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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問答①|為何實行有別普通公務員的法院人員分類管理
【編者按】
2017年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決戰之年,隨著司法改革主體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司法責任制改革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
人民法院報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開設“司法改革熱點問答”專欄,組織專門力量就各地法院反映的問題陸續進行權威解答。讀者可通過電子郵箱sigaiwenda@126.com進行提問。
就這些司改熱點解答,澎湃新聞將持續選取轉載。
為什么要實行法院人員分類管理?
答: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擔負著國家審判重任,審判工作質量直接取決于法院隊伍素質。司法權是判斷權和裁決權,審判工作具有獨立性、中立性和程序性、親歷性等特點,不同于上令下從的行政管理模式,法官辦案必須獨立判斷、居中裁判、親自開庭,遵循法定程序,合議庭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與行政首長負責制的權力運行機制有著重要區別。
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院人員管理制度,是建設高素質法院隊伍的重要保障,也是新一輪司法改革的重頭戲。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員交流管理制度,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進一步提出,要加快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提出要推進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將法院人員分為法官、司法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堅持以法官為中心、以服務審判工作為重心,建立分類科學、結構合理、分工明確、保障有力的法院人員管理制度,符合了審判工作規律,有助于實現法官職權即審判權的真正回歸,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提高審判質效。
實行人員分類管理,是司法制度建設進程和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完善法院人員的分類管理,依法合理配置法院審判權,符合我國的時代背景,在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中居于基礎性地位,是司法體制改革和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
實行人員分類管理,是遵循審判工作規律、提升審判質效的內在需求。長期以來,法院人員的考核管理與普通公務員一樣,法官與其他工作人員混編管理,未能體現司法規律和職業特點,不易調動各類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司法規律的內在要求促使法院推動人事管理改革,即采取有別于普通公務員管理的制度,突出法院的職業特殊性,根據不同崗位的工作特點,并為其搭建各自的發展平臺,使每類人員都有上升晉升渠道,實現人盡其才和才盡其用。
如何推進審判輔助人員制度改革?
答:為完善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管理制度,促進審判輔助人員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建設,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印發了《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和書記員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就法官助理、書記員職務序列改革提出明確意見。
第一,關于法官助理和書記員配備。法官助理作為法官的重要來源,以中央政法專項編制人員為主,按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進行管理。通過加大法官助理招錄力度、未入額的法官和符合條件的書記員轉任法官助理等方式,加強法官助理配備工作,不足部分采取接收法律院校實習生擔任實習法官助理等方式解決。下一步,符合條件的編制內書記員要逐步轉任法官助理,書記員原則上不再占用中央政法專項編制,主要實行聘用制管理。
第二,關于法官助理和書記員職務序列。根據《試點方案》的規定,編制內法官助理、書記員設置職務名稱,單獨核定職數,并向中、基層人民法院傾斜。在職務轉換過程中,此前相應的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務層次任職時間可以累計計算。
第三,關于聘用制書記員管理制度改革。下一步擬通過適當降低書記員任職門檻,實行等級管理,加強待遇保障,拓寬職業發展空間等方式,建立一支較為專業和相對穩定的聘用制書記員隊伍。
法官助理與書記員的工作職責如何區分?
答:法官助理與書記員都屬于審判輔助人員,但法官助理的工作更側重“業務性”,會介入對案件實質性內容的處理,在訴訟流程中承擔部分組織、主持、引導、調研、調查等職能;書記員的工作更側重“事務性”,主要在程序性事務中承擔記錄、整理、裝訂、歸檔、校對等職能。法官助理的所有工作均以法官的指導、委托、指派、要求、交辦為前提。合議庭或審判團隊中的法官數量如果多于助理,分配給助理的事務應當統籌協調、合理分工。法官助理因工作需要代行書記員職責時,工作業績應當納入法官助理崗位考核。
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以下職責:審查訴訟材料,協助法官組織庭前證據交換;協助法官組織庭前調解,草擬調解文書;受法官委托或者協助法官依法辦理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措施等;受法官指派,辦理委托鑒定、評估等工作;根據法官的要求,準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資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在法官的指導下草擬裁判文書;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審判輔助性工作。
書記員在法官的指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以下職責:負責庭前準備的事務性工作;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負責案件審理中的記錄工作;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原題為《司法改革熱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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