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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一縣法院院長5年受賄593萬:來者不拒,見錢就收

郭魂強/華商報
2017-05-26 09:35
一號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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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云曾任過清澗、靖邊、府谷三個縣級法院院長,任府谷法院院長期間,受賄320萬元后讓敗訴方勝了案子。

陌生的案件當事人登門送錢,羅云不管三七二十一也照收,可他沒想到,給他行賄的寧夏官員落馬了,牽出了自己的受賄案,后被寧夏檢察機關移送至陜西省紀委立案。

羅云共受賄593萬元,判刑11年;羅云窩案共立案查處了府谷縣紀委副書記王永勇(岐山縣法院正在審理中)、靖邊縣法院執行局局長王新軍(受賄9萬元,被判刑1年);寧夏民政系統官員朱琳(受賄32萬,被判刑3年)。

受賄593萬

2009年9月,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為了在案件執行中得到關照,送給時任靖邊縣法院院長羅云3萬,羅云立即批準執行局局長到深圳去執行;

2010年7月,靖邊某房地產公司趙某某找到時任院長羅云,促成法院與該公司簽訂138套購房協議。2010年8月下旬一天,趙某某在羅云住處給予羅云200萬,羅云予以收受;

2010年10月,靖邊縣法院審理孫賓故意傷害案期間,時任院長羅云受賄孫賓舅舅朱琳20萬,在該案合議時,羅云表態要對孫賓從輕判處五年,沒人反對;

2012年4月,府谷縣法院審理一起股權糾紛案,時任院長羅云受賄一方當事人劉某某320萬,羅云將劉某某一審、二審均敗訴的官司,再審后改判劉某某勝訴;

2014年7月,府谷縣煤炭監察大隊副大隊長挪用公款案起訴至府谷法院,時任院長羅云受賄50萬,羅云對合議庭就刑事案件處理提出明確意見。

案發

行賄人朱琳因受賄案被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立案查處,牽出羅云受賄案。

獲刑

寶雞市中院認為,被告人羅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羅云上訴被駁回。

現如今在牢中的羅云可能會非常悔恨。他曾任清澗、靖邊、府谷三個縣的法院院長,在任期間心存僥幸,忘記了法院院長的職責和底線,收受593萬元賄賂。

2015年9月17日,羅云涉嫌受賄罪被寶雞檢方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9月24日被刑拘,10月10日被逮捕。2016年8月31日,寶雞中院進行了公開審理。

陜西省高院近日維持了寶雞中院的一審判決,判處府谷縣法院原院長羅云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60萬元。

羅云窩案共涉及多人,陜西省紀委2015年12月22日通報,府谷縣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王永勇,靖邊縣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王新軍,府谷縣法院院長羅云3人涉嫌嚴重違紀,榆林市紀委決定立案調查。

華商報記者調查得知,給羅云行賄的寧夏官員朱琳,系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福彩老年服務中心基建辦公室原主任,利用職務之便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2萬元,寧夏吳忠市利通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朱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判決已生效。

寧夏行賄官員被查處,羅云腐敗窩案被撕開口子

2010年10月,靖邊縣法院審理孫賓故意傷害案期間,孫賓的舅舅朱琳為了能讓外甥從輕判處,在羅云辦公室給其20萬元,羅云收了,并對合議庭就該刑事案件的處理提出明確意見。

朱琳是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福彩老年服務中心基建辦公室主任,其外甥孫賓2000年在靖邊縣長慶油田工作,因和同事毆打致死一名偷油者后在逃,2010年被抓。

在靖邊縣法院審理階段,朱琳一共湊了20萬給羅云送去,請羅云對孫賓案件從輕處理,隨后留下自己的名片離開。寧夏的朱琳和陜西的羅云,既不認識,又沒朋友介紹,朱琳就直截了當給羅云送錢,而羅云更是不拒絕,收錢后就給辦事。

羅云供述了收錢細節:2010年中秋節前后,一個約50歲、自稱叫朱琳的人來到他辦公室,說他是被告人孫賓的舅舅,希望能得到關照。朱琳進來時提著一個手提袋,他們說話的時間很短,朱琳起身離開時將手提袋放在他辦公桌上,說是拿點禮品,一點心意。

