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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網刊文:“采野草”被判刑的普法成本太高
近日,由盧氏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一審作出判決,盧氏縣人民法院以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3000元。無意間采挖3株“野草”就構成犯罪,這讓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極大震動,也使周邊的群眾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4月19日《河南法制報》)
農民在路邊“采野草”被判刑,這并不是第一起。在2008年,西峽縣石界河鄉村民劉某就因采挖蕙蘭而被森林公安機關逮捕。
從法律角度說,農民“采野草”被判刑沒有任何問題,這是依法審判,這一點毋庸置疑。據了解,包括蕙蘭在內的蘭科植物,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內物種,屬于國家二級珍稀保護植物。這意味著農民不管是故意,還是無意,只要采挖路邊的野生蕙蘭,那么在客觀上就涉嫌觸犯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理所應當要被追究刑事責任。農民不知情、不懂法,并不能作為免除法律責任的理由。從這個角度說,確實如很多人所言,農民“采野草”被判刑,無疑是一堂生動、深刻的法治教育課,給廣大民眾敲了一記警鐘,告誡和警示人們不要輕易采挖路邊的野花、野草,只能采挖自己種植的植物或熟悉、了解情況的野生植物。
但是,冷靜下來,應當有一個清醒的意識,農民“采野草”被判刑,這樣的普法課實在是太殘忍,這樣的普法成本實在是太高,這樣的普法代價實在是太大,讓普通民眾承受不起,根本談不上是堂生動的法治教育課。
據統計,《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名錄》中羅列的一類保護植物8種、二類保護植物143種、三類保護植物222種……如果不是相關的專業人士,恐怕沒多少人能夠準確區分各類植物,也沒多少人知道只要采挖野生蘭科植物就有可能違法,至少筆者既不認識蕙蘭,也不知道采挖蕙蘭是違法行為。當人們普遍不認識蕙蘭、不知道采挖野生蕙蘭要被判刑的現實情況下,農民無意采挖野生蕙蘭而被判刑就顯得很不公平,也是很多人無法理解和接受的原因所在,這與人人都知道傷害他人要負法律責任不同。
事實上一起又一起農民“采野草”被判刑或一起又一起農民捕鳥、逮癩蛤蟆的案例,暴露了野生動植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普法工作存在巨大漏洞,沒有真正達到普及法律的效果。要更好的保護野生動植物以及保護普通農民的合法權益,避免農民因無知違法而負法律責任,林業等主管部門必須切實強化保護野生動植物的普法工作,要接地氣、腳踏實地的深入民眾中間,向人們普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常識,讓人們認識、了解當地存在的受法律保護的主要野生動植物種類。只有這樣,農民采挖蕙蘭、逮癩蛤蟆被追究法律責任,才能讓人們心服口服。
(原題為《“采野草”被判刑的普法成本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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