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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各部門學習中央印發的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報告制度兩項法規
“2017年2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中辦發〔2017〕12號,以下簡稱兩項法規)。”
“這是貫徹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部署要求的重要舉措,是完善中國特色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的內在要求,是把黨的十八大以來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工作實踐成果上升為制度規范的現實需要。兩項法規的出臺,對于進一步嚴明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從嚴管理監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近一段時間來,全國各地各部門都在組織開展兩項法規的培訓學習,部署領導干部個人事項2017年填報工作。而官方媒體近期在報道相關培訓活動時也披露了上述中辦、國辦印發兩項法規的信息。
譬如,2017年4月7日,中國地震局召開地震系統貫徹落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兩項法規部署視頻會議,認真學習領會兩項法規的重要意義,全面部署地震系統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工作。
據中國地震局網站消息,中國地震局黨組書記、局長鄭國光主持會議并講話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堅持和完善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的修訂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的出臺,集中體現了十八大以來推進報告工作的理論成果、實踐成果和制度成果。”
事實上,早在1997年,中辦、國辦就印發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隨后,幾經修訂,《規定》越來越細、越來越嚴。2006年中辦修訂印發《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2010年再次修訂為《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那么,這次新修訂的《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有哪些變化?
2017年3月23日,青海省海東官方媒體《海東時報》在《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有關問題解答(節選)》中介紹說,“新《規定》對報告的8項家事、6項家產內容作了補充完善。比如,將出國與出境作了區分;把有單獨產權證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列為房產報告內容;把金融投資事項明確為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3種情況;首次把領導干部‘子女的配偶’從業、經商辦企業情況和領導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及投資情況納入報告內容。”
針對“2017年《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為什么是首次填報?”這一問題,《問題解答》介紹說,“今年是‘兩項法規’下發后的首次填報,各級領導干部要按新《規定》和新《報告表》填報個人有關事項,組織上要依據新《辦法》對查核結果進行認定和處理。所以,今年要重新完整填報一次《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不能出現‘無變化’或‘以前填過’等情況。”
“領導干部須對填報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自覺接受監督。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漏報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限期改正等處理;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后備干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等處理。”上述《問題解答》還介紹說,“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隱瞞不報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后備干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存在兩種以上隱瞞不報情形的,從重處理。隱瞞不報情節較重或者查核發現涉嫌其他違紀問題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追究紀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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