朱琳離開后,羅云打開手提袋,發現里面裝的是20萬元。后來在該案合議時,他召集案件承辦人一起說過孫賓這個案子,他表態要對孫賓從輕判處五年,沒人反對。合議庭、審委會最終形成了對孫賓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的決定。

朱琳送的這20萬元是如何花費的呢?據羅云交代,他兒子要裝修婚房,家里也沒多余的現金,他就把這20萬元拿回家,用于兒子婚房裝修。

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給羅云行賄的朱琳因受賄案被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立案查處,羅云受賄線索也就由寧夏檢方移送,經陜西省紀委指定,榆林市紀委初核、調查,后交由寶雞市人民檢察院辦理,后經陜西省高院指定寶雞市中院管轄。

通過官員朋友牽線,羅云一次就收了300萬元

劉某某2002年承包了府谷縣石廟焉大井溝煤礦,2008年股東王某某等10人為了將股份收回來,將其訴至府谷縣人民法院,該案一審、二審劉某某均敗訴。

2011年4月27日,榆林中院再審,裁定撤銷府谷縣大井溝煤礦股權糾紛案原一審、二審判決,發回府谷縣法院重審,緣于陜西省高院的“轉辦函”。

對于該“轉辦函”,股東王某某等10人不斷反映,陜西高院調查發現,立案庭朱新利、曾桓樂存在違法違規辦案等問題。

2012年11月6日,陜高法【2012】362號文件通報中寫到,朱新利的做法違反《民訴法》規定,也不符合最高法處理此類案件的規定;此案中“轉辦函”具有明顯的傾向性,法律并沒有賦予承辦法官以“函轉”形式結案的權力,更未準許以該形式答復申請再審人;作為“轉辦函”附件的《座談會紀要》,僅一張筆錄紙,無任何人員簽名,無座談記錄,無朱新利介紹案情的書面材料等,卻與“轉辦函”一起發送至榆林中院,起到了發回重審的實質作用。

2013年10月10日,陜西高院【2013】309號《關于朱新利等違法違規辦案問題的情況通報》指出,朱新利在辦理該案中存在嚴重超審限、調查取證不規范、合議不規范、擅自給他人復印案件有關調查材料、違反法律規定以“轉辦函”形式結案等問題,嚴重影響到下級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導致案件復雜化,激化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致當事人多次上訪,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給予行政記大過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為了在該案再審中得到羅云的支持,劉某某經常去羅云辦公室談此事。2012年春節前一天,劉某某把20萬元裝在一個手提袋里,上面放了條中華煙,然后約羅云在榆林見面,將手提袋給了羅云。他還打聽到王永勇和羅云關系比較好,就多次找王永勇,希望幫忙給羅云做工作,并表達了可以給羅云送錢的想法。王永勇當時任府谷縣煤炭監察大隊隊長,后任府谷縣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

羅云供述承認,就在劉某某給他送20萬元后不久,大概在2012年2月份,他在散步時遇到王永勇,兩人聊起劉某某的案子,王永勇說“劉某某的案子想要給你300萬”。當時他也沒說什么,默認了這事。過了幾天王永勇給他打電話說要一個賬號,好把300萬元打過來。又過了幾天他把自己連襟馮某的銀行賬號發給王永勇,并和他通了電話確認。之后不久,他們就把300萬元轉進了馮某的賬號。

收受了劉某某320萬元后,羅云的底線徹底被突破。劉某某的案件在審理和審委會研究時,羅云發表了對劉某某有利的意見,在審委會上他總結大家的意見后,將劉某某一審、二審均敗訴的官司,再審后改判劉某某勝訴,府谷縣法院2012年4月25日作出判決,確認劉某某與他人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書》有效。

剛收的200萬現金投資給商人,商人拿錢后失聯了

2010年7月,靖邊中亞房地產開發公司法人代表趙某某,為了向靖邊法院出售其建設的住宅,找到了時任法院院長羅云,許諾如果事成給羅云好處費200萬元。羅云積極促成此事,主持成立了團購家屬樓協調工作領導小組,隨后靖邊縣法院與中亞房地產公司簽訂并履行了購房138套的協議。

