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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說|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國家賠償標準還能再提高嗎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5月31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58.89元。
執行此新的國家賠償標準,于法有據?!秶屹r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而國家統計局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67569元;由此折算得出上述新日賠償標準。
相比去年242.30元的日賠償標準,新標準提高了16.59元,反映了職工年度日平均工資的略有上??;但是,對于蒙冤者而言,雖然不無利好,此數據還是更多因循的意味。
稍作回溯,隨著近年冤假錯案防、糾力度的加大,浙江張氏叔侄案、四川陳滿案、云南錢仁風案等一系列冤案逐次浮出水面;但頗多獲改正者在依法申請國家賠償金時,對現行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標準,都是嘖有煩言。
譬如錢仁風投毒冤案改正后,她曾提出賠償金部分以現行標準3倍計算,但并未獲允。她曾提出總額955萬余元的國賠申請,但最終獲賠只是172萬余元。同樣,去年8月,陜西農婦柯長桂在投毒冤案改正后,申請國賠也曾提請賠償金部分應以3倍標準計賠。
之所以多要求以3倍于此的標準計賠,個中道理不言自明。蒙冤坐牢畢竟不是上班。上班法定是8小時工作制,而坐牢卻是24小時都被限制人身自由。當然,無論上班還是坐牢,人都需要休息,但哪怕扣抵8小時睡眠時間,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日計算標準也該提升到現行標準至少兩倍,才合乎情理。日賠償標準完全參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無怪乎有輿論稱“坐牢等于上班”。
其實,舉凡賠償事宜,無外乎三類。一類是撫慰性賠償,賠償數額并不抵賠償對象所受的實際損失,而只是傾向于以資維持賠償對象的基本生活所需。一類是等額賠償,即賠償對象受到多少損失,就予以多少賠償。此類賠償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見慣。再有一類,則是懲罰性賠償,賠償數額大于賠償對象所受實際損失。譬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的“假一罰三”,又或食品安全領域的“假一賠十”。
由此不難看出,當前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計賠標準,還是較低層次的停留于撫慰性賠償的位階,故而,每每不敷蒙冤改正者的預期。
當然,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計賠標準,究竟采取哪種類型賠償范式,既取決于社會經濟發展的水平,尤其取決于財政收入的水平,并不可一概而論。但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近四十年來社會經濟的長足發展,尤其我國躍升至全球第四大經濟體已逾10年,各級財政收入也基本“芝麻開花節節高”,同時對國民權利的保障力度也在持續加強,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的計賠標準,也確有必要酌情提高,以相匹配。
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標準提高,自也有著明顯利好。一則,盡量等額或至少等額的賠償,能夠予以賠償對象更好的撫慰,也更能體現對國民權利的尊重和維護。二則,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計賠標準提高后,并輔以對冤假錯案始作俑者到位的追責,也才能更好的倒逼司法機關在行使權力時做到務必審慎,以盡量規避冤案錯案的發生。
當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發布新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日賠償標準,只是依法而行。而要提高日賠償標準,則還有待于《國家賠償法》的修訂,對相關條款作出修改。《國家賠償法》出臺于1994年,已逾23年;曾于2012年作過修訂,一晃又5年過去;下一次修訂時,應該提上議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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