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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寶馬案肇事者危害公共安全判11年,案發時處精神病狀態
2015年6月20日下午,南京市秦淮區一十字路口發生一起惡性交通事故。一輛南京牌照的馬自達轎車,遭到一輛西安牌照的寶馬轎車橫向撞擊,致車體解體,車內兩人當場死亡。隨后,寶馬車失控又撞上一輛出租車和公交車。
時隔20月,2017年4月1日上午,備受關注的“南京6.20寶馬肇事案”在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肇事者王季進被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經法院查實,王季進系南京市季進裝飾材料經營部業主,案發前與妻子陳麗萍在南京五洲家居裝飾廣場共同從事水電裝飾材料經營。
1999年3月16日,被告人王季進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A2。其在南京市區生活、工作多年,駕齡長達20多年。2015年初,王季進以40萬元的價格從其連襟蘇某處購得牌號為陜AH8N88寶馬轎車一輛,并為其個人實際使用。
2015年6月20日上午,被告人王季進駕駛陜AH8N88寶馬牌轎車,與妻子、孩子自其住處本市江寧區青山灣花園出發,沿宏運大道、寧杭高速連接線、石楊路,前往南京五洲家居裝飾廣場上班,該線路亦為其平時上班、下班的行駛路線。
當天上午11時許,王季進駕駛陜AH8N88寶馬轎車,自五洲家居裝飾廣場前往加油站給車輛加油。11時40分許,王季進用其手機撥打110報警,妄稱有人要害自己,手機已被監聽等。上午11時45分,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上坊派出所民警與其聯系并詢問情況,其明確要求,公安機關對其報警行為登記備案,并拒絕向警方透露個人信息。
當日13時50分許,王季進再次駕駛陜AH8N88寶馬轎車離開五洲家居裝飾廣場,沿南京秦淮區石楊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限速60 km/h 的軍農路路口時,車速已嚴重超限,以144.5 km/h通過該路口。
之后,王季進繼續沿城區主要道路加速行駛約800米至友誼河路路口,在前方直行、左轉交通信號燈均為紅燈禁行的狀態下,違章進入左轉彎車道高速直行,并以限速3.25倍的195.2 km/h的速度,沖進橫向正常行駛的車流中,猛烈撞上在該路口由南向西正常左轉彎行駛的被害人薛某(男,歿年24歲)駕駛的蘇AC383V轎車。
撞擊導致蘇AC383V轎車當即解體,車內的薛某、劉某(女,歿年26歲)當場死亡,并致6輛轎車、公交車毀、損,車輛損失共計人民幣20.9萬元。案發后,被告人王季進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并步行至約200米之外友誼河路10-1號院內,并試圖逃跑,后于當日14時20分許被民警抓獲歸案。
案發后,南京偵查機關委托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被告人王季進作案時精神狀態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被告人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案件審理期間,被害人薛某近親屬質疑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的結論,申請重新鑒定。南京秦淮法院委托北京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對被告人王季進的刑事責任能力再次予以鑒定,鑒定意見為“被告人王季進在案發前、案發當時處于精神病狀態,2015年6月20日實施違法行為時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注意到,案發后,南京秦淮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王季進批準逮捕。但在起訴書中,檢方對所涉罪名進行變更,即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王提起公訴。
為什么該案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對此,檢方在庭審中認為,王季進的行為及其行為反映出來的主觀心態,不符合疏忽大意或輕信可以避免事故發生的過失犯罪,即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更符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故南京秦淮法院合議庭一致認為,王季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王季進系限制責任能力,但是結合其犯罪行為的危險程度、造成的嚴重后果、事后未能積極賠償,故認為對其不適合減輕處罰,只能依法適當從輕,最終,判決王季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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