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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明代表:優化破產重整機制,有效化解大型民企債務風險
3月3日,澎湃新聞獲悉,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行長郭新明將提交一份《關于優化破產重整機制 有效化解大型民營企業債務風險的建議》。
郭新明表示,大型民營企業破產重整有以下特點:一是涉及債權人數量眾多,利益訴求多樣,且不容易統一行動。二是企業規模大,業務板塊多,關聯企業之間和對外的債權債務關系復雜。三是公司治理不規范,對實際控制人的監督和約束相對不足,實際控制人對企業影響較大,在重整中實際控制人對重整方案能否順利執行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對此,郭新明建議,完善破產重整管理人制度:一是注重加強管理人能力建設,根據管理人擅長領域、專業優勢、從業經驗等,設置不同的能力等級,以便精準選擇。二是探索管理人選任方式改革。引進市場化選任方式,對標的額較大、涉及面廣的重整案件,鼓勵面向全國公開競爭性選任管理人。三是完善管理人報酬支付機制。為促使管理人盡職履責,制定符合企業長遠發展和債權人利益的重整方案,避免道德風險,可探索實施重整費用分階段支付,設置一定的支付條件。此外,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如暫未確定管理人,可指定臨時管理人,避免出現管理人“真空期”。
其次,規范關聯企業合并重整:一是細化合并重整的適用規則和條件。在總結大型企業合并重整經驗的基礎上,出臺案例指導,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將實踐做法細化為普適規則。在審查關聯企業是否應被納入合并重整范圍時,充分尊重相關監管機構意見,同時允許和鼓勵債權人依法就合并重整涉及企業向法院提起異議,穩定債權人預期。二是明確合并重整路徑程序。明確關聯企業、關聯企業債權人和已經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關聯企業的管理人及債權人作為合并重整的申請人。對于同在一個省份有重大影響的關聯企業,探索由省級人民法院提審。明確利害關系人對法院作出的合并裁定不服申請復議時上級法院的審查標準,充分保障利害關系人權利救濟。
最后,提高破產重整方案質量:一是管理人應讓債權人更多參與重整方案的制定。二是提前讓債權人了解重整草案。三是引入破產重整聽證機制。對喪失償債能力,無法通過重整解決債務困難的民營企業,要打破剛性兌付,穩妥退出市場。四是提高重整方案執行情況的事后監督問責力度。無論是管理人、企業實際控制人、戰略投資者,或是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都應該對重整方案的事后實施就各自的職責承擔責任。對于主觀惡意明顯,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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