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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報:英雄模范人物納入英烈保護是應有之義
2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加強網絡時代人格權刑事保護”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副廳長羅慶東表示,對袁隆平院士等已故英雄模范人物,應當納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保護對象。
去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去年5月22日,“雜交水稻之父”、共和國勛章獲得者、中國工程院院士袁隆平因病逝世。在舉國悲痛之際,湖南韶山男子肖某智在微信群發布信息,歪曲事實詆毀、侮辱袁隆平院士,引發群眾強烈憤慨。事后,韶山市人民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判決被告人肖某智管制6個月。
公安司法機關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對侮辱詆毀袁隆平院士的網友進行嚴肅處理。在網友拍手稱快的同時,也有人提出疑問:袁隆平院士不是英雄烈士保護法中規定的“英雄烈士”,為什么要適用這一罪名處理?
根據《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條,該法所保護的是“近代以來,為了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實現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促進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而畢生奮斗、英勇獻身的英雄烈士”。不過,對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不能將其狹義地理解為,只有侮辱、誹謗光榮犧牲的烈士才構成犯罪。
正如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副廳長羅慶東所言,袁隆平院士等已故英雄模范人物,“為國家、民族和人民作出了巨大貢獻和犧牲,其名譽、榮譽承載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其納入侵害英烈名譽罪保護對象,符合《英雄烈士保護法》“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立法初衷。
2017年12月《英雄烈士保護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許安標在草案說明中專門指出,“現實中的英雄模范人物和群體與草案規定的英雄烈士精神是一脈相承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許永安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讀》一書,在解讀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時認為,“本條規定的‘英雄烈士’都是已經犧牲、去世的,如果行為人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的名譽、榮譽,應當依照刑法關于侮辱、誹謗罪的規定追究行為的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對于事跡、精神被社會普遍公認的已故英雄模范人物,納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保護對象,也是應有之義。
時代呼喚英雄,英雄光耀時代。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我們必須崇尚英雄,捍衛英雄,學習英雄,關愛英雄。將已故英雄模范人物納入侵害英烈名譽罪保護對象,與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一樣予以刑法上的一體保護,有助于更好地凝聚思想共識,激發公眾以英模英烈為榜樣,傳承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為國家和人民做出貢獻。
最高檢發布相關指導性案例,對于司法部門辦案具有現實指導性和針對性。在此基礎上,還可以考慮出臺司法解釋,進一步厘清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內涵和外延,規范各地司法實踐,加強對英雄烈士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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