和史源學的角度,來看族譜是怎么制造出來的。后來我又想,如果要研究一個宗族在地域社會發展的過程,那么家祭、墓祭到祠祭應該是一條線索,它在各個地方的形態可能是不一樣的,起的作用也是不一樣的。如果可以就某一個問題,把華北、華中、華南串起來,從時間和空間兩個不同維度展開相關討論和對比,我們或許可以得出一些新的認識。 

陽新縣陳獻甲墓
    校對:丁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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