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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重典治“藥”,法不容奸
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3月6日起施行。該解釋依法嚴懲假劣藥犯罪、妨害藥品管理犯罪,以及非法收購、銷售騙保藥品犯罪等,對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公眾用藥安全大于天。全國兩會前夕,兩高聯合出臺司法解釋,對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再立新規,既是針對司法實踐反映突出的法律適用問題,有的放矢提出解決路徑,也釋放出從嚴打擊“涉藥”案件的強烈信號,有利于震懾不法分子,更有效地保護公眾用藥安全。
“黑藥品”“黑作坊”社會毒瘤令公眾擔憂。為遏制犯罪,刑法屢有修訂,明確了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和劣藥罪、妨害藥品管理罪等罪名,執法、司法也重拳出擊。然而,面對動輒百倍的利潤,還是有個別犯罪分子鋌而走險,有的人還在灰色地帶里反復試探。
這一次的司法解釋亮出了雷霆重拳,絕不姑息,絕不縱容,向涉藥違法犯罪揮下千鈞重棒,把之前司法政策的空白地帶造得亮亮堂堂、明明白白。天不容奸,法不容惡。
首先,新司法解釋明確“從嚴從重”的標準,對于生產、銷售、提供假劣藥,涉案藥品符合以孕產婦、兒童、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系用于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等六種情形,應當酌情從重處罰,順應了民間的迫切訴求,向犯罪分子亮明了高壓線。
其次,司法解釋明確,生產、銷售、提供假藥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等,擴大入罪范圍,架高量刑“天花板”,徹底杜絕了之前一些違法分子的邪思妄念、僥幸心態:以為涉藥犯罪只是輕罪,殊不知,涉藥犯罪,人命關天,必須用嚴刑峻法守住生命安全的底線。
其三,針對近年來“黑作坊”造假案件高企態勢,2020年底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妨害藥品管理罪,確定了:違規假藥只要達到 “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就可以刑事入罪,不能作為行政違法案件處理,但也留下了一定的司法裁量空間。
新司法解釋對抽象的法條具象化,列舉了“編造生產、檢驗記錄,影響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等九種具體情形,明確作為入刑的指標,有利于司法實踐中按圖索驥,精準定罪量刑,以法治的強力杜絕在藥品、疫苗生產當中有任何的擦邊球。
對食品藥品安全治理,必須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這次兩高出臺“涉藥”司法解釋,嚴格保護公眾用藥安全,托舉了生命健康,釋放出了法不容奸的明確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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