2010年8月下旬一天,趙某某為感謝羅云的幫助,在羅云住處給予羅云200萬元,羅云予以收受。

羅云多次供述均承認此事,2010年8月份的一天,趙某某打電話和他約好后,晚上來到他家,趙某某來時提著一個大的布質旅行包,進入房間后他倆在客廳簡單寒暄了幾句話,趙某某說東西帶來了,他說行,趙某某把包放在客廳茶幾旁邊的地上就匆忙下樓走了。

趙某某走后,他拉開包的拉鏈,里面共200萬元。當天他在家就把錢分裝在兩個紙箱里,隨后轉移到他辦公室套間的床底下。

幾天后,靖邊縣一個叫張某某的商人來到他辦公室閑聊,羅云說手頭有200萬元現金,看能不能給他的公司投資,張某某說行。張某某離開時就把200萬帶走了,當時沒有說過分紅或利息的事。事后張某某一直沒有給過他利息或返還本金。直到2013年張某某電話關機打不通了,后來手機號碼成空號,再后來聽說張某某因在靖邊投資煤田發生了一些問題,人已經出國去了加拿大。

來者不拒見錢就收,收過3萬用于日常零星開支

2008年,靖邊縣法院判決由深圳市華森百貨會員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華森”)賠償原告靖邊縣軍華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靖邊軍華”)房屋租賃等各項損失360多萬元。

判決生效后,2009年9月,“靖邊軍華”公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該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為了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得到關照,2009年9月的一天,在羅云辦公室內給羅云人民幣3萬元,羅云收受并對該案執行予以關注。

羅云多次供述均承認,收受3萬元現金后,他從執行局局長王新軍處了解到案件已經啟動執行程序,沒過多久王新軍提出要到深圳出差執行該案,他就立即批準王新軍到深圳去執行,沒有拖延、阻撓這個案子的執行,并要求王新軍抓緊辦理此案。收受王某某的3萬元錢他放在辦公室里,留在手邊用于個人日常零星開支。

西安收了裝50萬元的紙箱,辦案中減輕當事人罪行

2014年7月8日,馬鵬挪用14萬元公款案起訴至府谷縣法院,馬鵬時任府谷縣煤炭監察大隊副大隊長,而王永勇曾任該監察大隊大隊長,馬鵬是其副職。

劉某某為了能讓馬鵬得到從輕判處,委托王永勇聯系羅云予以關照。2014年國慶節前,劉某某在西安將裝有50萬元的紙箱子交給王永勇,讓王永勇送給羅云,王永勇當即聯系了羅云并將紙箱子交給羅云,羅云予以收受。并對合議庭就該刑事案件的處理提出明確意見。

時任府谷縣法院刑庭庭長趙永賢等法官證實,馬鵬挪用公款案合議庭一致意見是馬鵬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后經匯報羅云后,羅云說該案單位財務管理混亂,馬鵬積極退贓,認罪態度好,判兩年有期徒刑重了,建議判處拘役六個月,合議庭根據羅云意見再次合議了此案,最終判處馬鵬拘役六個月。后馬鵬上訴,二審由榆林中院改判免于刑事處罰。

不服11年刑期判決,羅云上訴被省高院駁回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8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羅云在擔任靖邊縣法院院長、府谷縣法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王某某、朱琳、趙某某、劉某某等人59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寶雞市中院認為,被告人羅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

被告人羅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羅云違法所得人民幣253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交國庫。其余違法所得人民幣340萬元繼續追繳,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后羅云不服,上訴至陜西省高院。陜西省高院予以駁回,維持了一審判決。

另據了解,羅云窩案共立案查處了府谷縣紀委副書記王永勇(目前岐山縣法院正在審理中)、靖邊縣法院執行局局長王新軍(受賄9萬元,已判刑1年)和寧夏民政官員朱琳(受賄32萬,已經被判刑3年)。

(原標題《 一個法院院長的腐敗窩案》)

    校對:徐亦嘉
    澎湃新聞報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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