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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彭靜: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事責任規定過輕
全國政協委員、重慶靜昇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重慶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副會長彭靜,將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提交《關于全方位加強責任規制,打擊收買、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的建議》。
彭靜對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表示,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罪名設定不利于婦女兒童人格權益保障。婦女、兒童作為人的尊嚴神圣不可侵犯,罪名設置首先不能違背婦女、兒童的人性尊嚴和人格自由的基本人權。拐賣婦女兒童罪對婦女兒童沒有統一站在“人”的立場,實際上是對婦女兒童進行了物化定性,不利于婦女兒童基本權利保障。
彭靜建議修改《刑法》第240條、第241條有關“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罪名規定,建議將其修改為“拐賣人口罪”和“收買拐賣人口罪”。順應《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改趨勢,在該法第1條的立法目的中增加“人格尊嚴”條款,從價值上和觀念上彰顯保障婦女權益的高度,使其與其后的“人格權益”具體條款相呼應。
此外,彭靜表示,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事責任規定過輕。我國《刑法》第241條第1款規定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最高刑規定只有三年,盡管后面5款對收買被拐婦女后出現的各種侵害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強奸、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規定了可到死刑的最高刑,但倘若剝離了后續犯罪行為的懲罰,單純以收買被拐婦女行為定罪難以讓相關主體得到必要處罰,難以打擊拐賣婦女犯罪。
彭靜提及,我國法律對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賠償救濟嚴重不足,受到舉證難的制約,被拐賣婦女兒童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所能獲得的人身損害賠償相當有限,實踐中受害方難以證明的部分所確定的賠償額往往不高,缺乏對受害方未來損失的賠償;加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75條第2款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給受害方的精神損害索賠帶來限制,被告人被送監服刑或執行死刑后,受害方針對精神損失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面臨“空判”可能,難以取得合理賠償。
彭靜還建議,增強對被拐賣婦女兒童的民法救濟力度。增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未來利益救濟,在懲罰性賠償制度約束下,受害方得到的損害賠償可以在相當大程度上超出實際損失。可適當修改《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75條第2款的規定,增加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規定,同時根據拐賣人的過錯及侵害后果,加大對被拐賣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精神損害賠償的額度,通過精神損害賠償金強化對受害方的救濟。
彭靜呼吁,強化對被拐賣婦女兒童的社會救濟和幫扶,對于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具有必要的救助義務,建議我國法律明確相關主體對拐賣婦女兒童的救助職責和執行機制。
“應完善社會治理,在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主導下加強被拐賣人口救助基金、被拐賣人口救助站建設,加強對被解救后婦女、兒童的安置、教育和福利保障措施,切實保障被拐婦女、兒童的權益保障。”彭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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